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宋朝政府购买的资金调拨方式
提要:宋朝政府购买资金的调拨采取了实物运输、信用汇兑、异地结算、截留上供、动用“系省”“封桩”钱物等多种手段,并且分别表现出了实物调运的“轻赍”化,便钱汇兑和异地结算的信用化,截留上供、动用系省封桩钱物的本地化等趋势性特点。这些情况,既体现了财赋周转过程中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的制度取向,也反映出宋朝的财政分配不仅在收支方面与商品货币经济联系密切,而且在调拨周转方面也对市场交换、信用制度的发展及商业资本的运营有很多依赖。
关键词:宋朝 财政 政府购买 资金调拨
一、问题的提出
所谓政府购买,是政府为了满足自身的消费需求以履行其职能,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货物或劳务的行为,它是财政支出的重要内容。政府购买在宋朝取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1] 这既与实行募兵制军费开支激增有关、也与经济重心和军事重心分离有关,更是商品货币经济发展及财政收支结构变化的必然结果。
现代财政管理体制下,政府购买经费的划拨是通过国库或委托代理的银行,运用转帐、支票等信用性手段,以及电脑、互联网络等信息化技术完成的。如果说政府购买经费的划拨实质上就是支付手段在异地之间的移动过程,那么在距今千载之遥的宋朝,这个过程是如何完成的呢?
以往,宋朝财政史研究的重点是收入和支出(且尤其注重收入),而对于收支过程中财政资金的调拨运转,缺乏足够关注和系统分析,个别论著即使涉及到了这方面问题,亦十分简略和零散,[1]从政府购买资金调拨角度的探讨更尚属空白。这种研究状况显然不利于全面系统地认识宋朝财政制度内部的衔接状况及其运作实态。
只要稍微留心就会发现,宋朝要完成政府购买经费的异地调拨,首先面临着两个问题:
其一,宋朝政府购买经费的物质表现形态多种多样,有金属铸造的铜铁钱,有绢帛、金银,还有茶盐香矾等实物。这些物品都有相当的重量和体积。以铜铁钱为例,宋朝每千文铜钱的标准重量通常是五斤(八十两),[2]每两约合37.3克,则一千文铜钱相当于2984克,一万贯足的铜钱就是29840公斤。即使按官方规定的77文为陌计算,一万贯省陌的铜钱仍达22977公斤。铁钱价值低却更笨重,每千文六斤半,合3879.2克,一万贯足的铁钱就是38792公斤。再如绢,北宋时,每匹绢的标准重量是十二两,合447.6克,则一万匹绢就是4476公斤。若按一匹绢值一贯铜钱计,绢的确属于质轻价高的交换媒介,故宋人谓绢帛、金银为“轻赍”。宋朝虽然发明了世界上最早的纸币,但在北宋时流通范围较小,其大规模使用是在南宋。
其二,宋朝财政收支在地域分布上极不平衡,资金调拨的空间跨度足以涵盖宋朝统治的整个疆域。中央财政收入主要仰仗东南六路和四川,而政府购买的交易和结算活动却大量集中于京师及财政收入较少的河北、陕西、河东三路等沿边地区。因此北宋时期财政资金流动的总体趋势是自南向北,重点集聚于京师,再间接或直接地流向沿边三路。同时,宋朝的政府购买活动又是全国性的,各地或者采购上供物资、或者开矿铸钱、筑城治河等等,都免不了要进行资金的异地流动、上下调拨。
在宋朝的技术条件之下,要持续实现上述财政资金的跨地域移动,以满足政府购买的结算需求,其艰巨性是可想而知的。
为此宋政府采取了多种手段,概而言之,主要有实物运输、信用汇兑、异地结算、截留上供、动用“系省”“封桩”钱物等。如果我们对这几种方式的趋势性特点加以概括,似乎可以表述为:实物性经费之调运表现为“轻赍”化,便钱汇兑和异地结算的兴盛乃信用化,截留上供、动用系省封桩钱物则表现为财赋周转的本地化。这几个方面都贯穿着资源有效利用、利益分配等问题。以下分述之。
[1] 汪圣铎教授的《两宋财政史》(中华书局1995年版)第3编第2章“财赋的转输”关于财赋的水运、陆运、上供制度、以及第2编第5章第4节“官营便钱与财政”关于便钱制度与财赋转输等部分的简要论述,是这方面现有的主要成果。高聪明博士的《宋代货币与货币流通研究》(河北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李晓的《宋代工商业经济与政府干预研究》(中国青年出版社2000年版)等,也间或谈到了财赋调拨问题。
二、实物性经费调运的“轻赍”化
在宋朝政府购买的交易活动中,当场付款仍是比较基本的结算方式。“宋时市籴之名有三:和籴以见钱给之;博籴以他物给之;便籴则商贾,以钞引给之。”[3](食货41之1)除了“便籴”属于异地结算之外,“和籴”用铜铁钱币、“博籴”用绢帛、金银等物,都是当场付款就地交割的,这就决定了不管跋山涉水多么艰难,实物运输都是购买经费实现跨地域转移的常规做法。
实物运输通常采用“纲运”,就是把需要运输的官物编组成若干单位,每个单位为一“纲”,由相关官吏监押,使用厢军或差雇来的百姓运送,走水路谓之漕运,行陆路谓之陆运。举凡钱粮杂物、珍异宝货……,各类财赋物资,当然也包括用作政府购买的资金,都可以采用这种手段进行调拨转移。
