8.7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外处置不良资产外汇收入及结汇

8.7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外处置不良资产外汇收入及结汇

主要法规依据

1.《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吸收外资参与资产重组与处置的暂行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年第6号)。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外处置不良资产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5〕3号)。

3.其他相关法规。

审核材料

1.申请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基本情况、对外处置不良资产内容及总额、外汇收入及结汇情况、受托管理的不良资产的清收情况等)。

2.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外处置不良资产的核准或备案文件。

3.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境外投资者签署的不良资产转让合同的主要条款。

4.银行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审核原则

1.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收到对外处置不良资产的对价后,可持有关材料直接到银行办理入账及结汇手续。

2.银行应认真审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提交的相关材料,并按照现行外汇管理规定报送相关数据。

3.经主管部门批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外的其他境内机构对外处置不良资产,可参照本项操作指引办理。

注意事项

1.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办理对外处置不良资产外汇收入入账手续时,应按照国际收支申报的有关规定进行申报。

2.因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外处置不良资产导致原有担保的受益人改变为境外投资者的,以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外处置不良资产后新发生的跨境担保,按照现行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3.在汇发〔2015〕3号文件生效前已经办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外处置不良资产登记手续,但尚未办理后续外汇收入入账及结汇手续以及境外投资者处置不良资产收益对外购付汇手续的,银行在办理数据申报时无需填写处置不良资产登记的业务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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