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从售毒价格异常视角质疑毒品命案判决书
黄坚明:毒品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暨毒品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我们长期办理各种毒品命案、毒品大要案,办理的毒品案件多了,自然会发现诸如“唯口供定案”、“有罪推定”、“孤证入罪”、“违法监听”、“不告入罪”、“售毒价格异常”等各种违法现象或异常现象。今天,我们从真实案例入手,从售毒价格异常角度分析命案判决书背后存在的异常情形。具体分析如下:
一、按“公平价”模式销售毒品的做法异常
我们在办案过程中遇到的真实情形是:张三贩卖了数公斤冰毒给李四,结果案发,李四被国外被抓,涉案毒品也被没收。为此,涉案毒品上家张三仅按毒品成本价如30万元收取李四下家的购毒款,而李四则没有从中牟利;反之,涉案的李四毒品下家也明显异常,尽管在案口供反映其事实上并没有收到上述的数公斤冰毒,但其仍按张三所述的成本价支付30万元毒资给张三。对此,我们坚持:这样的毒品交易行为在现实生活中是不存在的,在案的口供真实性明显存疑。
二、按零价格售毒的做法明显异常
我们在办案过程中遇到的真实情形是:王五贩卖了23公斤冰毒给李四,双方约定的价格是:李四若支付定金,涉案毒品单价是5万元每公斤;未支付定金的话,涉案毒品单价是10万元每公斤,李四销售涉案毒品后支付购毒款给王五。结果是李四贩卖毒品成功后,收到其下家支付的涉案售毒款后,毒品上家王五竟神秘消失的,也不主动找李四要涉案的230万元毒资了。
对此,我们坚持:这样的毒品交易行为在现实生活中是不存在的,在案的口供真实性明显存疑。
三、上家不明、价格不明的毒品交易行为明显异常
我们在办案过程中遇到的真实情形是:涉案毒品上家谁不明,涉案毒品的进货价和销售价均不明,事实上交付毒品之人是谁也不明,反正结果是李四或与李四有密切关系的所谓“受雇者”于不知名的地方接收了6公斤冰毒,然后李四等人将涉案毒品销售了,但是否获取毒资也不得而知。
对此,我们坚持:这样的毒品交易行为在现实生活中是不存在的,在案的口供真实性明显存疑。
四、按赊账模式交易数十公斤冰毒的做法明显异常
我们在办案过程中遇到的真实情形是:涉案毒品上家陈六,其认识涉案的李四时间甚短,大约在一个月左右,其与李四之间也没有毒品交易记录或其他特殊的关系,反正办案机关认定陈六将价值210万元的60公斤冰毒赊卖给李四,交易模式仍是李四交易毒品成功后再支付购毒款给陈六。结果很遗憾,一直到李四被抓,涉案毒品上家陈六也没有收到上述的210万元毒资。当然,至今为止,涉案陈六也没有被通缉。
对此,我们坚持:这样的毒品交易行为在现实生活中是不存在的,在案的口供真实性明显存疑。
五、按“平本”模式销售毒品的做法明显异常
我们在办案过程中遇到的真实情形是:涉案毒品上家赵七将6公斤冰毒贩卖给李四,赵七陈述其进货价是3万元每公斤,其是按平本价格将上述毒品贩卖给李四的,其从中没有赚取任何利润。对此,我们坚持:这样的毒品交易行为在现实生活中是不存在的,在案的口供真实性明显存疑。冒着杀头的危险贩毒,结果就是为了平本销售,涉案的赵七是“活雷锋”啊,目前正面临人头难保的窘境。
六、按“买一赠一”模式销售毒品的做法明显异常
我们在办案过程中遇到的真实情形是:上述的毒品上家赵七,曾向其毒品上家王八购买10公斤冰毒,每公斤是3万元,合计30万元,但涉案的王八不仅交付了10公斤冰毒,还额外赠送价值约5万元的、重约1公斤氯胺酮。
对此,我们坚持:这样的毒品交易行为在现实生活中是不存在的,在案的口供真实性明显存疑。
综上所述,上述异常情形均是我们在办案过程中遇到的真实案例,且出自同一份判决书,绝非我们蓄意杜撰的。对此,我们只想强调一点:越是重大复杂的案件,越要回归到在案的事实、证据和法律本身。
须知,别人的生命就掌握在断案者手中。一旦有人被冤杀,后果不堪设想,哪怕他曾经是别人眼中的大毒枭!
黄坚明
毒品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暨毒品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作者
广强律师事务所系由刑事大要案辩护律师王思鲁领衔的、致力于全国性重大复杂疑难刑事案件有效辩护的刑事辩护专业法律服务机构。
广强律师事务所拥有一支庞大的刑事辩护律师团队-金牙大状刑事律师团队,并在中国刑事辩护律师界率先将刑事辩护推向精准化、类罪化有效辩护,几十名各具特长的精准化刑事辩护律师分别致力诈骗犯罪、金融犯罪、毒品犯罪、走私犯罪、传销犯罪、职务犯罪、知识产权犯罪、税务犯罪、黑社会性质犯罪、网络犯罪等类犯罪重大案件有效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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