以常年涌向河北、陕西、河东三路沿边地区的资金流为例。宋仁宗康定元年(1040),欧阳修在其著名的《通进司上书》中说:“前日陛下深惜有司之勤,内赐禁钱数十万以供西用,而道路艰远,辇运逾年,不能毕工。至于军装输送,多苦秋霖,边州已寒,冬服尚滞于路,其艰如此。”[4](卷129)宋神宗时主持陕西军务的李宪也亲眼“见自京发银绢纲甚多,所在铺兵转般不足,皆过所期。铺五七十里或百里,极为劳苦。”[4](卷239)熙宁三年(1070)八月,权三司使吴充说:“三路屯聚士马,费用不赀。河北缘边,岁于榷货务给缗三二百万,以共便籴,非次应副不在其数;陕西近年出左藏库及内帑钱、银、绸、绢数百万计;河东岁支上京钞不少。当无事之时,常苦不足。”其中供给河北方面便籴的缗钱、河东方面的“上京钞”都属于异地结算,基本不需要实际运输,但投向陕西方面的银、绸、绢等就只能靠运输解决。吴充建议除了由京师出发的调拨之外,还要从东南六路直接调运:“乞自明年岁减江、淮漕米二百万石,委发运使于东南六路变易轻货二百万缗。五年外,漕米如旧,所得无虑缗钱千万,转致三路封桩,宽为期限,与民变转见钱,兼令商人入粟,优给物货,委提点刑狱司主管,仍以三司封桩平籴备边钱斛为目。”[4](卷214)、[3](食货39之22至23)朝廷同意其议。四川也是西北地区政府购买经费的主要供应地。“方承平时,东、西两川,每岁于二税及和买畸零绢内,起正色绢三十万匹,应副陕西、京西、河东支遣,谓之三路纲运。”[5](甲集卷14《两川畸零绢估钱》)后来四川的茶、交子等也都大批调往西北用作购买经费。
至于沿汴河直抵京师开封的漕运,数量就更大了。“汴水横亘中国,首承大河,漕引江湖,利尽南海,半天下之财赋并山泽之百货,悉由此路而进。”[4](卷38)作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王朝,宋政府似蚂蚁搬家不辞辛苦地把相当一部分财政收入汇聚到京师,首要目的当然是加强中央的财权财力,为集权统治提供物质保障。还有一个重要因素就是京师作为全国的政治、军事、经济、商业中心,是政府消费最密集的地区,不仅进行着巨额的政府购买交易,而且负责为其他地区例如沿边三路的购买交易提供异地结算。因此这种漕运理应属于政府购买资金调拨的重要一环。
一些地方性的购买资金调运也很普遍。如位于京西北路的西京洛阳、许州(今河南许昌)一带驻军较多,粮草籴买量也大。除了经常从京师拨款,还常年调运京西南路的唐、汝、随、郢等州的财政收入。这些地方“月收诸色课利钱,除留州支遣外,其余自来并入香药递,赴许州下卸,应付以北州军籴买粮斛及诸般支用。”[3](食货42之11)
但资料告诉我们,在铜铁钱的情况下,除非是向京师的上供可以不计成本,无远弗届,其他地方的调运,如果不是距离较近或有水路之便,长途纲运基本是不可能的,即使有也不经常。
例如,陕西是军需购买的密集区,宋政府每年向这里注入大量购买经费。尤其是宋仁宗以后,钱币投放量始终居高不下,中央拨的、地方造的,各种面值的铜铁钱充斥市场,严重供过于求,长期形成通货膨胀。然而,即使这样,在宋神宗元丰年间,据时任陕西转运副使的范纯粹说:“本路沿边诸处,久来难得见钱。逐处岁计,除以本路课利所入应副支费外,其所少之数,并是于永兴、商、虢、华、陕等州钱监收积,及于近里诸处雇脚般运前去。”可见从外地调运,只是陕西沿边所需钱币的一个补充性来源,不占主要地位,况且所谓的外地只是陕西的“近里诸处”,仍不出陕西地界。之所以这样,乃是因为运输钱币成本太高,“其所用脚钱,糜费极多。且如自陕府般铁钱一万贯至秦州,计用脚钱二千六百九十余贯。”陕府即今陕西西安,秦州即今甘肃天水,两地间铁钱的运费竟占了币值的1/4还多。运输铁钱付出了如此高昂的代价,铁钱的购买力却不会因此而有丝毫提高,其实质就是财富缩水。这对宋政府是极不划算的。元丰七年(1084),宋神宗鉴于陕西用兵,“岁费浩大,朝廷前后应副虽已不赀,而边籴杂须尚未充羡。”策划在京东路的徐州每年铸造二十万枚折二大铜钱,合四十万贯,运到陕西,“以佐经费。”令范纯粹研究其可行性。结果范纯粹以运费为由否定此议。[4](卷344)
不独铁钱,铜钱的长途运输也颇艰难。如宋仁宗天圣七年(1029),河北沿边军需告急,七月份上,“在京支拨见钱二十万贯,与河北收籴斛斗。”经过近五个月,到十一月份时,才运到了十一万贯。河北都转运使胡则又请求添拨一百万贯。三司答复说:“若便行支拨,不惟在京支费浩瀚,兼缘少得脚乘,应副不及,”命令河北转运司“就近计置收簇诸色课利钱,籴买粮草。”[3](食货39之18)中央拿不出好办法,只能不负责任地把球踢还地方官府了事。这之前,河北州军甚至出现了“假民钱市粮斛”的现象,即政府向百姓借钱籴买粮草,朝廷“虑成骚扰”,诏令制止,要求“如已假得钱,即时给还。所须军储,委转运司别为规画。”[3](食货39之9)河北与京师之间有黄河、御河等水路沟通,可以漕运,宋人也普遍认为“河北州军,水路地平,易为般辇”,[3](食货36之25)但其铜钱运输尚且如此,其他以陆路交通为主的地区就更可想而知了。
