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给予城投砂石资源平衡--违规吗?

 【在线视频】:
工隆建通智库已举办六十期线下公开课,获得了参会单位的高度赞誉和广泛好评。为了加强与参会单位一对一的深入交流,方便各地主要领导与专家的直接沟通对话,有针对性地解决各单位在手项目的实际问题,加快项目推进落地,工隆建通智库决定以在线视频的方式举办“地方政府重点项目推进决策研讨会”,期待您的参与!

作者:工隆建通研究助理谢佳依

来源:信贷白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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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城投缺乏经营性资产和经营性收入,一直是城投转型发展中的一个令人头疼的问题。有的时候,地方政府要求城投承担公益性项目的建设任务,未来以政府的财政资金进行支付,这样容易形成政府的隐性债务。所以,城投承担公益性项目,怎样能够有经营性收入平衡其投入,也是一个难点。
在这种情况下,出现了一种做法,就是地方政府将当地的砂石资源配置给城投,作为城投的资产。由于砂石的市场需求和价格较好,这一配置确实能够给城投带来经营性收入,可以弥补其在公益性项目上的投入。城投售卖砂石的收入,作为银行贷款的还款来源,从合规性上来说,似乎也没有问题。
不过,我国对于矿产资源有专门的管理法律和规定,其矿产权的获得有严格的管理权限和程序。砂石资源是否属于国家矿产资源管理的范畴?地方政府将砂石资源配置给城投是否合规?怎样做才不违规?城投通过什么程序获得的砂石资源开发权才是没有争议的?
我们对上述问题进行了研究,将作为系列文章推送给大家。
矿产资源是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建国以来我国矿产勘探开发取得了巨大的成就,探明一大批矿产资源,建成了完善的矿产供应体系,矿业提供了我国所需要的能源、工业原材料和农业生产资料,为支持经济高速发展、满足人民物质生活日益增长的需求提供了广泛的资源保障,由此也可见矿产开发业的重要经济地位。
本篇我们一共分为三部分(一)矿产开发的流程(二)什么是矿业权(三)如何取得矿业权。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简明剖析了矿产开发权属的概念和流程。下篇我们将具体分析河道砂石怎样配置给城投才是合规的。
我们先从矿产的开发流程说起:
·矿产开发流程图
·不同的阶段工作内容如下:
  • 探矿权:(勘探阶段)

依据工作程度分为:普查、详查、勘查三个阶段。矿权人要委托有勘查能力的地勘单位(公司)开展探矿工作。各个阶段进行相应的勘查工作、提交勘察报告。完成上阶段勘查取得成果可以转入下阶段勘查工作。探矿权阶段是矿产开发的投入阶段,只有投入没有直接受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探矿阶段不能对矿产进行开发开采、加工、销售。
  • 探矿权转采矿权:

探矿权完成勘查工作,提交地质储量报告完成储量备案,申请划定矿区范围,按照规定履行了相应的采矿权办理手续就可以取得采矿权。探转采是一个复杂过程,要对矿山完成许多政策性报告编制评审备案,具体的过程大约需要一年半到两年(这个阶段矿业权人一定要有心理准备和重视)。
  • 采矿权:(开采开发阶段)
采矿权分为:基建阶段、生产阶段、闭坑阶段。
①基建阶段按照矿管部门批准的规模进行矿山建设,分为:矿山井巷建设、矿山选冶建设、矿山配套设施建设。
②矿山基建完成进入矿山生产阶段,该阶段是矿产开发取得效益的阶段。合理开采、精心加工、安全生产、精心经营是取得良好经济效益的前提。
③矿山闭坑:按照我国矿产管理制度,矿山开采行将结束或已经结束时(通常是开采结束的前一年),矿山开采主体必须向所属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一份《闭坑申请》和《闭坑地质报告》。在实施闭坑计划时的开采(经营)过程即为闭坑过程。闭坑过程一般是年为单位进行实施,时长也多在2至3年,视矿山设计开采规模而定。
这里面有几个基本概念:
 何为矿业权?
矿业权又称矿权,是指矿产资源使用权,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是国家依据矿产资源的性质和用途对其加以开发利用的权利。国家通过建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审批登记制度,将矿产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以此达到使用和开发矿产资源的目的。
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
采矿权又称矿产使用权,是指采矿企业在开采矿产资源的活动中,依据法律规定对矿产资源所享有的开采、利用、收益和管理的权利。
而采矿权和探矿权常作为一对相伴相生的权利,共性与个性并存,在理论上应予以清晰化,探矿权与采矿权作为矿业权体系的基本单元,矿业权的整体特点反映出二者的共性,如二者均是国家对矿产资源所有权所派生出的子权利,其最终目的均是对矿产资源的利用和收益,二者的取得变更均须遵循严格的要式主义等。但二者在时间轴上处于不同位置,探矿权作为采矿权得以最终实现的前置性权利,而采矿权则是实现探矿权最终目的的必要延续,二者在紧密相联的同时,又不可避免的呈现出相互区别的个性。
进行矿业勘查开发的首要条件是要取得矿业权,那么如何取得矿业权呢?
 如何取得矿业权?
简单来说矿业权的取得有两种形式: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办取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3条规定:“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
先来说说探矿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探矿权人必须是能够独立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企业;地质勘查施工单位已落实,同时勘查单位具备相应的勘查资质;勘探资金来源有保证;勘查实施方案通过评审、矿种符合相关调控政策。
而取得采矿权则更为严格,需满足下列两种条件之一作为前提:
采矿权申请人需为探矿权人,探矿权人在法律上具有在其探矿权范围内的采矿优先权;
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开采的矿区范围是未设立任何矿业权的“空白地”。
即取得采矿权是先要取得探矿权的!
在此前提下还需具备完善的开采方案以及与方案相适应的资金、技术。资质条件,实际上是采矿权、探矿权申请人能力的体现。
采矿权取得后,采矿登记管理机关通过年检制度,达到检查的目的。对采矿权申请人的资质要求和管理,可以保证采矿权的正确行使,保证矿业生产的健康有序发展。
采矿权申请人办理采矿许可证应提交:
(一)申请登记书和矿区范围图;
(二)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证明;
(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四)依法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
(五)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六)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需要注意的是:申请开采国家规划矿区或者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和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申请开采石油、天然气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批准设立石油公司或者同意进行石油、天然气开采的批准文件以及采矿企业法人资格证明。
二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让取得:
矿业权的转让,必须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进行,首先需要满足《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规定的情况才可转让:
  • 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

