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产后股东债权的实现是否劣后于其他债权?
裁判要旨
公司破产后,股东对公司的债权应否劣后于其他债权,应考虑该债权是否真实,是否存在利用控股股东地位损害公司或其他债权人利益的行为,以及股东是否存在出资不足等情形。经查明的事实显示,并不存在以上情形,涉案债权的实现不应劣后于其他债权。
案例索引
《广州金鹏源康精密电路股份有限公司(现改名为广州源康精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德赛集团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二审案》【(2020)粤民终2115号】
争议焦点
公司破产后股东债权的实现是否劣后于其他债权?
裁判意见
广东高院认为:本案系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根据金鹏源康公司的上诉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问题是金鹏源康公司主张认定德赛集团公司的债权属于劣后债权应否支持。
本案是破产债权人金鹏源康公司对其他债权人德赛集团公司的债权持异议而提起的债权确认纠纷,金鹏源康公司认为,德赛集团公司是德赛电子公司的控股股东,持股75%,债权数额占债权总额97.48%,且债权形成原因非正常的市场公开交易,而是单一的关联公司往来款项,管理人未对交易真实性进行实质审查,审计结论没有说服力。根据衡平居次原则、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并结合相关案例,金鹏源康公司认为德赛集团公司的债权应劣后于其他债权。对此本院分析如下:
首先,金鹏源康公司主张德赛集团公司的涉案债权应劣后于其他债权,缺乏事实依据。德赛集团公司对德赛电子公司的债权应否劣后于其他债权,应考虑该债权是否真实,德赛集团公司是否存在利用控股股东地位损害德赛电子公司或其他债权人利益的行为,以及德赛集团公司是否存在出资不足等情形。经查明的事实显示,并不存在以上情形。一审法院在破产程序启动后委托正大公司对德赛电子公司做了专项审计,结论显示德赛电子公司负债总额318088163.45元,报告附件显示德赛集团公司认缴1230万美元已全部到位,占注册资本75%。德赛电子公司破产管理人对包括金鹏源康公司、德赛集团公司在内的债权制作了债权核查表,显示德赛集团公司“确认债权总额”为341373453.67元、金鹏源康公司“确认债权总额”为800019.26元。在金源源康公司提出异议后管理人做了复核,认为可以认定德赛集团公司和德赛电子公司之间存在本金3.1亿元的借款事实,有《资金调入申请表》《内部资金调剂协议》《票据贴现审批表》和银行转账流水单予以证实。在上述事实的基础上,一审法院于2018年9月11日作出裁定对管理人提交的债权表予以确认,该裁定自作出之日生效。在此后的2019年3月,审计单位正大公司根据管理人的要求,对异议问题进行全面复核后,对“德赛集团公司数笔借款支付至德赛电子公司后相应借款是否存在回流”问题进行答复:未发现2016年6月30日后存在回流至德赛集团公司的问题。由此可见,关于德赛集团公司对德赛电子公司的涉案债权已经多个程序审核并经生效裁定书确认,并未发现存在股东出资不实、借款虚假、借款后资金回流等情况。相比之下,金鹏源康公司以德赛集团公司是德赛电子公司的控股股东,债权形成原因是单一的关联公司往来款项为由,认为德赛集团公司的涉案债权应劣后于其他债权,缺乏理据,无法支持。
其次,金鹏源康公司在已有生效裁定确认德赛集团公司涉案债权的情况下,再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对该债权进行审查并确认其劣后地位,缺乏法律依据。德赛集团公司的债权已经一审法院在2018年9月11日作出生效裁定予以确认,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无权对该债权再行审查,并驳回金鹏源康公司的起诉,该处理并无不当。
来源 法门囚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