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监高停薪共尅时艰!萝卜章是怎样酿成华业资本惨剧的?|民商事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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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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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监高停薪共尅时艰!萝卜章是怎样酿成华业资本惨剧的?

👉作者:唐青林 李舒  李元元(北京两高重大疑难案件律师团队)

2018年10月24日晚间,华业资本发出公告称:为减少公司成本支出,董事会决定将董事董监高及其他主要负责人停薪12个月。堂堂一家上市企业,沦落至以停薪方式挽救败局的地步。而这一可以让华业资本董监高及其他主要负责人为共尅时艰,主动决议停薪一年的“大事件”不是别的,正是江湖上闻名遐迩的妖魔——萝卜章。

2018年9月27日,华业资本爆出子公司投资的应收账款出现逾期,总额高达101.89亿元。追债小组去现场跟债务人出示协议时,发现该应收账款的债务协议是伪造。《债权转让协议》《应收账款债权确认书》《确认回执》上加盖的债务人印章均不真实。华业资本通过不同方式受让的101.89亿元的债权,均来自于一家名叫重庆恒韵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韵医药”)的公司。

此事一出,华业资本股价应声而落,几近连续七个跌停,已经由6.52元/股下挫至10月25日收盘时3元/股。给华业资本“埋雷”的不是别人,而是其第二股东——李仕林。

李仕林为恒韵医药董事长,同时还控制重庆溢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重庆雅隆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四川自豪时代药业有限公司等公司。2016年8月,华业资本的股东华保宏实业(西藏)有限公司向李仕林控制的三家医疗公司转让全部直接持有的15.33%股权,李仕林由此间接成为公司第二大股东。

目前,关于李仕林通过伪造印章方式向华业资本转让虚假债权的具体细节尚不得而知。案涉虚假印章系何人伪造,是否为李仕林伪造,也尚未披露。但可以肯定的是:《债权转让协议》《应收账款债权确认书》《确认回执》加盖的债务人(陆军军医大学第一、第二、第三附属医院)印章均为虚假。

针对本案,我们认为,至少有以下三点值得关注:

第一,《债权转让协议》《应收账款债权确认书》《确认回执》是如何加盖上债务人印章的,有没有债务人公司人员参与?

第二,债务人对于《债权转让协议》《应收账款债权确认书》《确认回执》加盖伪造印章的行为在此之前是否知情?有没有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防范?

第三,华业资本是如何确认《债权转让协议》《应收账款债权确认书》《确认回执》加盖的债务人印章系债务人的真实印章的?

一、关于债务人印章是如何加盖的问题

本案所涉法律关系为债权转让,根据《合同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本案所涉法律文件有三,其中《应收账款债权确认书》《确认回执》系要求债务人确认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债权转让协议》上债务人加盖印章,可通过一个文件达到转让债权和通知债务人的目标。因此,在恒韵医药向华业资本转让债权时,需债务人参与的事项有二:一为确认债权存在;二为接收债权已经转让的通知并确认。如果以上事宜有债务人工作人员参与,则以上工作人员可能构成债务人的表见代理人或者表见代表人。此时,不论加盖在以上三份文件上的印章是否系伪造,债务人都必须承担相应责任。

有最高人民法院判例支持这一裁判观点:

案例1:湛江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与湛江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白增江租赁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3402号]

湛江一建主张《租赁合同》上湛江一建及600mw项目部的印章均系梁化同私刻,不代表其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应无效。但因梁化同与湛江一建之间存在挂靠关系,足以使白增江有理由相信印章的真实性以及梁化同得到了湛江一建的授权,故梁化同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其行为后果应由湛江一建承担。湛江一建主张租赁合同无效、其不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梁化同的询问笔录不属于新证据,亦不足以推翻原审判决。梁化同私刻印章涉嫌犯罪与本案租赁合同纠纷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本案审理也不以刑事案件的结果为依据,因而本案无需中止审理或驳回起诉。

案例2:游斌琼与福建省万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翁炎金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733号]

