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些情形下,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
作者:刘冲伟 律师
如果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哪些情形下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了在六种情形下,法院应当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这六种情形为: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需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也明确规定了被执行人具有上述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亦即,在被执行人妨碍、抗拒执行,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消费令,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五种情形下,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有纳入期限的,期限为二年。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
作为当事人而言,如何来判断是否有纳入期限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应当制作决定书,决定书应当写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理由,有纳入期限的,应当写明纳入期限。而且,决定书为法律文书,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律文书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所以,笔者建议当事人在接到法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决定书时,仔细看一下是否有纳入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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