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诊疗监管有了雏形:AI软件不得替代医师接诊、不能以药养医
因疫情而火起来的互联网诊疗行业,即将告别“野蛮生长”年代。
10月27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对外发布了《互联网诊疗监管细则(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对医疗机构监管、人员监管、业务监管、质量安全监管、监管责任等方面列出了细致的规定。如意见稿落实的话,这会对互联网诊疗行业产生怎样的影响?
进入规范化发展时代
回顾我国的互联网诊疗行业的发展,最初起源于在线预约挂号,进而在监管允许的范围内拓展至在线轻问诊、在线药房及互联网医院等业务。
在新冠疫情出现前,互联网医疗行业的发展历经起伏,在资本乐观预期带动下,一度呈现爆发式成长,但也因持续性盈利困难,又陷入发展低谷期。自去年新冠疫情出现后,线下诊疗一度受阻,互联网诊疗行业再度崛起。
此次意见稿下发之前,今年4月份,国家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局局长焦雅辉曾对外吹风称,国家卫健委正研究,准备下一步出台关于互联网医疗服务的规范,要求全国都要有统一的规范,监管方面也要提出统一要求。
焦雅辉表示,互联网医疗是一把双刃剑,人民群众享受到便利的同时也蕴藏着一些风险,一是资质,二是质量,资质加质量就等于安全。
此次意见稿对互联网诊疗中的医疗机构监管、人员监管、业务监管、质量安全监管、监管责任明确了相关的边界。
对于医疗机构的监管,此次意见稿规定称,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省级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省级监管平台”),对辖区内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下称“医疗机构”)实现实时监管。
对于人员的监管,意见稿规定称,医疗机构应当对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务人员进行实名认证,确保医务人员具备合法资质。
对于业务监管,意见稿规定称,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过程中所产生的电子病历信息,应当与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系统共享,由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开展线上线下一体化质控。互联网诊疗病历记录按照门诊电子病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诊疗过程中的图文对话、音视频资料等应当全程留痕、可追溯,并向省级监管平台开放数据接口,保存时间不得少于15年。
对于质量安全的监管,意见稿也规定称,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患者安全不良事件报告制度,指定专门部门负责患者安全不良事件报告的收集、分析和总结工作,鼓励医务人员积极报告不良事件。
“得益于国家政策的支持,互联网+医疗健康行业近年来取得了高速发展,这份意见稿将是行业发展的又一纲领性文件,对提供互联网诊疗服务的医疗机构、人员、业务等具体监管内容做了规定,同时新增明确复诊凭证、加强与省级监管平台对接后的数据传输、强制年检等重要要求,未来这些细则的推出将让互联网医疗行业的从业人员和机构有据可依,进一步助推行业规范化发展。”医联创始人、CEO王仕锐对第一财经记者说。
“以药养医”将被杜绝
因疫情再度火起来的互联网诊疗行业,不少资本也纷纷加码布局后,也加剧了行业间的竞争。而对于如何吸引医生坐诊,仍是行业发展面临的难题。
德勤在今年3月份发布的一份《中国互联网医院:数字医疗迈向新阶段》中表示,互联网医院的医生资源主要源于实体医院线下医生、互联网医院招聘、医生线上多点执业,然而优质医生无论线上线下仍是稀缺资源,如何吸引并且留住优秀医生是互联网医院运营的关键环节。
为了吸引医生线上坐诊,有一些互联网诊疗平台被质疑“以药养医”。
此次的意见稿明确将杜绝这些灰色地带。意见稿规定称,医疗卫生人员的个人收入不得与药品和医学检查收入相挂钩。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不得违规转介患者、指定地点购买药品耗材等。
值得一提的是,或为了解决医生人手不足问题,目前也有一些互联网诊疗平台在尝试AI辅助问诊等。
此次意见稿也明确规定称,医师接诊前需进行实名认证,确保由本人接诊。其他人员、人工智能软件等不得冒用、替代医师本人接诊。
虽然互联网诊疗行业蓬勃发展态势,但多数的平台目前尚无法实现盈利。因此,进入强监管时代后,行业如何找到真正的盈利模式,仍需要进一步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