构成表见代理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代理人表现出了其具有代理权的外观;二是相对人相信其具有代理权且善意无过失。虽然2006年修订后的《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但从实践情况看,在公司设有董事长的情况下,由董事长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情况是普遍现象。并且,董事长虽不一定同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但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其相较于公司其他管理人员显然享有更大的权力,故其对外实施的行为更能引起交易相对人的合理信赖。同时,翁炎金还是万翔公司的股东,且在签订涉案担保合同时持有万翔公司的公章,尽管刑事判决已经认定该公章为翁炎金私刻,但结合翁炎金在万翔公司所任特殊职务以及股东身份等权利外观,已经足以让交易相对人游斌琼产生合理信赖,让其负有对公章真实性进行实质审查的义务,对于相对人要求过于严苛,不利于保护交易安全。综上,本院认为,翁炎金的行为已构成表见代理,万翔公司应对翁炎金的涉案债务承担担保责任。万翔公司关于翁炎金并非万翔公司法定代表人并存在私刻公章行为,故其不应承担担保责任等主张不能成立。

案例3:中国中铁航空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张勇及一审第三人李雨琴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2207号]

李雨琴与张勇之间的借款行为是连续多次的行为,从李雨琴合法持有项目部印章时,李雨琴即以项目部名义多次向张勇借款、还款,张勇并不知道航空港公司何时将印章收回,其作为个人也难以分辨借条上的印章是否为李雨琴私刻。航空港公司收回项目部印章的行为属于公司内部管理行为,对外并没有公示性。航空港公司除了收回印章之外,没有采取其他措施对外告知李雨琴无权再代表航空港公司阿卡利亚湾项目部从事相关民事行为。对于张勇来说,也无从得知李雨琴是否有权继续代表航空港公司阿卡利亚湾项目部实施借款行为。故航空港公司称其对李雨琴的行为不应承担责任的主张依据不足。

如果作为上市公司的华业资本在受让债权时,未审核对方当事人身份,盲目相信李仕林的“忽悠”,表现的“太傻太天真”,那么华业资本可能需要对其风险防控意识淡薄而造成的超额损失买单。

二、关于债务人对伪造印章知情与否对其责任影响的问题

虽然给华业资本做局的人是其第二大股东李仕林及其控制的公司,债务人似乎对此“一脸懵逼”,但并不意味着债务人可以因相关文件上加盖的印章系伪造而高枕无忧。相反,如果债务人应对不当,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包括损害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8]7号)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行为人私刻单位公章或者擅自使用单位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签订经济合同的方法进行的犯罪行为,单位有明显过错,且该过错行为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单位对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债务人是否需要对华业资本的损失“埋单”,关键在于债务人对于他人伪造印章的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且该过错是否导致了华业资本损失的发生。如果存在,需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由于本案关于印章如何加盖的过程并未予以披露,故目前无从判断债务人对于伪造印章并加盖于相关文件上的过程是否存在过错,债务人是否需承担责任尚不明朗。但如果债务人处理,也不排除需承担一定责任的可能。债务人千万不要天真的以为,证明伪造印章为需要就可以免除责任,万事大吉。

加盖在文件上的印章不真实,并不代表公司必然不必承担责任。在加盖印章的人为债务人表见代理人或表见代表人、债务人同时存在多枚印章等情况下,债务人极有可能需对伪造印章签订的相应文件背锅。但具体结果如何,需根据后续披露的相关情况具体判断。即便最终查明印章系李仕林伪造,李仕林也因此被判刑,也不能当然否定上述文件效力。

有最高人民法院判例支持这一裁判观点:

案例4:靖江市润元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陆东武、江苏天盛工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潘冬英借款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申字第1544号]

案涉借款合同是否有效,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进行判断,并不因为陆某构成骗取贷款罪而必然导致其与润元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无效。陆某以加盖伪造印章的方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骗取润元公司贷款的行为,在刑法上,构成骗取贷款罪,应当据此承担刑事责任;但在合同法上,其行为构成单方欺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之规定,润元公司享有撤销权。因润元公司未按照该条规定主张撤销案涉借款合同,故二审判决认定借款合同有效并无不当。

三、关于华业资本审查义务的问题

作为上市公司的华业资本在金额超百亿的债权转让问题上被公司二股东“骗了”,实属反常。虽然华业资本“被骗”的具体细节尚未披露,但华业资本在整个交易过程中是如何确认恒韵医药向其转让的债权是真实存在且有效的问题却颇为引人好奇。华业资本在此过程是“很傻很天真”还是“太傻太天真”?