因此,以纲运方式进行跨地域调拨的购买经费,主要是银、绢之类的“轻赍”。而钱币之投入政府购买,通常采取便钱汇兑或异地结算等方式解决。
三、便钱汇兑的信用化
便钱汇兑,又称“便换”、“入便”,在唐朝有“飞钱”之名,宋人亦称之为“飞运钱币之术”。[4](卷344)它是依托跨地域远距离的商业贸易,借助商人之手完成的。例如,政府若计划将A地的一部分钱币运到B地,只需在B地招募商人将钱币缴纳给官府,商人持官府签发的凭证到A地兑取钱币,整个运输过程就算完成了,仿佛钱币插翅能飞一般,十分轻松便捷。
如果说在纲运的情况下,钱币的空间移动是有形的,那么,在便钱的情况下,钱币的运输过程则完全是虚拟的。也就是钱币的物质形态并没有进行空间移动,所转移的只是两地钱币的所有权。它避免了现钱转输时的必要支出和损耗,大大提高了财务管理的效率。因而既为商业资本周转提供了便利,也是财政资金调拨的重要手段。这个过程的参与者是政府和商人,原动力是官、商互惠,根本性的基础是信用关系。如果信用制度不发展到一定水准,交通运输无论多么艰难,也不会从中产生出便钱。
与实物纲运相比,便钱汇兑的先进性是显而易见的。因而唐代后期出现“飞钱”之法以后,在宋朝随着商业信用和长途贸易的进一步发展,便钱汇兑制度愈益完善,得到了非常普遍灵活的运用。它虽然没有完全取代纲运,但在宋朝的多数时间里,却是跨地区调拨财政资金的重要手段。而广泛采用信用手段进行资金调拨,正是宋朝政府购买最为鲜明的时代特点之一,有必要给予高度重视。
宋朝官营便钱制度的载体,是由中央和地方两级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构成的全国性网络体系。中央承担便钱职能的机构,在北宋初年是左藏库和特设的便钱务。史称:“国初,取唐朝飞钱故事,许民入钱京师,于诸处州便换。先是,商人先经三司投牒,乃输左藏库,所由司计一缗私刻钱二十。开宝三年,置便钱务,令商人入钱者诣务陈牒,即日辇致左藏库,给以券,仍敕诸州俟商人赍券至,即如其数给之,自是无复留滞。”[4](卷85)
后来,隶属于三司的京师榷货务成为中央唯一的官办便钱机构。此事最晚发生于宋真宗景德三年(1006)。《宋会要辑稿》食货55之22载:
三年二月诏:客旅见钱往州军使用者,止约赴榷货务便纳,不得私下
便换。如违,许人陈告,依漏税条抽罚后,重罪之。仍令开封府出榜晓谕,
其诸城门鏁不得私放出见钱。[1]
宋朝之所以改由京师榷货务经办便钱业务,其出发点就在于榷货务是为政府购买提供异地结算的核心机构,它既掌握着茶盐香矾等禁榷物资的专卖经营收入,又接受商人入纳的便钱,进行结算时资金将更为充裕更有保证。这之后,除了天禧年间建州一度设立过地方性便钱务,[4](卷97)文献中已见不到京师便钱务的活动记载,大概在有关业务移交给榷货务之后,京师便钱务作为机构也不存在了。
地方一级承担便钱职责的机关主要是州军,具体的出纳机构是州军所设的“军资库”。这是因为州军是宋朝具体经办地方财务的中心,负责征集赋税课利,实施财赋上供,代管中央封桩,并以中央拨留的钱物应付地方各类开支,在地方上属于一个正式的和完整的财政级别。[6](第二章《州军财政制度》)所以每当宋政府强调要保证便钱票据的兑现,其责任对象往往是州军。如宋太祖设立便钱务时,就要求“诸州俟商人赍券至,即如其数给之。”宋真宗大中祥符五年(1012),又有诏令重申:“商旅自京便钱至诸州者,所在即给付,无得稽滯。”[4](卷79)便钱业务是州军财政收支的重要内容。如州军定期上报给转运司的“诸州申钱帛状”中,有“支破”一项,其中单立一小项,谓:“还客人钞钱若干(具人等)纳公据若干道,帐头连粘(如从别物折还,具所折物熟价例)。”[7](卷37)若用朝廷封桩系统的封桩阙额禁军钱兑现便钱的,要记于“封桩禁军阙额请给帐”中,定期上报给路的提点刑狱司。该帐关于“支破”便钱的记帐内容是:“还客人入便钱若干,据某姓名执到某年月日某处某字号公据,并准递牒合同各计若干道,连粘在前(有加饶者与正钱各项开立)。”[7](卷31)这些报帐式样对州军办理便钱业务提出了非常具体而细致的要求。
宋政府兴办便钱汇兑事业,以信用交易取代实物运输,其根本出发点就是为财政分配服务,尤其是为了低成本地将各地上供财赋吸纳到京师。因为商人在京师把现钱交给榷货务,而到地方州军取钱,就等于将地方的现钱转移到了京师,正如沈括所说:“四方上太府钱,募民入资太府,持券以受钱于外州,以省转送之费。”[4](卷280引沈括《自志》。按榷货务后来隶属于太府寺,故沈括所言“太府”应就是榷货务。)所以在征调上供财赋时,宋政府往往把便钱汇兑当作首选办法,而把纲运作为备用措施,例如各地上供内藏库系统的现钱收入时就是这样处理:
诸内藏库年额紬绢折纳到见钱,于要便处桩管,转运提点刑狱司每季
具数报库及尚书户部。其封桩处及转运司承榷货务报入便不尽,或年内无
人纳便,即计纲起发。[7](卷30)
明确规定只有当便钱汇兑输送不完时,才采取纲运之法。宋哲宗元祐三年(1088),诏令将涉及几乎所有南方地区的朝廷封桩钱物征调进京时,也是主要利用便钱汇兑:“诏:江南东西、荆湖南北、福建、成都府、梓、利、夔路元祐二年已前封桩钱物,召人入便,或计置金帛,发赴元祐库。”[3](食货52之16)计置金帛就是将笨重的现钱买成便于运输的金帛之类的“轻赍”,与便钱汇兑相比,它是第二位的。
