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为什么要“人人有责”
《安全生产法》要求的全员安全责任制是抓住了安全管理的牛鼻子。
尽管由于在单位的岗位不同,每个人的安全责任不同,但是每个岗位都和安全息息相关。
在各自的岗位上,每个人都是主角,没有旁观者。
全员安全责任制就是把每个人的积极性都调动起来,形成人人关心安全生产,人人提升安全素质,履行好安全责任。
一般来说具体的操作人员和安全关系更直接一些,具体的操作人员违章或者被违章指挥操作可能引发安全事故,其他的人员基本上都是通过间接的关系来联系起来的。
但是具有与安全间接关系的人员仍然是有关系的人员,比如说如果事故调查发现由于资金不到位引起的问题,分管财务的领导是要负责任的。
因此要求分管财务的领导也有相应的安全职责,这样规定就可以促使资金到位(当然这个是分管财务的阻挠资金到位引起的,如果是单位主要负责人不让花,责任就到了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头上了),有利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
这个就体现出“管业务必须管安全”。
还有一些人也是具体的操作人员,岗位的危险因素比较少且不严重,往往会被忽视,同样要有相应的安全职责,危险再小也是存在危险。
就像屠宰场,谁能会相信发生特大火灾,然而吉林就发生,只要忽视了安全,风险小也都有可能发生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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