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庭审中,律师如何发表正确的质证意见?
一起涉及70多名被告人的诈骗案件庭审,历时一周终于结束了,所有参加庭审的人员都已筋疲力尽。
本案参与庭审辩护的律师达到了90多人,在庭审的每个阶段,律师们虽然都充分的发表了意见,但我们仍有需要改进的地方。
对我印象最深的莫过于庭审质证阶段。
在质证阶段,审判长和审判员一直在不断提醒辩护律师,就公诉人出示的证据“三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发表意见。但是,还是多次出现审判长提醒辩护律师注意的是:你发表的是辩护意见,不是质证意见。
那么,什么样的意见才是质证意见,而不至于跑题到发表辩护意见上呢?
对于这个问题,涉及的理论知识较深,以笔者的法律理论基础还达不到深刻剖析的能力,只能简单的发表个人粗浅的看法:
个人认为,质证意见就是找出公诉机关出示证据中有瑕疵的内容,且在证据较多的情况下(如本案就有100多本卷宗),应当就某一类证据的瑕疵发表意见,而不能每份证据逐一发表意见。否则,不但会遭到审判长的阻止,更会成为排在后面辩护律师们发牢骚的对象。
本来庭审已经十分漫长,焦虑的心态弥漫在每个人的心理,带来了极为不良的情绪,这是一个人正常的生理反应。每个人都希望尽快结束庭审,如果用长篇大论去发表了一些与质证意见偏离的观点,确实会产生不好的效果。
所以,在庭审时发表质证意见,正确的方式是:找到证据证明力的不足或者程序上的瑕疵,而不是通过证据来发表对委托人有利于从轻处罚的意见,这是辩护意见,确实跑题了。
如本案中,有的辩护律师很好的找到了关于鉴定意见书没有向被告人送达这样的程序上瑕疵点,一句话概括,足以说明问题。至于法律是怎样规定的,不必赘述,参与庭审的人员都是专家,大家都知道,别在这方面浪费时间。
笔者以前也犯过同样的错误,如在庭审时,有被告人自首的证据,在质证阶段,着重强调该证据可以为被告人获得从轻、减轻处罚的意见。事后想起,这样的意见就是辩护意见,与证据的“三性”何干?
实践中,如何将证据的质证意见准确无误的发表,这需要通过证据的性质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仅就证据的瑕疵发表意见,或者对相关证据证明案件事实不足统一发表意见。这需要辩护律师有着深厚的法律理论基础和实务操作经验。
总之,归纳质证意见是一项非常专业的实务工作,作为辩护律师需要多学习、多经历、多实践,只有不断的经历各种案件的庭审,才能逐步掌握正确发表质证意见的工作方法,这也需要多总结、多与同事、同行交流,互相借鉴对方成功的经验。如果在法庭上被审判人员阻止发表错误的质证意见,应当从自身找错误,找到错误所在,不在同一个问题上犯第二次错误才是正确的应对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