为了保证部分上供财赋通过便钱输送,宋政府还专门规定了京师榷货务每年必须完成的便钱业务量,并据之作为考核相关官吏勤惰的标准。宋真宗天禧元年(1017),根据三司的建议规定:“榷货务入便钱物,取大中祥符七年收钱二百六十一万余贯,立为祖额,每年比较申奏,如有亏少,干系官吏等依条科罚。”[3](食货36之13、食货55之24)大量资料表明,将地方上供财赋汇往京师,确是便钱制度的首要功能。其性质如同向京师漕运实物一样,也理应属于政府购买资金调拨的重要组成部分。
便钱汇兑并非只能单向进行,在地方州县入纳现钱到京师取钱,就等于把京师的财政资金拨到了地方,而州与州、路与路之间的便钱往来,也具有同样的效果。因此便钱汇兑也是中央向地方拨款、以及地方与地方之间调动购买资金的重要手段。如吕惠卿就说:“熙宁、元丰间,遇有边事,许诸色人于边上入便钱,却于在京、向南请领,仍支与加抬及脚乘钱,不记其数。”[4](卷512)文中的“向南”就是南方州军。地方与地方之间用便钱调拨购买资金的其他事例。如宋真宗天禧五年(1021),“福建转运使言:建州龙焙监通德铜场兴发,须钱市铜,望置便钱务,听民纳钱,于浙江请领。”得到朝廷批准。[4](卷97)这是在福建接受商人纳钱,而在浙江兑还。又如宋神宗时,两广发生战争,为了筹集购买军需粮草的资金,也用便钱从江浙一带调拨。熙宁九年(1076)“诏三司令江南、两浙路封桩上供钱二十万缗,许商人入便于广南东路。”[4](卷272)
宋朝运用便钱汇兑的方式划拨政府购买资金,是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的,需要确定向资金调入地拨款的额度,并在资金调出地准备下将来兑付给商人的备付金,拨款的额度是多少,备付金的数量就是多少。如宋真宗乾兴元年(1022)三月,内藏库“出钱三十万贯下三司,许商人入便于河北,助给军费。”[4](卷98)内藏库拨给河北的这笔钱,就是由三司(一般就是主管便钱的榷货务)封存于京师,以备在资金调入地河北交纳便钱的商人前来兑现。上引宋神宗时从江浙向广东拨款二十万缗,也是先在江浙封存。
与此相应,资金调入地接纳便钱也有数量限制,不能想收多少就收多少,也就是不能超出当年或当次拨款的额度,一旦超出,就等于透支中央资金。如元丰五年(1082),户部建议规定陕西五路“其逐路籴买粮草钱,即于减罢桩还陕西见钱钞、末盐钱内随数分与逐路,令商人入便。”[4](卷329)元丰六年(1083),“陕西转运司言:乞下户部右曹,于元赐鄜延路入便钱一百万贯数内……。”[4](卷341)元丰七年(1084),“知永兴军刘庠言:昨诏许商人便钱二十万缗……。”[4](卷348)鄜延路的一百万贯、永兴军的二十万缗,就是它们某段时间里接受便钱的额度。
一般说来,确定地方接受便钱额度的权力在中央。但北宋前期,河北、河东、陕西三路的转运使也有权决定其接受便钱的额度,这大概与此时转运使较多地承担着中央派出机构的职能有关。如天圣七年(1029)十二月,“三司言:……令转运司勘会每年合销杂支见钱,除将诸色课利充备外,据的实所欠数,预先抛降与逐州军监,招客入便。……候客旅执钞到京,各随路分,支请去处,取客稳便指射。”[3](食货36之23)这种情况在北宋后期似较少见。
各地官府在规定的额度内收纳便钱,需要发布信息,招募商人前来交纳需要汇走的现钱,这个过程称作“招商入便”。其信息发布手段,在京师是张贴告示,谓之“出榜晓示”。[3](食货37之11)估计地方上也是如此。
[1] 这则资料,中华书局影印本《宋会要辑稿》食货55之22录于景德元年之后,因而所谓“三年二月”似应理解为景德三年。但日野开三郎先生根据日本东洋文库抄本《宋会要·食货》第五五册“榷货务”作“至道三年二月”,见其《東洋史学論集》第5卷第18页、第31页,(東京)三一書房,1983年版。不知孰是,备考。
四、异地结算的信用化
与便钱汇兑一样,异地结算也属于信用性的商业手段。宋政府主要在购买粮草等大宗物资时运用异地结算的方式,当时有一个专门名词谓之“便籴”。其具体做法是,政府于某地向商人购买粮草后,先付给交引,商人再持交引到指定的其他地区,兑换成钱币或者茶盐香药等物。
与当场交割、钱货两清的交易方式相比,异地结算最突出的特点有二:其一,交货和付款既不在同一地点,亦非同一时间;其二,将此地购买与彼地结算联系起来的,是政府签发的信用凭证——交引(或曰“钞引”、“交钞”)。这样,政府购买资金尽管也并未实际运到采购地点,交易活动照例能够进行。整个过程颇似便钱汇兑,“便籴”之名或许正来源于此。所不同者只在于,便钱汇兑的情况下,信用凭证联系的两端都是钱币;而在异地结算的情况下,信用凭证的一端是政府购买的商品,另一端是用于结算的钱物。这种方式进一步反映了宋朝信用制度的复杂化和高级化,非常值得重视。
