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升职后嫌孕妻配不上,骗其携炸弹上公交,炸死无辜市民8人

人间百态,从旁观者看来,当事人的想法十分愚昧、愚蠢,怎么会有这样的人?怎么会有这样的想法?又怎么会做出这样的事情?然而在当事人的想法里,他只想彻底摆脱妻子,至于会造成什么样的严重后果,他并没有考虑过。

这人便是李强(化名),刘琦(化名)的丈夫。

两人因相亲相识,虽然李强第一眼就没瞧上刘琦,但瞧着自己也已经三十岁,整天混日子过,没哪个姑娘愿意嫁,所以李强还是娶了刘琦,刘琦自己的心里也清楚,尽管她还只有23岁,可相貌不佳,而且学历不高,大概也只能跟李强这样的人了,不过刘琦真没想过,李强有一天还想着要她的命。

婚后没多久,在医院辛苦多年的李强转正了,今非昔比,李强感到自己能够扬眉吐气了,就更觉得像刘琦这样的人,配不上他。李强想到了离婚,但刘琦已经怀孕好几个月,没法再打掉腹中胎儿,又怎么可能会同意离婚?李强又想到自己在老婆怀孕期间提出离婚,对他的声誉也不好,还可能会影响到他的工作。

所以李强便没有提离婚,但他对刘琦百般膈应,只要看到刘琦这个人就挑刺,仿佛对方不是自己的妻子,而是阻碍他奔向美好明天的绊脚石,李强经常在大晚上想,如果没有娶刘琦就好了。

最终李强想到了让刘琦死,李强这人其实没个正经,念完中专就没有再读书,在15岁时还曾强迫过一个年幼女孩,被劳改了几年。而李强在产生要将妻子刘琦置于死地的想法后,就想了种种法子,一是让刘琦死亡,二是撇清自己的关系。

2001年10月21日,李强送妻子到公交车站,并把一样东西交给了刘琦,说是“火腿”。由于东西是用袋子装起来的,刘琦也看不出里面东西的样子,并没有多加怀疑,带着上了6路公交。然而二十分钟左右过去,随着一声巨响,公交车在沂蒙百货大楼附近爆炸了,还波及到了旁边的一辆公交车。

此次爆炸造成了8人死亡,数十人受伤的严重后果,但与李强想的不太一样,刘琦并没有当场在爆炸中丧生,也不可能替他背下黑锅。

根据调查,始作俑者李强被逮捕。

在我国刑法中,爆炸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爆炸方法杀伤群众,破坏公私财产,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的行为,另外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飞机,已经或足以使其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放火、决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而爆炸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区别在于:

1、侵犯的客体的不同,爆炸罪侵犯的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侵犯的是特定公民的人身权利。

2、客观方面不同。爆炸犯罪行为人引发爆炸物或以其他方法制造爆炸,造成或足以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或重大公私财产的毁损,其危害结果是难以预料和难以控制的。

在法庭上,当公诉人询问李强为什么要这么做时,李强还振振有词地回答道:“我已经是医院的大夫,她(刘琦)根本配不上我。”

不过是因为升职,李强便觉得自己牛气起来,认为刘琦这样的妻子没法带出去,丢面子,便看不上妻子,心生恶念,更是伤及无辜,对社会造成了极大的伤害,让人不免唏嘘感叹。

2001年11月24日,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李强死刑。宣判后,李强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驳回了李强的上诉。李强最终得到了他该有的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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