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下午,一场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新闻发布会召开…

2021年9月1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施行第一天,灵璧县应急管理局于当天下午四点钟在该局会议室召开了新闻发布会。该局党组书记、局长沈虎,副局长李景兰亲临现场,副局长仲瑞主持了本次新闻发布会。来自全县多家生产企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灵璧融媒体中心记者、《拂晓报》社记者,以及【灵璧家园网】小编等媒体应邀参加本次发布会。

发布会开始,沈虎就新版的《安全生产法》颁布及实施做了一个阐述和说明,随后,进入媒体记者提问环节,来自各媒体平台的媒体人和县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等多位同志分别向发布方提问了多个关于《安全生产法》相关的问题。

第一个提问的是一位县人大代表,她提问:

修正案提出要对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请问这将如何组织评估,对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不落实将会如何处置?

李景兰副局长回答:

对生产安全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主要目的是为了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切实落实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防范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明确要求,要建立事故暴露问题整改督办制度,事故结案后一年内,负责事故调查的地方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评估,及时向社会公开,对履职不力、整改措施不落实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在评估主体方面,评估工作组原则上由参加事故调查的部门组成,可以邀请相应纪检监察机关按照职责同步开展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相关专业技术服务机构或者专家参加。

在评估内容方面,按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逐项对照开展评估。包括有关方面落实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情况,举一反三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事故责任追究问责落实情况等方面。

在发现问题处理方面,一是对措施未落实、落实不到位或者存在其他问题的,应当向相关地方政府和部门交办整改工作任务,督促整改。二是对重大问题悬而未决、重大风险隐患久拖不改、涉嫌失职渎职的,依法依规移交地方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严肃追责问责。三是对有关公职人员处理意见不落实,追究刑事责任工作明显滞后的,向地方党委和相应纪检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通报情况,商请督促落实。评估结果还要通过媒体或者以政府信息公开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接受社会监督。

随后,【灵璧家园网】小编提问:

刚刚发布人介绍了“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原则要求,能否具体介绍一下这次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哪些内容体现了“三个必须”的要求?

仲瑞副局长回答:

“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这就是我们安全生产领域所讲的“三个必须”的原则。这次修改《安全生产法》将“三个必须”写入了法律,进一步明确了各方面的安全生产责任,应该说,建立起了一套比较完善的责任体系。

首先,明确了部门的安全监管职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明确了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各个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以内对负责的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监督管理。比如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等这些部门,分别对各自的行业实行安全监管。但是应急管理部门既要负责对这些行业的综合安全监督管理,同时我们也有直接监管的行业,比如冶金、有色、建材、轻工、纺织、机械、烟草、商贸这八大行业,还有危化品、烟花爆竹等,这都是应急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这是部门监管职责的明确。

二是明确新兴行业的安全监管职责。这几年新兴的一些行业领域的安全监管职责不明确,在法律上规定了以后,当不明确的时候,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的部门,防止部门之间互相推责而形成监管的“盲区”。比如近些年来出现的“农家乐”,既涉及到旅游,也涉及到餐饮,还涉及到农业农村,每一家的责任都不是唯一的,有时候哪个部门都不愿意接单,怎么办?就按照现在修改后的法律规定,由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指定一个行业部门来监督经营行为。

三是明确企业的决策层和管理层的安全管理职责。我们讲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这在企业里除了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以外,其他的副职都要根据分管的业务对安全生产工作负一定的职责,负一定的责任。我给大家举一个例子,比如一个企业总部,董事长和总经理是主要负责人,那么他就是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但是还有很多副职,比如很多副总经理,分管人力资源的副总经理,对分管领域的安全要负责任。下属企业里面,安全管理团队配备得不到位,缺人,由此导致的事故这个副职是要负责任的。比如分管财务的副总经理,如果下属企业里安全投入不到位,分管财务的副总经理是要承担责任的。这就是我们说的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说到生产,我们很多企业里面都有管生产的副总经理,这个副总经理不能只抓生产,不顾安全,抓生产的同时必须兼顾安全,抓好安全,否则出了事故以后,管生产的是要负责任的,这就是“三管三必须”的核心要义。

接着,又有一位媒体人提问:

企业是安全生产责任的主体,在督促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方面,修改以后的《安全生产法》有没有一些新的规定和要求?

李景兰副局长回答说:

这一次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其中一大亮点,就是进一步压实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要是建立了几项重要的法律制度。

第一,生产经营单位全员安全责任制。生产经营单位每一个部门、每一个岗位、每一个员工,都不同程度直接和间接影响着安全生产。安全生产人人都是主角,没有旁观者。这次修改新增了全员安全责任制的规定,就是要把生产经营单位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调动起来,形成人人关心安全生产、人人提升安全素质、人人做好安全生产的局面,从而整体上提升安全生产的水平。

第二,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是国内外企业安全管理的先进经验和成功做法。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机制,就是要求生产经营单位要定期组织开展风险辨识评估,严格落实分级管控措施,防止风险演变而引发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是《安全生产法》已经确立的重要制度,这次修改又补充增加了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规定,目的是使生产经营单位在监管部门和本单位职工的双重监督之下,来确保隐患排查治理到位。

第三,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修改前的《安全生产法》规定,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这次修改又增加了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投保的规定。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高危行业领域主要包括八大类行业: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障范围,不仅仅包括本企业的从业人员,还包括第三方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相关救援救护、事故鉴定、法律诉讼等费用。最重要的是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有事故预防的功能,保险机构必须为投保单位提供事故预防的服务,帮助企业查找风险隐患,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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