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工作程度分为:普查、详查、勘查三个阶段。矿权人要委托有勘查能力的地勘单位(公司)开展探矿工作。各个阶段进行相应的勘查工作、提交勘察报告。完成上阶段勘查取得成果可以转入下阶段勘查工作。探矿权阶段是矿产开发的投入阶段,只有投入没有直接受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探矿阶段不能对矿产进行开发开采、加工、销售。
探矿权完成勘查工作,提交地质储量报告完成储量备案,申请划定矿区范围,按照规定履行了相应的采矿权办理手续就可以取得采矿权。探转采是一个复杂过程,要对矿山完成许多政策性报告编制评审备案,具体的过程大约需要一年半到两年(这个阶段矿业权人一定要有心理准备和重视)。
①基建阶段按照矿管部门批准的规模进行矿山建设,分为:矿山井巷建设、矿山选冶建设、矿山配套设施建设。②矿山基建完成进入矿山生产阶段,该阶段是矿产开发取得效益的阶段。合理开采、精心加工、安全生产、精心经营是取得良好经济效益的前提。③矿山闭坑:按照我国矿产管理制度,矿山开采行将结束或已经结束时(通常是开采结束的前一年),矿山开采主体必须向所属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一份《闭坑申请》和《闭坑地质报告》。在实施闭坑计划时的开采(经营)过程即为闭坑过程。闭坑过程一般是年为单位进行实施,时长也多在2至3年,视矿山设计开采规模而定。矿业权又称矿权,是指矿产资源使用权,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是国家依据矿产资源的性质和用途对其加以开发利用的权利。国家通过建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审批登记制度,将矿产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以此达到使用和开发矿产资源的目的。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采矿权又称矿产使用权,是指采矿企业在开采矿产资源的活动中,依据法律规定对矿产资源所享有的开采、利用、收益和管理的权利。而采矿权和探矿权常作为一对相伴相生的权利,共性与个性并存,在理论上应予以清晰化,探矿权与采矿权作为矿业权体系的基本单元,矿业权的整体特点反映出二者的共性,如二者均是国家对矿产资源所有权所派生出的子权利,其最终目的均是对矿产资源的利用和收益,二者的取得变更均须遵循严格的要式主义等。但二者在时间轴上处于不同位置,探矿权作为采矿权得以最终实现的前置性权利,而采矿权则是实现探矿权最终目的的必要延续,二者在紧密相联的同时,又不可避免的呈现出相互区别的个性。进行矿业勘查开发的首要条件是要取得矿业权,那么如何取得矿业权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3条规定:“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先来说说探矿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探矿权人必须是能够独立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企业;地质勘查施工单位已落实,同时勘查单位具备相应的勘查资质;勘探资金来源有保证;勘查实施方案通过评审、矿种符合相关调控政策。而取得采矿权则更为严格,需满足下列两种条件之一作为前提:采矿权申请人需为探矿权人,探矿权人在法律上具有在其探矿权范围内的采矿优先权;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开采的矿区范围是未设立任何矿业权的“空白地”。在此前提下还需具备完善的开采方案以及与方案相适应的资金、技术。资质条件,实际上是采矿权、探矿权申请人能力的体现。采矿权取得后,采矿登记管理机关通过年检制度,达到检查的目的。对采矿权申请人的资质要求和管理,可以保证采矿权的正确行使,保证矿业生产的健康有序发展。需要注意的是:申请开采国家规划矿区或者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和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申请开采石油、天然气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批准设立石油公司或者同意进行石油、天然气开采的批准文件以及采矿企业法人资格证明。矿业权的转让,必须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进行,首先需要满足《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规定的情况才可转让: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审批权限一般是“谁登记,谁审批”:(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高,但投标价格低于标底的除外。(一)国务院确定的特定勘查开采主体和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已设采矿权深部或上部同类矿产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协议方式向特定主体出让探矿权采矿权;(二)国家财政全额出资勘查开展预查、普查和必要的详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申请审批方式授予探矿权;(三)国家财政全额出资勘查的探矿权,完成规定的勘查工作后注销探矿权,纳入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成果清单管理。(四)国家保护探矿权人的合法权益,探矿权人可依法申请勘查区块范围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符合规定的以申请审批的方式授予采矿权。
本篇我们一共分为三部分(一)矿产开发的流程(二)什么是矿业权(三)如何取得矿业权。简明剖析了矿产开发的概念和流程。下篇我们将具体分析河道砂石怎样配置给城投才是合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