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交流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相关证件的校验期和有效期汇总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相关许可证的校验期和有效期汇总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期和有效期?
答:1、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有效期为5年。
2、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等,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三年校验1次,有效期为15年。
受理校验申请后的三十日内完成校验。
地方性法规对有效期限另有规定的,按地方性法规办理。
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年2月修订)
第十一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
(一)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二)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45日内,根据本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 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2月修订)
第三十五条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校验期为三年;其他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一年。
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三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校验手续。
输校验应当交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六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受理校验申请后的三十日内完成校验。
第三十七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根据情况,给予一至六个月的暂缓校验期:
(一)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二)限期改正期间;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在暂缓校验期内不得执业。
暂缓校验期满仍不能通过校验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卫生部医政司关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限问题的批复》(卫医管发〔1999〕第66号)
二、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医疗机构的校验期分为1年和3年两种,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可用于5次校验结果的登记。因此,一般情况下,《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的有效使用期限可依据持证医疗机构校验期的不同,分别定为5年或15年。
地方性法规对有效期限另有规定的,按地方性法规办理。
二、《中医备案诊所证》校验期和有效期?
答:中医备案诊所《中医备案诊所证》每年校验1次,有效期为5年。
法律依据:
《中医药法》
第十四条 举办中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医疗机构管理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遵守医疗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六十条 中医药的管理,本法未作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规定的中医诊所管理要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医疗机构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
《卫生部医政司关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限问题的批复》(卫医管发〔1999〕第66号)
二、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医疗机构的校验期分为1年和3年两种,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可用于5次校验结果的登记。因此,一般情况下,《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的有效使用期限可依据持证医疗机构校验期的不同,分别定为5年或15年。
三、《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校验期和有效期?
答:《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没有规定有效期。
2019年2月28日新修订《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将原第七条“《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删除了。因此,《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应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的前提下,校验合格后,自始有效。
法律依据: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2019年2月28日修订)
第四条申请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当地医疗保健机构设置规划;
(二)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
(四)符合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申请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向审批机关,提交《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登记书》并交验下列材料: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
(二)有关医师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或者加注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及技术类别的《医师执业证书》;
(三)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审批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在45日内,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及《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进行审查和核实。经审核合格的,发给《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第七条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
第八条申请变更《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许可项目的,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报批。
四、《放射诊疗许可证》校验期和有效期?
答: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期相同,并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受理申请材料后3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是否通过校验。没有规定有效期。
《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有效期,应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的前提下,《放射诊疗许可证》校验合格后,自始有效。
法律依据: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在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放射诊疗许可申请:
(一)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
(三)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放射诊疗设备清单;
(五)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原批准部门注销放射诊疗许可,并登记存档,予以公告:
(一)医疗机构申请注销的;
(二)逾期不申请校验或者擅自变更放射诊疗科目的;
(三)校验或者办理变更时不符合相关要求,且逾期不改进或者改进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四)歇业或者停止诊疗科目连续1年以上的;
(五)被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校验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一并进行,并由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具体校验事宜。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
(二)放射诊疗设备、人员清单及变动情况;
(三)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和教育培训情况;
(四)放射防护与质量控制管理与检测情况及检测报告;
(五)放射事件发生与处理情况。
校验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或专业技术管理部门提出评价意见,符合要求的,予以校验;不符合要求的,提出整改意见,要求医疗机构限期整改。
本文根据石滨老师及公众号卫生监督员群同仁的意见和建议,由健康卫士归纳整理。欢迎交流讨论,如有不妥,敬请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