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 补充协议手写部分,被认定为单方添加形成的情形

案情简介:2001年,装饰公司与陵园公司就合作建设陵园项目签订协议。2005年,装饰公司建设并投入170万余元后,双方就装饰公司退出项目签订补充协议,约定陵园公司以房作价补偿300万元,该条款后有装饰公司工作人员手写部分内容载明另行再支付2100万元补偿,分期支付,“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2007年,装饰公司据此诉请陵园公司支付首期700万元。陵园公司否认该另行补偿部分,并称该补充协议就签两份,交陵园公司盖章后一直未予返还。

法院认为:①诉争补充协议系装饰公司据以主张权利的主要依据,由于该协议存在内容部分打印形成、部分手写添加形成的特殊情形,及当事人对手写添加内容是否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存在争议,故如何认定该部分协议内容真实性系本案处理关键所在。对此,应从该协议形式和内容两方面,并结合装饰公司与陵园公司就陵园项目合作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综合认定。②补充协议打印部分是给予300万元补偿并以房作价补偿,而手写部分是另行再支付2100万元补偿,分期支付。打印和手写内容均系约定陵园公司给予装饰公司补偿数额,属于就相同事项约定,却采用了打印和手写两种不同特殊方式,且手写部分涉及金额远远高于打印部分约定的300万元,故应认定该协议存在瑕疵。协议双方对手写部分内容真实性争议巨大,对协议签订过程陈述不一,故对该协议手写部分内容真实性认定无法采用将双方当事人手中所持原件进行比对的通常做法进行。③由于添加内容由装饰公司工作人员手写形成且其内容亦只对装饰公司有利,而陵园公司又不予认可,不能排除装饰公司单方添加的可能性,故装饰公司应就该添加内容系双方一致意思表示、该内容真实有效负有举证责任,而装饰公司未能提供该方面证据。④从双方协议履行情况看,装饰公司陈述其投入170万余元,而陵园公司支付300万元的补偿,其投资权益已得以保障。虽然装饰公司提出陵园项目已出现巨额增值,但增值属市场行情变化下的自然增值,非装饰公司合作投入直接产生的结果,装饰公司提出陵园公司另行补偿2100万元缺乏客观基础。判决驳回装饰公司诉请。

实务要点:诉争协议存在内容部分打印、部分手写添加形成情形,应从该协议形式和内容两方面,并结合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综合认定。

案例索引:江苏高院(2008)苏民二终字第216号“某陵园公司与某装饰公司合作合同纠纷案”,见《南京金圣鼎公司诉南京万安陵园公司合作合同纠纷案》,载《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裁判文书》(200901/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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