北宋时期,采取异地结算方式的购买地点主要集中在河北、河东、陕西沿边三路,汴京也有,但业务量相对少些,不像沿边那样经常,其他地区更少。结算的地点就分散得广了,如汴京支付钱币、香药,解州支付颗盐,江淮支付茶叶、末盐,内陆州郡支付铜钱,四川支付铁钱、交子,等等,从边疆到内陆,从汴京,到江淮、荆湖、四川等,无处无之,几乎遍及全国各地。
以沿边购买粮草,到汴京用钱币结算、或在江淮地区用茶盐结算为例,异地结算制度规定的从购买到付款的大致流程是:
沿边购买à京师榷货务验引、付钱
à或京师榷货务“翻换”交引à江淮等地付给茶盐
政府的购买地点多数在沿边地区,而付款地点却远在数百里乃至数千里之外,在当时的交通条件下,结算的周期必然被拖延很久。时人孙冕就说:“商人既已入中,候其换交引,往亭场,川路修遐,风波阻滞,计须二年以上方到江、潭!”[4](卷50)
没有商人资本的参与和支持,就不可能有便籴这种异地结算制度的存在。但商业资本的利润与其周转速度成正比,周转越快,赢利越多。既然在便籴制度之下,商业资本的周转距离远、手续多、费用高、周期长,这项制度为什么能够长期大规模实行呢?本文认为其奥秘如下:
第一,异地结算的付款方式适应了商业资本长途贸易的客观要求。
宋代商人跨地域长途贸易的通常做法是“回货”贩运,即运A地货物到B地销售后,再购买回头货回A地销售,如此往返。但在便籴数量极大的陕西等地区,商人从汴京和东南地区贩来商品多,却很难买到可以运回汴京或东南内陆赚钱的回头货。所谓“关陕以西至沿边诸路,颇有东南商贾,内如永兴军、凤翔府数处尤多,自来患在卖到见钱别无回货。”[4](卷344) “物斛至边有数倍之息,惟患无回货。”[8](卷16《征榷考三》)不仅如此,陕西还实行铜钱、铁钱并用制,市场上以铁钱为主。铁钱只限于陕西等地使用,铜钱虽可以流通于东南内陆,但用铁钱很难兑换到铜钱,即使换到,也路途遥远难以运输。于是,商人们要从事陕西与东南内陆之间的贸易,就面临着如何把在陕西获得的利润转移到内陆的难题。
便籴的异地结算付款方式恰恰提供了解决这个难题的好办法。商人只要把铜铁钱买成粮草赊卖给政府,得到交引,就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到汴京或内陆其他地方兑换成钱币或茶盐等物。商人经营离不开钱币,茶盐则是长途贸易中的主角,盛产于东南地区的茶,“为利甚博,商贾转致于西北,利尝至数倍。”[9](卷183《食货志》)用钱和茶盐偿付,与商人的需要和商品的流向正相吻合。
所以在汴京结算或批转的来自陕西的交引数量一直很大。根据三司统计,“在京榷货务及解州,天圣六年正月一日至十二月终,支过陕西沿边州军便籴粮草见钱、茶、盐诸般交引钱二百四十七万六千三百二十七贯二十六文。……客人于在京榷货务请过见钱百五十四万四千八百十九贯三十四文。客人于在京榷货务翻换请外州军见钱并茶盐交引及直于解州请领盐货七十四万七千四百六十三贯四百文。”[3](食货36之25至26)可见这一年宋政府在陕西便籴支付的交引中,绝大部分是到汴京结算钱币、或到江淮兑换茶盐的,小部分直接到解州换成了解盐。在后来宋夏战争激烈的时候,宋政府在陕西的便籴量剧增,转移到汴京内陆结算的交引量更大。据张方平奏称:“宝元、康定中,夏寇阻命,西师在野,既聚军马,即须入中粮草,在京支还交钞、银、钱、物帛,一岁约支一千万贯以上!”[4](卷209)
第二,异地结算有高额的“虚估”之利。
宋政府便籴粮草时,用交引支付的购买价格是由“实估”和“虚估”两部分构成的。所谓“实估”,又称“本价”、“实钱”、“实直”等,大致相当于粮草的实际市场售价。高于市价的部分叫做“虚估”,又称“加抬”、“加饶”等。“自有事二边,戍兵浸广,师行馈运,仰于博易。有司务优物估,以来输入。……边地市估之外,别加抬为入中价,无定,皆转运使视当时缓急而裁处之。如粟价当得七百五十钱者,交引给以千钱,又倍之为二千。切于所须,故不吝南货。初,商人以盐为急,皆竞趋焉。及禁江淮盐,又增用茶。当得十五六千至二十千,辄加给百千。又有官耗,随所饶益。”[4](卷60)这段材料说的是宋太宗雍熙年间至宋真宗景德初年的情况,其中的粟价“当得”七百五十钱者以及十五六千至二十千者,属于实估;而“倍之为二千”、“加给百千”者减去实估,就是虚估了。
便籴粮草之所以出现虚估,首先是这种购买方式本身的需要。便籴属于异地结算延期付款的赊买,从交货到取款,距离远、时间长、交引批转手续多、交通费用大,与现钱交易相比,资本周转慢、交易成本高。这个特点决定了便籴支付的价格必须比市价高些,否则入中者无利可图甚至亏本,便籴制度就无法维持。因此虚估有其一定的必然性、合理性,其包含的一部分价格应是名虚实不虚的应付价。其次,供求状况决定了虚估居高不下。宋朝为抵御辽夏,在北部沿边长期布防重兵,形成了庞大而又集中的消费需求。军需粮草的供应办法,除了当地赋税收入、附近地区的“支移”、以及行政调拨之外,主要仰仗购买。宋仁宗景祐元年(1034),三司使程琳奏称:“河北岁费刍粮千二十万,其赋入支十之三;陕西岁费千五百万,其赋入支十之五,自余悉仰给京师。”[4](卷114)此时河北方面已与契丹和好罢兵,陕西方面与西夏更加激烈的战争尚未展开,而河北军需的7/10、陕西的1/2已靠购买解决。康定年间,宋夏战争爆发后,朝廷调发京东、京西等凡十一路之兵增援前线,全国军队的半数左右集聚三路沿边。