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案外人救济途径
法院作出生效裁判文书或实施强制执行,案外人认为权益受到损害的,案外人可以提出救济的途径有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人申请再审程序,这几个救济途径如何选择和适用,它们之间的区别和联系,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不同的场景下,适用的条件不同,作出的选择程序不同可能也会对权益的维护有一定影响。
一、提出执行异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根据该条规定,可以提出执行异议的主体是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属于利害关系人的可以提出。提出的理由是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当事人对法院针对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适用于向已经受理执行案件的法院提出。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外人或当事人如果是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法院裁定驳回后,案外人不服裁定可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执行标的异议是指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基于对执行标的物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而提出,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的全部或一部分主张权利,要求法院停止并变更执行的请求。对执行标的物享有权利要证明的举证责任在于申请执行异议之诉的申请人。
异议的理由不同,异议被驳回后的救济途径也不同,前者是申请复议,后者是可以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也可见,提出执行异议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前提条件是不一样的。提出执行异议可以针对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也可以针对执行标的,而提出执行异议之诉的前提是针对执行标的提出执行异议的请求被裁定驳回后,才可以提出执行异议之诉。
二、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案外人认为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并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因后可以提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提出了如下的几个条件,符合的才可以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 (二)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三)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提出执行异议之诉有期限要求,必须是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出。
提出执行异议之诉,并不是对执行的生效的裁判法律文书本身的合法性、准确性提出异议,而是针对具体执行行为针对的标的物。如果是针对法律文书本身是否裁判正确提出的异议应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提出。
执行异议之诉类型有:1、案外人基于所有权、用益物权、特殊担保物权、合法占有权以及利害关系人基于到期债权的执行等所提出的执行异议之诉;2、申请执行人对执行标的请求许可执行提出的执行异议之诉:3、已进入分配范围的债权人或被执行人基于分配方案的异议提出的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4、案外人或申请执行人基于变更、追加被执行人行为及责任范围提出的执行异议之诉。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规定的申请执行人就执行标的提起的与执行行为相关的代位析产之诉。
三、第三人撤销之诉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有独立请求的第三人可以依申请提起诉讼,第二款规定的是无独立请求的第三人可以依申请人或依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第三款规定的是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提起依据,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提起一个单独的诉。
四、案外人申请再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案外人只有在两种情况下才可以申请再审:一是在执行过程中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被驳回,案外人对驳回裁定不服,认为原判错误的;二是必须的共同诉讼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
适格的当事人在第三人撤销之诉和案外人申请再审之间,只能选择一种还是“一条路走不通再选择另一条路”?法院司法实践中,适格的第三人如果没有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而选择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的,法院可以受理,但是案件一旦审结,第三人又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院不再受理。反之亦然。所以有必要根据实际案情做好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