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保证期间后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民间借贷案被告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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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示要点:民间借贷中,时常由第三方以保证人的身份在借款合同(或借据)上签章。此时,如未约定为连带责任保证还是一般保证的, 推定为责任更重的连带责任保证。如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此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代  理  词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本律师受被告葛谷丰的授权委托及江苏九州祥和律师事务所指派,参加本案诉讼。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葛谷丰只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本案中被告葛谷丰系以借款合同保证人葛刚强的继承人的身份被追加为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葛谷丰只在可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二、因原告未在保证期间内要求保证人葛刚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已经免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原告作为出借人与借款人江苏DL海运有限公司及保证人葛刚强约定的最后还款期限为2014年9月15日,故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2014年9月16日至2015年3月15日。但在此期间内,原告未要求保证人葛刚强承担保证责任。因而,葛刚强的保证责任已经免除。作为葛刚强的继承人,被告葛谷丰也无需承担保证责任。

综上所述,请求法庭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公正裁判,驳回原告对被告葛谷丰的诉讼请求。

代理律师:崔保华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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