粮草的购买量也随之剧增。庆历七年(1047),三司使张方平说:“比岁以来,三路入中粮草,度支给还价钱,常至一千万贯上下。”[4](卷161)到嘉祐年间,河北“并边十一州军,岁计粟百八十万石,为钱百六十万缗,豆六十五万石,刍三百七十万围。并边租赋岁可得粟、豆、刍五十万,其余皆商人入中。”[4](卷184)购买量占了近90%。“盖沿边全少土居,斛斗皆藉近里客人贩去中官。”[10](《河北奉使奏草》卷上《乞置御河催纲》)国境线一带的军饷粮草则是100%依靠购买。需求量日益增大,加重了市场供给压力,从根本上推动了价格上涨。三是商人、地主趁边防军需“切于所须”之机囤积居奇操纵物价,加剧了虚估高涨。马端临说:“自真宗、仁宗以来,西北用兵,粮储缺乏,遂以茶盐货物召商人入中,而奸商黠贾遂至低价估货、高价入粟。国家急仰军储,又法令素宽,致有此弊。”[8](卷21《市籴考二》)欧阳修更形象地描述:“沿边军储事大,累年斛斗入便不敷。……兼每年客人虽有斛斗,不肯便行入中,须待体探年岁丰俭,及伺候官中价例高低,常至三、四月间,方始猛来入中。”[10](《河北奉使奏草》卷上《乞展便籴斛斗限》)商人、地主手中握有粮草,主宰卖方市场,也就控制了价格主动权。四是购买与结算的脱节及政府购买机构间的竞争,助长了虚估高涨。在便籴制度之下,购买粮草及签发交引等由沿边地区的转运司、州县等部门负责,而交引的结算兑现等由京师榷货务及相关的内陆州军、茶盐场务负责。业务分工和考核标准的不同,不可避免地造成了利益的部门化和地方化,使得沿边的购买部门为在规定的期限数量内完成任务,往往“不吝南货”,置其他部门的结算兑现能力于不顾。天圣五年(1027),“三司言:陕西十一州军本处官员、使臣等,将收籴、博籴、便籴纳到粮草,衮合为数,乞行酬赏。省司勘会:其收籴、博籴粮草数少,便籴数多。详酌,盖是监籴官员、使臣不切用心趁时收、博,致过时却就贵价入便。”[3](食货39之13)负责购买的官员们之所以乐于多用异地结算的便籴、少用当场结算的收籴、博籴,主要原因就在于便籴有虚估的吸引力、容易完成粮草收购任务。为完成任务,负责购买的各机构之间还从部门利益出发竞相加价。宋哲宗时,河北措置籴便司和转运司这两大机构同时在赵州开展便籴,前者“每一十贯加饶钱三百文”,后者“每一十贯加饶钱七百文。加饶不同,便钱斛斗价亦高下不一。”[4](卷494)
于是,宋政府的购买机构为了获得足够的入中粮草,必须多给交引、高予虚估;交引发行越多,结算机构就越无力及时兑现,势必导致交引的票面价格缩水而向实际价值回归,最终挫伤入中者的积极性;而一旦入中减少影响了军需,购买机构只能更进一步加大虚估。正如本师漆侠先生所说:“要害在于政府不用实钱而改用虚钱亦即加抬虚估刺激商人们入中粮草的胃口。”[11](下册第774页)这使得便籴中的虚估居高不下,且持续上升。在河北地区,至和二年(1055)薛向说:“被边十四州,悉仰食度支,岁费钱五百万缗,得米粟百六十万斛,其实才直二百万缗尔,而岁常虚费三百万缗,入于商贾蓄贩之家。”[4](卷181)在陕西,景德年间,“入中之价,灵州斗粟有至千钱以上者,自余州率不下数百。”[4](卷60)到宋仁宗初年,“商人入粟(陕西)边郡,算茶与犀象、缗钱,为虚实三估,出钱十四文,坐得三司钱百文。”[9](卷292《李谘传》)张方平则说:“陕西用兵以来,……本道财赋支赡不足,募商人入中粮草,度支给还钱帛,加抬则例,价率三倍。”[4](卷161)在河东,天圣六年(1028),“麟州粟斗实直钱百,虚估增至三百六十。”[9](卷185《食货志》)虚估价格数倍乃至数十倍地高于粮草市场实价,一方面使得宋政府为换取入中付出了越来越大的代价,另一方面也使交引中蕴含了巨大利润,从而为多种经济力量分割这些利润提供了可能。
第三,交引买卖市场分解了异地结算的兑现程序。
由于异地结算完全属于一种非人格化的信用关系,以认票不认人为其基本特征,这就使得北宋时期,在沿边入中和异地结算之间,衍生出了交引买卖市场,形成了多种经济力量分工经营的格局。“其输边粟者,非尽行商,率其土人,既得交引,特[持]诣冲要州府鬻之,市得者寡至京师。”“北商持券至京师,旧必得交引铺为之保任,并得三司符验,然后给钱,以是京师坐贾率多邀求。”“券至京师,为南商所抑,茶(引)所直十万,止售钱三千。”“入中者非尽行商,多其土人,既不知茶利厚薄,且急于售钱,得券则鬻于茶商,或京师坐贾号交引铺者,获利无几。茶商及交引铺,或以券取茶,或收蓄贸易以射厚利。”[4](卷60、卷170、卷100)、[9](卷184《食货志》)、[12](《后集》卷56《交引》)上述资料中,所谓“土人”大致是沿边当地的地主、商人、农民,他们是主要的入中者;“北商”大概主要是在北方地区活动的商人,他们既参加入中,又收购交引;“南商”主要是指茶盐商、汴京的交引铺,他们很少或基本不参加入中,前者从市场上收购交引、提取茶盐进行贩运,后者靠倒卖交引赢利。
交引像接力棒一样在这几部分人之间换手,将交引的实际流通过程分解成了几个阶段:“土人”于沿边入中粮草获得交引并卖出→“北商”于冲要州府购得交引并持至京师卖出→京师交引铺收购交引兑钱或出卖→茶盐商收购交引兑换茶盐。在沿边入中和异地结算之间自然形成的这种分工,分解了制度上规定的结算程序,使本来漫长的结算过程大大缩短,因而事实上也就减轻了延缓商业资本周转速度的问题。