  • 已经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审批权限一般是“谁登记,谁审批”:
转让方式一般分为两种: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和协议出让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流程
招投标中标人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高,但投标价格低于标底的除外。
 协议出让 
可协议出让矿业权的情形:
(一)国务院确定的特定勘查开采主体和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已设采矿权深部或上部同类矿产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协议方式向特定主体出让探矿权采矿权;
(二)国家财政全额出资勘查开展预查、普查和必要的详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申请审批方式授予探矿权;
(三)国家财政全额出资勘查的探矿权,完成规定的勘查工作后注销探矿权,纳入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成果清单管理。
(四)国家保护探矿权人的合法权益,探矿权人可依法申请勘查区块范围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符合规定的以申请审批的方式授予采矿权。

本篇我们一共分为三部分(一)矿产开发的流程(二)什么是矿业权(三)如何取得矿业权。简明剖析了矿产开发的概念和流程。下篇我们将具体分析河道砂石怎样配置给城投才是合规的。


工 隆 建 通 智 库

【在线视频】

地方政府重点项目推进决策研讨会
【邀请对象】
“地方政府重点项目推进决策研讨会”定向邀请具有项目决策权的地方政府、城投、建企、金融机构领导参会交流。
手头正在操作基建开发项目、符合条件的单位,可报名申请参加。以项目为纽带,项目的各协作单位(政府、城投、金融、建企)可以组团报名参会,并明确组团牵头方。
报名单位(项目组团)必须确保拥有项目决策权的领导能够参会。
【参会方式】
会议采取灵活的方式举办。可以由主办方设定主题和参会时间,由各方报名参加;也可以由兴趣有需求的各方发起,与主办方预约时间,在约定的时间开通视频会议系统进行交流。
会议采取在线视频方式进行。一般通过腾讯会议室应用软件举办。具体开会时间经报名单位与主办方协商后确定。
参会人员于线下实体会议室中共同通过视频会议系统与专家交流研讨,以取得良好的效果。
【会议议程】
视频会议一般在下午举办。以三家单位(或项目组团)参会为例,会议流程大致如下:
/第一环节/  政府投融资新逻辑与片区开发融资新模式
时间:14:00—15:00 专家讲解
时间:15:00-15:30 各单位就专家讲解内容进行提问、交流、讨论
 
/第二环节/  一对一交流+集体研讨
时间:15:30—16:45
按以下步骤进行:
1、各家单位(项目组团)轮流介绍手头项目情况(以项目组团参会的请提前确定主发言人)  5分钟
2、其他参会单位自由发言,就项目谈观点,交流经验和体会 5分钟
3、专家针对项目情况提供专业意见  15分钟
三家单位(项目组团)共75分钟
/第三环节/  自由讨论和专家总结
时间:16:45—17:15
【专场会议】
报名单位(或项目组团)也可以要求视频会以专场(无其他单位参加)的方式举办,会议议程与主办方沟通确定。
为提高会议效率,达到预期效果,参会单位可在会前5日向主办方提供项目基本情况,以便在会上获得精准、专业的咨询意见。主办方承诺对所有资料予以保密,可签署保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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