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鉴定结论的质证意见
审判长、陪审员、书记员:
受原告委托,针对**********医损鉴字第130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书》(以下简称《意见书》)发表质证意见如下:
一,对《意见书》第六项(一)“医方诊疗行为评价”分析的医方三个方面的过错(见《意见书》第9页第3-15行)没有异议。
二,对《意见书》第六项(二)“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分析”的结论:“医方诊疗过错行为的原因力大小介于轻微因素至次要因素之间,以次要因素为主。医方病历书写不规范,不一致等瑕疵与患者死亡后果之间无因果关系”(见《意见书》第10页第6-8行),患方认为有因果关系,应当增加医方的责任比例,理由是:
《意见书》在第六项(一)“医方诊疗行为评价”中肯定了医方存在三个方面的过错,其中第三个方面的过错是“病历书写存在不规范、不一致等瑕疵”,但在因果关系中否定了此项过错应有的因果关系参与度,仅根据上面两个方面的实体过错给出了医方应承担“以次要因素为主”的因果关系结论,显然不符合对医疗事实的推导。术后并发症的发生与医生的手术操作水平直接相关,手术操作是否规范直接决定了患者的命运,这是毋庸置疑的。但手术操作是整个诊疗环节最隐蔽的环节,因为没有录像,医方对此部分事实也没有其他的举证,缺乏了客观的检材,只能通过医生自己的《手术记录》和病历资料来推导。写病历不会把病治好,也不会把患者写死,但病历记载的诊疗事实却与患者的生死息息相关。
《意见书》肯定了《手术记录》的问题并且认为是过错的一种,即腹腔引流位置不明确、手术遗漏重要的缝合、胰管引流量记录不一致。这三个过错,如果存在最坏的事实,那将直接导致患者胰瘘致死的结果,医方应承担主要乃至全部责任;如果存在最好的事实,即操作肯定是做了,只不过没写,或者是写的随意,那么医方无需对这一方面的过错承担责任。但是由于医方存在病历不规范、不一致的过错,导致真正的事实无法推究。
在鉴定听证的过程中,鉴定人员对于患方提出的该过错向医方求证,医方做了最有利于自己的解释。譬如:鉴定中问到胰腺空肠浆肌层加强缝合是否做了?医方回答肯定做了,那为什么没写?漏掉了。此后,医方没有举证对此种过错已经尽到了合理诊疗义务。医方对于因病历记载过错而存在不确定的医疗事实所做的最有利于自己的解释,全部得到鉴定机构的采信。以至于做出“医方病历书写不规范、不一致等瑕疵与患者死亡后果之间无因果关系”。显然这样的结论对患方来说是不公平、不公正的。也不符合法律精神和相关的法律规定。
患方认为,《意见书》指出的病历书写方面的过错直接导致与手术等诊疗相关的事实无法确定,在事实无法认定的情况下,不能做出完全不利于医方或者完全不利于患方的解释。法律对不确定事实的推论应当是谨慎的,医方应当对此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患方希望在《意见书》确定的“以次要因素为主”的责任比率上,增加医方的过错责任,达到60%。
以上质证意见,敬请法庭明辨。
质证人:王沛荣
北京市京师(南京)律师事务所
2019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