交引这根接力棒的换手过程,实际也是巨额的虚估利润被层层瓜分的过程。其中,跑第一棒的“土人”能否获利、以及接过最后一棒的茶商和交引铺能否兑现到相应的钱物,是支撑这个接力棒传递链条的两大关键环节。就参与入中的“土人”和部分“北商”而言,虽然遭受“南商”的欺诈而“获利无几”,后来又随着交引在市场上的售价日益盘跌而获利遽减,但他们卖出交引的价格终究是有最低限度的,这个底线就是“实估”。“交引愈贱,至有裁得所入刍粟之实价者;”[4](卷60) “百千裁得二十余缗,谓之实钱。”[3](食货36之8)如果交引价格跌破底线,他们就不会参与入中了。尽管交引市场上云诡波谲,价格一路盘跌,反过来严重影响了入中,但宋政府获得的入中粮草仍然保持着一定数量。这说明入中者固然获利不多,却仍然有利可图。而有利可图的办法之一,就是降低入中粮草的质量,用低价劣货弥补交引价格上的亏损。天圣五年(1027),“上封者言:体量得,河北诸州军每年和籴、便籴斛斗,万数不少,官中估价不低,从来被诸色行人等将来米粟两色入糠及秕谷,用温水拌合入中,在仓敖及一二年间,便有陈次黑弱。”[3](食货39之13)商人们的这种做法,竟然被一些官吏学了去。天圣七年(1029),“臣僚上言:诸州军逐年夏秋,例各置场和籴入中诸般粮草,准备军须,其中亦有所定物价高大,所入粮草伪弱。察其弊源,盖逐处官员自将收获职田及有月俸余剩,或籴买粗弱斛斗中籴,是以互相容隐。不惟亏损官钱,兼且仓库守支易为损恶。以至军人请得陈次口食,或形嗟怨之语。”[3](食货39之15)自宋初以来,政府就严禁官员参与入中,且惩罚极其严厉,如果无利可图,并且好处不多,官吏们是不会这样做的。这证明了尽管交引价格剧跌,入中仍然对人们有一定吸引力。
与第一棒相比,最后一棒显然更加重要,因为如果交引铺、茶盐商兑换不到钱或物,交引成为一文不值的废纸,整个交易链条就会像多米诺骨牌一样全盘崩溃,便籴制度就无法维持下去。这必然引起了下一点:
第四,宋政府为兑现交引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便籴是一种信用性的商业活动,政府把交引支付给粮草入中者,凭交引能够向负责结算的机构兑换到面值规定的钱或物,是这种交易活动的信用保证。但因有时交引发行量过大,政府财政拮据,用于支付的钱物储备不足,经常出现商人持交引不能如期足额地兑换到报酬的情况。如宋真宗时,“沿江榷货务交引纷至,茶不充给,计岁入新茶一二年不能偿其数。”[3](食货36之8)“交引停积,故商旅所得茶,指期于数年之外。”[4](卷60)宋仁宗皇祐时,“虽改见钱法,而京师积钱少,恐不足以支入中之费,帝又出内藏库钱帛百万以赐三司。久之,入中者浸多,京师帑藏益乏。商人持券以俟,动弥岁月。”[9](卷184《食货志》)
为了兑现交引,保证军需供应,宋政府采取了许多措施,主要的有:一是实行“三说法”或“四说法”。所谓的“三说法”,即“以十分茶价,四分给香药,三分犀象,三分茶引。”[13](卷12)后来又把香药、犀象合并为一项,另增东南缗钱为一项。“四说法”就是在茶叶、香药犀象、东南缗钱之外增加一项盐。其目的就是增加交引兑换物品的种类和数量,以便解决虚估泛滥造成的茶叶量少不足以偿的问题。二是明令限制虚估率,减少交引发行量。如景德二年(1005),盐铁副使林特等根据距离远近、交通难易等,统一制定各地虚估比率:凡入中粮草实值五十千者,河北缘边给一百一十贯实茶,次边给一百五贯;陕西缘边给一百一十五贯,次边给一百一十贯,依次类推。三是低价回收交引。如大中祥符七年(1014),“依市人所买例,每百千,有加抬者,官给十二千;无者,官给十一千,收市之。”[3](食货36之11)天禧五年(1021),“陕西交引益贱,京师才直五千,有司惜其费茶,于是出内藏钱五十万贯……于京城市而毁之。”[4](卷97)四是用一些陈旧积压的杂物凑数支偿。如宋哲宗时因西北战事频仍,政府大量赊籴粮草,签发的钞引也有许多长期拖欠不能兑现。直到宋徽宗即位,蔡京当宰相时,仍有“巨商六七辈负官钞至庭下,投牒索价。……合三百七十万缗不能偿者。”蔡京“因创行打套折钞之法,命官划刷诸司库务故弊之物若幕帟、漆器、牙礼、锦缎之属,及粗细色香,皆入套为钱,其直若干,等立字号而支焉。”[14](卷26)
宋政府的这些措施,多半存在着既要尽量兑现交引,又要极力减少政府开支的矛盾,因而许多办法实际上都是在长期拖欠之后,又克扣了相当的应付货款。长期大量拖欠,无疑造成了宋政府的信用危机,就连昏聩的宋徽宗都“戚然曰:辱国!”[14](卷26)认为严重损害了政府形象。总体上看,北宋便籴制度中一方面经常存在交引不能完全兑现的问题,使政府信用大打折扣;另一方面,政府对于因此形成的国家债务还是能够认帐的,一般能够千方百计予以解决。完全赖帐、分文不给的情况似乎比较少见。
第五,通过改革使异地结算制度有所完善。
宋政府对异地结算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比较注意解决,通过局部改革简化了部分手续,减少了中间环节。
