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服务业账务处理会计分录
一、行业规定
旅游服务属于生活服务业,在最新的营改增中规定:
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和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二、公式及税率
对于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选择差额征税的,除了销售额中已抵减的费用外,仍然可以抵扣其他符合条件的进项税额。
旅游业差额征税的销售额=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和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
当期销项税额=销售额÷(1+6%)×6%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销售额÷(1+3%)×3%
三、发票开具
其中选差额征税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按照规定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在最新的营改增试点公告中规定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四、账务处理
(一)一般纳税人差额征税的会计核算
根据《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规定 :对于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相关费用的,用于记录该企业因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 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销项税税额抵减”专栏;企业接受应税服务时,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税额抵减 )[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
主营业务成本[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假设 A 公司属于一般纳税人,含税销售额应按 6% 进行价税分离。
1. 取得旅游服务收入时的会计处理
借 :银行存款
贷 :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 支付 B 公司旅游服务分包款时的会计处理 :
借 :主营业务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税额抵减)
贷 :银行存款
3. 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门票费入账时的会计处理 :
借 :主营业务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税额抵减)
贷 :银行存款
(二)小规模纳税人差额征税的会计核算
文件规定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对于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相关费用的,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应直接冲减“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企业接受应税服务时,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
主营业务成本[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假设 A 公司属小规模纳税人,含税销售额应按 3% 进行价税分离。
1. 取得旅游服务收入时的会计处理 :
借 :银行存款
贷 :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2. 支付 B 公司旅游服务分包款时的会计处理 :
借 :主营业务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 :银行存款
3. 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门票费入账时的会计处理 :
借:主营业务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五、纳税申报
假如属于一般纳税人根据营改增试点最新规定 :
一般纳税人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在确定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销售额时,按照有关规定可以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需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 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 )(以下简称“附表三”)。
附表三第 5 列是“本期实际扣除金额”,应等于《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 )(以下简称“附表一”)第 12 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附表一第 14 列是“扣除后的销项税额”, 应等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以下简称“主表”)第 11 栏“销项税额”。
Ps:小规模就填写付列表对应扣除项即可。另外,凡是要差额征收的纳税人必须进行税务局备案,否则不得差额征收。如果没有备案的情况下,请用全额纳税,和生活服务业一样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