通常情况下,交易主体不负审查对方用章是否真实的义务,对于交易主体而言,一方面其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有利用相信已获得授权的主体使用的印章为真实的印章;另一方面由于缺乏必要的比对样本和便捷高效的技术,交易主体也无法对对方签约时使用的印章是否真实进行审查。

但交易主体也不可亲信他人使用的印章一定真实。而应结合对方的代表代理权限、签订合同的场合、交易的规范性等多个方面,判断交易是否存在反常的情况,如有,应及时核实对方印章的真实性。

有地方高级人民法院的判例支持这一裁判观点:

案例5: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坪山支行与深圳市龙岗区龙岗镇新生经济联合社、罗某棠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粤高法审监民提字第35号]

新生联合社在签订和履行涉案合同过程中,未尽审慎审查和注意义务,对私刻公章未进行必要的鉴别和核实,轻信罗某棠是职务行为。在没有正式借款合同的情况下,以不规范的《开立保函合同》及《履约保函》的形式轻易出借4000万元款项。罗某棠以平安银行坪山支行需要存款支持为由,向新生联合社借款。在发放款项过程中,新生联合社没有将涉案款项转入平安银行坪山支行的账户,而是转入与其没有任何交易关系的雅德公司账户,有违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借款期限届满后,新生联合社多次轻信罗某棠的还款谎言,对其提供的《银行进账单》、《特别说明函》等未进行审核,拖延了犯罪行为发现时间。罗某棠的犯罪行为并非不可防范,新生联合社只要尽到审慎注意的义务,即可防止被害结果的发生。

因此,本案中如果华业资本系直接从债务人处取得《应收账款债权确认书》《确认回执》《债权转让协议》的,则一般不负有审查债务人用印是否真实的义务。因此,即使债务人印章为伪造,但只要是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或者相关业务的工作人员加盖印章,债务人也不能仅以印章系伪造为由否认上述三个文件的效力。

但需特别注意的是,华业资本不负有审查债务人用章是否为真的义务的前提是华业资本直接与债务人进行接洽交易,且此间并无不正常之处。但如果债务人在文件上加盖印章的过程明显反常(例如在一家咖啡馆加盖了以上印章),或者华业资本根本没有跟债务人面对面接洽过,仅是轻信加盖的债务人的印章,则华业资本需自行承担相应的损失。

鉴于本案的众多细节尚未披露,各方责任应如何承担尚不明朗,但可以肯定的案涉的“萝卜章”绝对会成为未来处理该案的焦点问题之一,并且很有可能直接影响各方责任承担。

关于伪造印章的相关法律风险及其防控,本团队已关注多年,并编辑出版了《中国公司印章疑难案例裁判规则解读》一书。该书对最高人民法院、地方高级人民法院有关公司印章纠纷的典型案例及其裁判规则进行了相对全面的梳理解读,基本能够反映当前形势下人民法院审理印章疑难案件裁判观点的全貌。同时,我们团队也处理过多起因伪造印章而引起的重大疑难案件,为客户挽回了巨额经济损失,积累了丰富的处理的伪造印章疑难案件的经验。

近年来,“萝卜章”之所以在江湖上特别是资本市场上兴风作浪,令人闻风丧胆,关键原因在于司法裁判中“伪造印章的样子”与我们的想象存在不小的差距,不少企业家、金融从业者对于伪造印章可能带来的风险存在不少错误的认识。这些差距和错误认识,就是“萝卜章”兴风作浪的源头。为此,我们团队一直致力于向企业家、金融从业者传递正确的印章法律风险防范知识,并亲身参与相关案件的处理,期望通过个案亲身实践及体系化的总结思考,降服“萝卜章”这一妖魔。

(本文责任编辑:吴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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