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物权的变动
动产物权的变动
《民法典》第224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225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1.浅浅解析:
(1)对于一般动产,其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对于特殊动产,如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由于其价值较大,其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即:特殊动产仍是动产,物权变动仍以交付为要件;登记只是为了对抗善意第三人,未登记不影响物权的变动。
2.深度解析:
(1)交付,即占有的转移。交付分为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两种情况:
现实交付,是指动产物权的出让人将动产的占有实际移转给受让人,由受让人直接占有该动产。
观念交付,是指为了交易的便利,使交付在观念中发生。主要有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
(2)简易交付(买受人事先占有)
《民法典》第226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即: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如受让人已经通过寄托、租赁、借用等方式实际占有了动产,则于物权变动的合同生效时,视为完成交付,以代替现实交付。
(3)指示交付(第三人占有)
《民法典》第227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即: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指示交付实际上是“返还请求权的让与”。
(4)占有改定(出卖人继续占有)
《民法典》第228条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即:占有改定是指动产物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然由出让人继续占有,在占有改定合意生效时,视为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