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开车带了我同事,结果他找我来索赔!”
别让“好心”办了“坏事”
车主朋友们,
日常生活中,你有没有好心搭载过别人呢?
或是在下班途中,或是在旅游路上
那么,你有没有考虑过一个问题
假若搭载过程中出现事故
谁是责任人?
今天带您来了解一下
被写入民法典的“好意同乘”吧!
“好意同乘”相关案例
案例1
张某驾车下班,邀请王某搭便车,王某欣然接受。张某行使途中未注意避让正在直行的余某,导致两车相撞损坏并致王某严重受伤。交通队认定张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余某无责任。王某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自己的全部损失。最终法院判决王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20%,张某承担80%。
案例2
陈某和鲁某是同学。陈某免费搭载鲁某自驾游。路上,陈某驾车撞到旅游区距离标志杆上,造成二人受伤,车辆损坏。事故发生后,鲁某被送至医院救治,共花费医疗费用20余万元。法院判决鲁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20%,陈某承担80%。
案例3
余某驾驶电动三轮载货摩托车好意搭载陈某,车辆行驶过程中与林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陈某与林某在交通事故中受伤。陈某将余某和林某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原告乘坐不能载人的货箱出行也存在过错,且被告系好意搭载。法院判决余某承担35%的赔偿责任,林某承担45%的赔偿责任,陈某自行承担20%的费用。
案例4
前不久,天台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因“好意同乘”发生事故引发的身体伤害纠纷案。
事故当事人葛女士和其他四个同事搭乘同村周先生的三轮摩托车回家。行至半路,摩托车突然发生故障,导致葛女士坠落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周先生负全部责任。葛女士将周先生诉至天台法院,要求赔偿。天台法院认为,虽然双方之间属于“好意同乘”关系,但好意同乘者不因其无偿搭载的行为失去法律保护,周先生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考虑到无偿搭载行为的善意性,对周先生减轻30%的赔偿责任。
上述四个司机无偿搭载
朋友的行为均属于“好意同乘”
“好意同乘”不免赔
但可以减轻赔偿责任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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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好意同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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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运机动车驾驶人无偿搭载乘车人的行为属于好意同乘。强调“无偿性”、“合意性”、“非营运机动车辆”三个特征。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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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责任怎么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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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事故发生,责任怎么划分?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对“好意同乘”的责任承担作了明确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答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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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关于机动车事故中
定责与赔偿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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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子借用给别人后发生的交通事故,由谁负责任?
《民法典》第1209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车子卖出但未过户,发生的交通事故,责任由谁负?
《民法典》第1210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未经允许驾驶他人的机动车,发生意外,责任由谁承担?
《民法典》第1212条规定: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无偿搭载本是好事
但这并不意味着
驾驶人责任的免除
驾驶人依然需要
遵守交通法律规
谨慎驾驶!!!!
图片来源:https://unsplash.com/
转自:车友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