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同会计研究】新收入准则行业应用示例(50):采矿业上市公司新收入准则执行情况分析
致同年报分析之新收入准则行业应用示例研究是结合上市公司年报披露示例,研究特定行业企业执行新收入准则情况和可以借鉴的实务应用案例,包括行业重大会计政策的选用、首次执行日的影响、核心会计事项的处理和信息披露等。本期主要内容为采矿业上市公司新收入准则执行情况分析,包括首次执行的影响情况分析和相关年报披露示例。
一、首次执行新收入准则的总体影响情况
一、首次执行新收入准则的总体影响情况
截至2021年6月20日,沪深两市共有81家采矿业上市公司,包括10家A H上市公司,71家A股上市公司。81家采矿业上市公司主要集中在开采辅助活动、煤炭开采和洗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三个子行业,所有公司均在首次执行新收入准则相关年度的财务报表附注中按照准则要求披露了实施新收入准则导致的会计政策变更对财务报表的影响。
出于分析目的,首次执行新收入准则的影响可归纳为四类,一是导致对报表列报项目的重新分类或列报,仅影响公司的资产负债表项目或利润表项目的重新分类和列报,以下称为“重分类影响”;二是导致对具体交易或事项的重新计量,可能导致期初留存收益的调整和相关项目的计量金额,以下称为“重新计量影响”。三是双重影响是指既有重分类的影响又有重新计量的影响;四是无任何影响,即不存在上述的重分类影响和重新计量影响情况。
根据统计,81家采矿业上市公司中,首次实施新收入准则仅存在重分类影响的公司66家,存在双重影响(重分类 重新计量影响)公司10家,无影响或影响不重大未披露的公司为5家。
总体而言,执行新收入准则对采矿业上市公司的重分类和重新计量的影响均较为广泛。相关影响的家数分布情况如图1所示。
一、首次执行新收入准则的总体影响情况
二、重分类影响的情况分析
如上所述,除不存在重大影响的5家公司外,实施新收入准则的76家公司在首次执行日均存在重分类影响。重分类影响的主要会计事项和分布情况如下表所示:
三、重新计量影响的情况分析
经统计,重新计量影响的10家公司主要涉及5类调整情形。其中,3家调增了期初留存收益(调增金额占上期期末净资产约0.17%内,其中归母净资产调增金额最大的是0.22亿元),7家调减了期初留存收益(调减区间在-0.00%至-0.47%内,其中归母净资产调减金额最大的是0.21亿元)。重新计量对应的公司家数分布情况如图2所示。
重新计量影响的具体情形如下:
(1)6家公司披露了因补提减值准备,同时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而调整期初留存收益。
(2)2家公司披露了将原确认为销售费用的运输费用作为合同履约成本资本化,进而调整了期初留存收益;
(3)1家公司披露在首次执行新收入准则日,将包含两项或多项履约义务的合同收入调减,并相应调整应交税费和期初留存收益。
(4)1家公司收入确认时点发生变化,披露对于公司的矿山工程设计咨询业务,原准则下确认为矿山工程设计咨询劳务收入,在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情况下(同时满足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现在按照签署合同具体内容及业务性质,判断其属于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或者属于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分别在合同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或在客户取得控制权时点确认收入。
(5)2家公司披露调整了期初留存收益,但是没有披露调整的原因。
一、首次执行新收入准则的总体影响情况
四、新准则可能执行不到位的情况分析
初步分析相关年报发现,个别公司首次执行新收入准则可能存在以下执行不到位的情形:
(1)个别公司将预收账款全部转为合同负债,没有区分预收账款中可能包含的增值税。
(2)个别公司未披露营业收入按收入确认时间的分解信息。
(3)个别公司披露的首次执行新收入准则对财务报表的影响调整不平。
(4)个别公司没有披露收入确认的具体原则。
一、首次执行新收入准则的总体影响情况
五、首次执行新收入准则年报的披露示例
披露示例
示例1:600508.SH 上海能源
本集团的收入主要来源于如下业务类型:
(1)商品销售收入如煤炭采选,电力生产,铝产品等。
(2)提供劳务收入,如运输服务,劳务服务等
本集团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按照分摊至该项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确认收入。履约义务,是指合同中本集团向客户转让可明确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承诺。交易价格,是指本集团因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但不包含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以及本集团预期将退还给客户的款项。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在某一时间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本集团按照履约进度,在一段时间内确认收入:(1)客户在本集团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本集团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2)客户能够控制本集团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3) 本集团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本集团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否则,本集团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控制权的时点确认收入。
对于煤炭、电力、铝产品以及废旧物资等的销售,收入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的时点,即本集团将商品交付给客户时确认。对于其他服务收入如运输和劳务收入,为一段时间内履行的履约义务,在服务期间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
合同资产,是指本集团已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而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且该权利取决于时间流逝之外的其他因素。有关合同资产减值的会计政策,具体参见附注五、(10)。本集团拥有的无条件(即,仅取决于时间流逝)向客户收取对价的权利作为应收款项单独列示。
