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099127号“潘婷好太太 PANTINGHAOTAITAI”...
一、基本案情
第 20099127 号“潘婷好太太PANTINGHAOTAITA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由贾丽洋(以下称被申请人)于2016年5月26日申请注册,初审公告期间,宝洁公司(以下称申请人)提出异议。后经商标局异议决定,准予该商标在第11类指定使用的厨房用抽油烟机、电炊具、燃气炉、淋浴热水器、消毒设备等商品上注册。其注册公告刊登在2018年12月7日第1626期《商标公告》上。
争议商标:
2019年2月18日申请人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申请人称:一、申请人的“潘婷”“PANTENE”等系列商标通过申请人持续的宣传和使用,已经在洗发剂、护发素等商品上取得极高的知名度和显著性,申请人第576555号“潘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72592号 “PANTEN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认定为洗发剂、护发素商品上的驰名商标。并再次请求在本案中认定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为洗发剂、护发素商品上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的复制、摹仿和翻译,其注册和使用不仅会误导公众,还会淡化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显著性,从而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第972591号“潘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被申请人具有明显抄袭、摹仿申请人以及他人知名品牌的一贯恶意,其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抄袭、摹仿他人知名商标的行为已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同时,争议商标注册在与申请人实际使用产品高度关联的商品上,其注册和使用极易产生误导公众等不良影响,破坏市场竞争秩序,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请求依据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对此,被申请人答辩称: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可识别性,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亦不构成对申请人引证商标的复制、摹仿和抄袭等。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差异明显,其商标的注册申请主要是自身经营发展需要,不具有任何恶意,不属于“以欺骗手段或不正当手段申请注册”的情形。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二、案情解析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理认为,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鉴于申请人使用在第3类洗发剂、护发素等商品上的引证商标一、二曾被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本案对申请人商标曾受到保护的记录予以考虑。具体到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在洗发剂、护发素商品上经过广泛宣传推广,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显著认读汉字组合“潘婷好太太”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汉字组合“潘婷”,申请人“潘婷”商标与“PANTENE”商标互为音译,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PANTENE”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已构成对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的复制、摹仿。被申请人将争议商标使用在厨房用抽油烟机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进而损害申请人的利益。综合上述情况,本案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的情形。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禁止的“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禁止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情形。本案中,截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名下有150余件商标注册申请信息,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飘柔好太太” “舒蕾好太太” “京东好太太” “得力好太太” “欧派乐购” “科勒金”等多件与他人知名品牌近似的商标。被申请人上述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借助他人知名品牌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本案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禁止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三、典型意义
一、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三款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该规定体现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即从保护驰名商标持有人利益和维护公平竞争及消费者权益出发,对可能利用驰名商标的知名度和声誉,造成市场混淆或者公众误认,致使驰名商标持有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商标注册行为予以禁止,弥补严格实行注册原则可能造成不公平后果的不足。本案中,对申请人“潘婷”“PANTENE”商标的显著性、知名度、商标标志近似程度、以及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会减弱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显著性、是否对申请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等多个方面进行综合考虑,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公平的认定,从而更好的保护驰名商标所有人利益和维护公平竞争及消费者相关权益。
二、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是指确有充分证据证明系争商标注册人采用欺骗手段以外的其他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等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公共利益。具体到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一名自然人,名下有150余件商标注册申请信息,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飘柔好太太”“舒蕾好太太”“京东好太太”“得力好太太”“欧派乐购”“科勒金”等多件与他人知名品牌近似的商标。被申请人前述商标注册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商标的故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禁止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从本案的审理可以看出,《商标法》的立法本意在于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制止恶意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对不以使用为目的,仅是为了不当占用资源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大量申请注册商标,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规制,对于有力打击恶意注册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由于上述法律条款所保护的权利性质有所不同,在具体案件适用时只要符合各条款适用要件,可以通过叠加使用,以更好地保护合法权利人的利益,最大程度上打击恶意注册,彰显法律正义,维护良好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营造良好的商标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