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强律所·金牙大状刑事律师团队谢政敏律师2017年成功辩例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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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谢政敏;来源:金牙大状


谢政敏律师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暨金牙大状刑事律师团队暴力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2017年,在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在律所同仁的倾力帮助下,谢政敏律师秉持“案例为王”,“以经典案例创造品牌”,“专注、专业成就未来”,“精益求精,铸造经典”的理念,坚持走专业化、精细化辩护道路,取得了骄人的业绩。

本人办理的河南周口张某等三人被控寻衅滋事罪一案:

河南周口农民刘某驼与邻居刘某颜发生争执,张某及其老伴刘某清上前拉架反被刘某彥之子刘某章、刘某华以极其粗暴的方式打伤,造成胸12椎体骨折,张某的老伴刘某清被打成轻微伤,其弟刘某驼、弟媳孔某梅也被打伤。

但是,当地公安机关对张某的伤情进行了鉴定,居然认定张某的骨折系陈旧性骨折,连轻微伤都不构成。张某老伴刘某清及家人不服,奔波维权,其老伴刘某清反被当地公安机关在没有任何刘某清打人的证据的情况下,以所谓的故意伤害罪(打伤对方)给刑事拘留了,被打人者反被当成打人者给刑事拘留,张某及其家人自然不服,在经过多方维权无果后,遂拉着棺材车上访,控告违法办案的民警,反被商某县公安局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刑事拘留。

此案件在当地引起轰动。周口市主要领导指示商某县公安局成立专案组,深挖幕后主使者,严打重判,顶格判决。78岁的、伤病交加的老太太张某及刘某被当地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其侄子刘某喜仅在现场拍了几张照片也被一并刑事拘留,甚至在场的围观者刘某金也被带走。案件发生后,当地律师噤所寒蝉,无人敢于介入此案,其家属委托的律师会见受阻,经过多方协调,最终获得会见,办案机关派人在场监视会见,不许律师谈案情。

本律师临危受命,奔赴周口。依法、有理、有利、有节地与当地公安机关进行交涉,迫使办案民警与本律师见了面,介绍了所涉罪名, 会见时也没有受到阻挠和监视。

在审查批捕阶段,本律师写出了四千余字的《关于张某不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应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书》,呈交办案检察官,与检察官两次当面沟通案情,与办案检察官取得了共识。据称,办案检察官在汇报案件时,坚称所有嫌疑人均不构成犯罪,无法批捕。相关领导不允,无奈,作了变通措施,只批捕拉棺材车的张某、刘某驼二人,对在场拍照者刘某喜、刘某金不予批捕,相关领导仍然不允。无奈,只得将张某、刘某驼、刘某喜批捕,坚持以无违法犯罪事实为由对在场围观者刘某金不予批捕,予以释放。之后,本律师先后奔波于检察院、公安局之间,向当地公安局申请了取保候审,被蛮横拒绝。又向检察院提起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写出了近四千字的《对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交通秩序罪的嫌疑人张够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申请书》,当地检察院受理了我的羁押必要性审查,这在整个周口市是第一例。尽管当地检察院并进行了认真的审查,驳回了本人的申请,但是负责本案的刑罚执行监督局陈局长告诉我,此案件是上级领导高度关注的案子,他们也无能为力,只能如此,希望我谅解。

案件进行审查起诉阶段后,邀请本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著名刑辩律师贾慧平律师介入,在审判阶段,邀请河南知名刑辩律师晋玉峰介入。我们以高度负责任的态度认真阅卷,深入分析案情。经我先后撰写各类法律文书近二十篇,累计10万字,详细介绍案情及我们的无罪辩护理由,并提交当地司法机关及各有关部门、各级领导,让各级有关部门了解案情,了解张某等人所遭遇的司法不公现象,争取他们的同情和帮助,使得张某及其他涉案人员无罪的观念在当地政法系统内部形成共识, 。

在我们的努力下,当地检察院被迫将原罪名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改变为寻衅滋事罪,向法院提起了公诉。在认真阅卷的基础上,我们向法院申请调取了张某、刘某清等人被打一案及刘某清被控故意伤害罪一案的卷综,申请著名法医学专家胡志强教授作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作证,对本案引起最大争议的张某的伤情鉴定意见发表书证审查意见。

开庭时,我和贾律师、晋律师均作了彻底的无罪辩护,我本人向法庭提交了两万余字的辩护词,详细阐述了我的无罪辩护理由。我们的辩护意见得到法庭的高度重视,法庭经过认真合议,最终作出判决,张某和刘某喜被判免予刑事处罚,刘某驼被判有期徒刑七个月,于十日后获释,我们的辩护取得了阶段性胜利。

(一审判决书)

本律师起草的部分法律文书:

1.张某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一案取保候审申请书(给商某县公安局)

2.关于张某不构成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应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书(给商某县人民检察院)

3.对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交通秩序罪的嫌疑人张够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申请书(给商某县公安局)

4.关于张某不构成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建议撤消案件的法律意见书(给商某县公安局)

5.关于张某被控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一案的

取保候审申请书(给商某县人民检察院)

6.张某无罪--张某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一案辩护意见(给商某县人民检察院)

7.对商某县公安局鉴定意见及补充鉴定意见的质疑(给商某县人民检察院)

8.张某被控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一案质证意见书(给商某县人民检察院)

