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操作】增值税实际税负超3%的部分即征即退之①:计算机软件(动漫软件)产品
近期将分次推送有关“增值税实际税负超3%的部分即征即退”的文章:
①计算机软件(动漫软件)产品
②管道运输
③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
【今日推送】①计算机软件(动漫软件)产品
8月,某企业软件产品销售额100万元,硬件产品销售额150万元,材料采购进项税额18万元(均用于硬件产品),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12万元。计算当月应缴纳的增值税及应退增值税。
分析:
第一:根据财税[2011]100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对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不得进行分摊。
第二:本案例以“销售收入”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
硬件产品应分摊的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12*150/250=7.2万元
软件产品应分摊的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12*100/250=4.8万元
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软件产品 4.8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硬件产品 4.8
第三:计算应纳税额:
硬件产品应纳增值税=150*17%-18-(12-4.8)=0.3万元
软件产品应纳增值税=100*17%-4.8=12.2万元
软件产品实际税负=12.2/100=12.2%
软件产品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即应退增值税=(12.2%-3%)*100=9.2万元
账务处理:
①申报时:
借:其他应收款 9.2
贷:其他收益 9.2
②实际收到退税款时:
借:银行存款 9.2
贷:其他应收款 9.2
备注:申请计算机软件产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实行按季度申报退税,年度终了三个月内完成上个年度的软件退税申报工作。
自2011年1月1日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包括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1、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一)A07113《退(抵)税申请审批表》,3份(纸质版)
(二)计算机软件产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书面申请报告及《计算机软件产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申请审批表》;(纸质版原件,一份)
(三)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复印件;(纸质版,一份)
(四)符合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软件产品证明材料复印件《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纸质版,一份)
(五)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计算机软件产品的纳税申报表复印件;(纸质版,一份)
(六)增值税完税凭证复印件;(纸质版,一份)
(七)1.软件企业申请退税计算表(纸质版原件,一份);
2.软件企业纳税情况表(纸质版原件,一份);
3.软件产品销售发票复印件(纸质版,一份);
4.企业产品销售明细帐复印件(纸质版,一份);
5.属嵌入式软件的需提供成本明细账复印件(纸质版,一份)。
备注:硬件产品成本利润率不低于10%
以上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并保证与原件一致。
相关政策:
《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动漫产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