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西化工这7.5亿赔得,我去!
看了鲁西化工的公告,因为违反了保密协议,赔偿7.5亿人民币。
这事儿说起来不复杂,按照当初鲁西化工最早的说法:
2010年,鲁西化工为评估低压羰基合成技术,与庄信万丰技术有限公司和陶氏全球技术有限公司进行了接触,并应对方要求签署了《低压羰基合成技术不使用和保密协议》。签署保密协议后,鲁西化工与两家公司进行进行了技术使用的商业洽谈。但,因为这两家公司的报价过高,鲁西化工并未使用该两家的技术,最终采购了这两家公司竞争对手的技术。然后,两家公司认为鲁西化工违反签署的保密协议,使用了商业洽谈中知悉的信息,向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提出仲裁申请。
虽然鲁西化工也聘用了外所来进行抗辩,但最终,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做出了对鲁西化工不利的仲裁裁决。
这裁决生效后,申请方又到山东聊城中院申请仲裁执行,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近日下达裁定,承认了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机构对 161/2014 号案件于 2017 年 11 月 7 日作出的仲裁裁决。
因此,鲁西化工需要支付高达7.5亿的赔偿。
这就是一个活生生的因为不熟悉国际惯例而吃了大亏的例子。
鲁西化工的自己的说法,是上了庄信万丰技术有限公司和陶氏全球技术有限公司的套儿,首先是签署了对方两家公司所要求的保密协议,其次是保密协议中的约定非常的不公平。
首先,协议中关于保密协议的范围非常的宽泛;
其次,约定了一个非常不平等的条款,“如果鲁西化工从公有领域或第三方合法获取的信息包含保密信息内容,鲁西化工在使用或披露该等信息之前,也必须获得两家公司的书面同意,否则即视为违反保密协议”;
第三,按照鲁西化工的说法,两家公司给鲁西化工提供的信息,“在鲁西化工与两家公司的商业洽谈中,两家公司仅向鲁西化工提供或展示了一些用于宣传营销的资料及信息,但未提供任何保密技术信息。”
我们来看,这几个坑,如果是有经验的国际交易实务者,每一个都不可能踩上。
首先,鲁西化工说的,庄信万丰技术有限公司和陶氏全球技术有限公司并没有提供什么保密信息。其实,这个东西在技术上很好处理的,我们交易过程中,作为保密信息的接收方,是可以要求对方在需要保密的信息上标明“保密”,才被视为保密信息的。如果不做这种要求的话,那么什么是保密信息,双方就要开始扯了。
其次,在对方所提供的保密协议中,一个非常不合理的条款被没有经验的鲁西化工接受了。
做交易的人都知道,公众信息和第三方合法、有权披露的信息是不能放到保密信息的范畴中去的。
而庄信万丰技术有限公司和陶氏全球技术有限公司却要求鲁西化工“如果鲁西化工从公有领域或第三方合法获取的信息包含保密信息内容,鲁西化工在使用或披露该等信息之前,也必须获得两家公司的书面同意,否则即视为违反保密协议”。
这个本质在逻辑上是站不住脚的,结果鲁西化工全盘进行了接受,给自己带来了不可控制的风险。
第三,如果是多家商谈的情况下,一般有经验的会写明:和保密信息披露方的接触,并不能阻碍信息接收方和其他公司进行商谈,从其他公司的获取的合法信息,只要是不违反保密协议,都是允许的。
最终鲁西化工没有采用庄信万丰技术有限公司和陶氏全球技术有限公司的技术,而转用了更加经济的其他方技术,但是,这个转用的过程中,有没有所谓的违反“保密协议”,就和协议的写法息息相关了。
鲁西化工的高管出来表示,公司尊重市中院作出的民事裁定,将按照程序履行赔付义务,但公司并未侵犯对方知识产权,仅因早年国际合作经验不足,违反了保密协议,付出巨大代价,今后将吸取教训。
这个教训的确是有点大!其实这个保密协议写好了,根本不会出现赔偿7.5亿这样的事儿!关于保密协议的一些细节
另外,鲁西化工貌似在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仲裁裁决出来之后,也没有去挑战这个仲裁裁决?就等着对方来申请执行了?
这个有点迷,有知道内情的,后台八卦投条!
7.5亿人民币的损失,就因为一份保密协议写得不好而造成了。
当然,这个事儿也再一次的说明了,在国际商务环境下,懂行是多么的重要。聘用靠谱的顾问是多么的重要!
中国企业的全球化的竞争,首先是对游戏规则理解的问题,不懂游戏规则,不了解游戏规则中的坑,是要出大问题的。
就像鲁西化工,最大的问题,不是“签了对方提供的保密协议”,最大的问题,是对方给你的保密协议,你没看出坑儿来。
一个鲁南制药,一个鲁西化工,给大家都应该带来一些启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