9.关于张某不构成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应不予起诉的法律意见书(给商某县人民检察院)

10.关于张某不构成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情况反映(给河南省、周口市、商某市各有关部门及领导)

11.关于张某被控寻衅滋事罪一案的取保候审申请书(以下均为给商某县人民法院)

12.张某被控寻衅滋事罪一案收集调取证据申请书(给商某县人民法院)

13.张某被控寻衅滋事罪一案专家辅助证人出庭申请书(给商某县人民法院)

14.张某无罪----张某被控寻衅滋事罪一案辩护词(给商某县人民法院)

15.张某被控寻衅滋事罪一案质证意见书(给商某县人民法院)

16.张某被判寻衅滋事罪一案上诉状(给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17.张某被判寻衅滋事罪一案二审公开开庭申请书(给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18.张某无罪---张某被判寻衅滋事罪一案二审辩护词(给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我办理的何某涉嫌诈骗罪一案,嫌疑人家属联系上我的时候我正在河南出差,我将委托代理合同电子版发给家属查看,家属确认无异议后,我即联系广州律师方面将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书、所函、会见介绍信等相关函件用特快专递发给我。

8月7日收到相关文件后,上午立即与当事人取得联系,请他们在合同和委托书上签字盖章,然后火速会见了嫌疑人,了解了基本案情,被步形成辩护思路。上午会见完毕当事人,下午就将委托代理手续送交当地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在检察院意外得知该案已经移送审查批捕,办案人员已经决定批捕,只等第二天开会通过就要作出书面的批捕决定。我火速约见了办案人员,详细阐述了无罪理由。当天晚上连夜加班撰写了三千余字的《关于何某不构成诈骗罪应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书》,于次日即8月8日早上八时许递交办案检察官。

8月8日下午,当天下午办案人通知我们,检察院未批准逮捕,次日上午嫌疑人何某即被取保候审,获得释放。从8月7日接受委托到8月9日嫌疑人获释,不到3天时间。

法律文书:关于何某不构成诈骗罪应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书

(取保候审决定书)

吴某东被控诈骗罪一案二审。本律师于2017年11月27日接受委托,11月29日到办案机关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办案人员告知我案件已经开过庭,结果已定,下周就要宣判,拒绝接收我的辩护手续。我与办案人员进行了交涉,明确告知办案人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在没有宣判前,被告人随时有权委托辩护律师,辩护律师随时有权介入辩护,哪怕是明天就要宣判,今天被告人也有权委托辩护律师,这是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也是本律师的合法执业权利,希望法院遵守法律规定,尊重本律师的合法的执业权利。在我的据理力争下,法院最终接收了我的辩护手续,给予了适当的阅卷时间。

本律师在时间短、任务重、工作极其繁忙的情况下,加班加点阅完了全部七本卷综,写出了八千多字的《关于吴某东不构成诈骗罪应依法宣告无罪的辩护词》递交法庭,并和案件承办法官进行了长达一个小时的沟通,就案件中的一些关键性问题达成了共识。我的专业、敬业的工作态度征服了法官,办案法官深有感触地对我说,“谢律师,从你身上,我进一步深深地认识到,律师和法官不是敌人,不是对手,是朋友,是同事,是帮助法官厘清案情,避免办错案子的得力战友。”因本案被控罪名为诈骗罪,诈骗形式为借贷形诈骗,我了解到被告人借款时,正在经营一家动物园,资产可观; 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动物园经营陷入困境,资产严重缩水,遂于2013年委托当地村委副主任王某将动物园转让给了白某,转让价为400万元。这就说明借款时动物园的资产价值起码在400万元以上,而本案涉案价值不过96万元,偿还涉案借款当然不是问题。而这也是事关吴某东是否具有诈骗罪的主观故意的一个重要考虑因素。但是此案历经一审、二审,发回重审,重二审,均未予查明。为此,我又撰写了《收集、调取证据申请书》,申请法院对相关知情人进行调查询问,调取原始转让合同,调查核实2013年吴某东是否通过王某将动物园经营权转让给了白某,转让价格是多少; 同时,考虑到动物园转让后,原来的基础设施基本保留,基本保持了原貌,我还向法院提交了《评估申请书》,申请对动物园的资产进行评估,以确认吴某东借款时,动物园的实际价值 ,以落实吴某东2012年借款时是否具有偿还涉案借款的能力。

本来本案结果已定,马上就要宣判。本律师于2017年11月29日介入本案后,成功阻止了有罪宣判,迄今为止,判决仍未下达。

法律文书:

1.关于吴某东不构成诈骗罪应依法宣告无罪的二审辩护词

2.关于吴某东被判诈骗罪一案二审的资产评估申请书

3.关于吴某东被判诈骗罪一案二审的收集、调取证据申请书

“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在新的一年里,我将继续践行“案例为王”,“以经典案例创造品牌”,“专注、专业成就未来”,“精益求精,铸造经典”的理念,继续走专业化、精准化辩护道路,坚持理论研究与实务办案并重,继续坚持亲历、亲为,倾心办好每一个案件,力争有更多、更经典、更有影响的案例涌现; 同时,加强理论研究,总结辩护经验,形成理论研究成果,撰写法律实务论文,在国内知名期刊发表,与律界同仁分享; 适当办理部分有代表性的公益案件,坚持以个案推动法治进步,为推动法治进步,推动依法治国进程作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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