合同负债,是指本集团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的义务。
同一合同下的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以净额列示。
主要责任人与代理人
本集团根据在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来判断从事交易时本集团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本集团在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前能够控制该商品或服务的,本集团为主要责任人,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确认收入;否则,本集团为代理人,按照预期有权收取的佣金或手续费的金额确认收入,该金额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扣除应支付给其他相关方的价款后的净额,或者按照既定的佣金金额或比例等确定。
示例2:603993.SH 洛阳钼业
本集团的收入主要来源于:
(1) 销售商品与金属贸易
本集团向客户销售包括钼、钨、铌、磷、铜、钴、金等自产矿产品以及铜、铅、锌精矿和铜、铝、锌精炼金属等贸易矿产品。通常,相关销售商品的合同中仅有交付商品一项履约业务,销售产品的对价按照销售合同中约定的固定价格或者临时定价安排确认。本集团在相关商品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的时点确认收入。
(2) 金属流交易
关于本集团的金属流交易合同,本集团向客户预收销售商品(金、银矿产品)的款项,首先将该款项确认为负债(合同负债和其他非流动负债-金属流交易合同负债),待履行了相关履约义务,即在将商品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时再转为收入。该金属流合同存在重大融资成分,本集团在签订金属流合同时按照假定客户在取得商品控制权时即以现金支付的应付金额确定交易价格,该交易价格与合同对价之间的差额,在合同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
(3) 酒店服务收入
本集团通过自营的酒店向客户提供服务并获取收入,相关收入在客户获得并消耗相关服务的期间内按照产出法确认。
(4) 其他收入
本集团同时向客户提供包括销售柴油、电力等辅助服务并获取收入,相关收入在客户获得并消耗相关服务的期间内确认。
本集团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按照分摊至该项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确认收入。履约义务,是指合同中本集团向客户转让可明确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承诺。交易价格,是指本集团因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但不包含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以及本集团预期将退还给客户的款项。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在某一时间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本集团按照履约进度,在一段时间内确认收入:(1)客户在本集团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所带来的经济利益;(2)客户能够控制本集团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3)本集团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本集团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否则,本集团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控制权的时点确认收入。
合同中存在可变对价(如金属流交易合同等)的,本集团按照期望值或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可变对价的最佳估计数。包含可变对价的交易价格,不超过在相关不确定性消除时累计已确认收入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金额。每一资产负债表日,本集团重新估计应计入交易价格的可变对价金额。
合同中存在重大融资成分(如金属流交易合同等)的,本集团按照假定客户在取得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即以现金支付的应付金额确定交易价格。该交易价格与合同对价之间的差额,在合同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合同开始日,本集团预计客户取得商品或服务控制权与客户支付价款间隔不超过一年的,不考虑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
本集团根据在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来判断从事交易时本集团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本集团在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前能够控制该商品或服务的,本集团为主要责任人,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确认收入;否则,本集团为代理人,按照预期有权收取的佣金或手续费的金额确认收入,该金额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扣除应支付给其他相关方的价款后的净额确定。
本集团向客户预收销售商品或服务款项的,首先将该款项确认为负债,待履行了相关履约义务时再转为收入。当本集团预收款项无需退回,且客户可能会放弃其全部或部分合同权利时,本集团预期将有权获得与客户所放弃的合同权利相关的金额的,按照客户行使合同权利的模式按比例将上述金额确认为收入;否则,本集团只有在客户要求履行剩余履约义务的可能性极低时,才将上述负债的相关余额转为收入。
致同新收入准则系列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