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案例》008】侵害悼念权纠纷案

整理→ 潜渊律师 2月28日

【摘要】受侵权法保护的民事利益必须具有可救济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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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下内容经扫描程啸著《侵权责任法》(第二版)第122页二维码获得,仅供研习法律用)

【008】案例4.1.3 (第122页)

侵害悼念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甲与被告乙系兄弟。因甲乙曾发生严重矛盾,二人多年互不联系。二人之父也由被告照顾。1997年元旦,二人之父丙因心肌梗塞去世。2000年7月,原告从其大姐夫口中得知父亲的死讯。原告以父亲死亡后,被告未通知自己,侵犯了自己对父亲进行悼念的权利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并赔礼道歉。

【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死者的亲属对死者进行悼念、哀思,属于我国传统的道德情理和习惯范畴,我国民事法律规范对此并无明确的相关规定。本案中,被告与原告虽系兄弟,但彼此积怨多年,互无联系方式,其父丙患病出院后一直由被告照顾,在丙死亡后,被告因上述原因无法通知原告,其与其他亲属为丙办理了后事。原告虽因此丧失了及时行使对其父的悼念、哀思。鉴于被告的不作为,并无法律规定的相应责任承担,故原告以被告不履行通知义务,侵犯其相应权利的上述主张,缺乏法律依据。”

【案例来源】

李凤新:“对一起悼念权纠纷的评析”,载中国法院网http://www.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956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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