北宋前期,商人在沿边入中粮草得到交引后要在京师兑换成钱物,至少必须经过交引铺作保、三司验符、榷货务付款等三道程序;如果要到外地州军提取茶盐或钱币等,还必须在三司验符后,再经京师榷货务进行批转,“翻换”交引。规定交引铺作保,“商客将沿边入中粮草交引赴京请钱,榷货务须得交引铺户为保识方许通下,”[3](食货36之11)主要是为了防止有人伪造钞引冒领官钱。但交引铺往往利用担保权邀难商人,勒索钱财,或压价贱买交引,扰乱交引市场,弊病很多。宋仁宗景祐三年(1051)罢废此制,“命商持券径趣榷货务,验实,立偿之钱。”[4](卷118)这个程序被简化掉了。
三司验符的目的也是为了防止伪券冒领,其做法是将商人交来的交引与沿边市籴购买机构签发的存根进行核对,两者吻合后才批到榷货务取钱或“翻换”。宋政府先是要求三司官吏加快查验速度,缩短手续期限,如天圣四年(1026),“三司言:河北、陕西等路州军客人入纳籴买粮草交引,自前客人赉到文钞,赴省投下翻换正勾文贴,元限十日点算行遣发放。伏缘日限数多,恐有住滞。今欲减定日限,前部限五日点勘行遣,押印送勾院,即限两日对勘,书押发放。从之。”[3](食货39之12)景祐三年(1051),仍因难以从根本上杜绝三司官吏的稽留之弊,干脆废除了三司验符之权,查验核对业务改由榷货务负责。
起初,河北、陕西等地的入中者如果希望兑换解盐,也必须携带交引先到京师验符、“翻换”。“自因河北缺钱银粮草,许客人只就彼入中,赉文抄赴京翻换省帖下本务,支给解盐。又因陕西许客人〔入〕中粮草,取客从便算射茶盐交引,算解盐者亦从本务翻换支给交引,赴两池请盐。”生产解盐的解州、安邑,在今山西省运城附近。河北的入中者到解州取盐,途中可以先经过汴京,尚不算绕路。陕西的入中者就麻烦了,他们必须越过解州,继续向东走几百里路,到汴京办理有关手续后,再返回解州取盐。这显然是极不合理,也无必要,徒然增加商人的经营成本、延缓周转速度。五、截留上供与支用“系省”“封桩”钱物的本地化
如果说,便钱汇兑和异地结算的作用都是利用信用手段避免了资金的实际运输,那么,截留上供与支用“系省”“封桩”钱物,也是政府购买资金调拨时避免或减少实际运输而保证资金及时到位的常用办法。
在宋朝,属于中央财政的资金,其空间存在形式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按照“年额”等要求上供到京师的,再一种是存留于地方的。因此中央财政资金的实质并不在于这些财赋存在于哪个地方,而在于其所有权和支配权属于中央。故存留于各地的资金称为“系省”。北宋前期,经过数十年的积累,封存于全国各地的“系省”钱物数额庞大。陈傅良说:“国家肇造之初,剥方镇专赋之弊,以天下留州钱物尽名系省,然非尽取之也。当是时,输送毋过上供,而上供未尝立额,郡置通判,以其支收之数上之计司,谓之应在,而朝廷初无封桩起发之制。自建隆至景德,四十五年矣,应在金银钱帛粮草杂物以七千一百四十八万计。在州郡不会,可谓富藏天下矣!”[15](卷19《赴桂阳军拟奏事札子第二》)
王安石变法期间,从富国强兵的实际需要出发,主张改变宋初以来宰相无财权之现状,恢复“宰冢掌邦计”的历史传统,建立了一个新的中央财政管理体系——“朝廷封桩”。此后,原先由三司掌握的中央财政资金被一分为二,形成了两套平行的收支管理体系:一套是旧的三司(元丰改官制以后划归户部左曹)——诸路转运司——各州县长官系统;另一套系统则主要由中央的司农寺(元丰改官制以后划归户部右曹)——诸路的提举常平司、提点刑狱司、提举茶盐司等——州军通判、县丞等(即所谓仓宪倅丞)构成。在名称上,属于前者的仍称“系省”钱物,属于后者的就是所谓的“朝廷封桩”钱物。虽然这两个系统在资金收纳、管理、支配等方面有许多不同,但它们皆属于中央财政资金的性质却并无二致。朝廷封桩系统的钱物也并不都运到京师,而是大量存留在地方。[1]
由于实际的政府购买交易活动多数并不发生于京师而在各地,因此中央在向各地下达购买指令时,关于配套资金的安排,常以指定截留当地应上供之财或者启用封存于当地的“系省”“封桩”钱物为拨款办法,其发生的开支,冲抵当地应上供之数,或者在各地上报计司的钱物帐中的“应在”部分减除。
这两种情况的事例都很多。截留上供,例如北宋时,河北、河东、陕西三路的财赋收入很少上供,基本都留作本地购买经费。自宋仁宗时开始,为应付西北军费,又大量截留四川上供钱物。庆历元年(1041)十月,诏“陕西用兵以来,本路所入税务及内库所出、并留两川上供金帛,不可胜计。”[4](卷134)宋神宗时期陕西等地战争连绵,截留四川上供进一步经常化,并以其数冲抵中央下拨经费。如熙宁三年(1070)九月,“诏三司除在京合支用金帛外,应西川四路上供金帛及四路卖度僧牒钱所变转物,并截留陕西转运司,令相度于永兴或凤翔府桩以备边费,候见数可兑折,充将来起发往陕西银绢之数。”[4](卷215)
动用“系省”或“封桩”钱物支付购买的事例,如熙宁六年(1073),“诏借大名府提点刑狱司封桩茶税钱八万七千缗,付河北东路都转运司籴边储。”[3](食货39之24)政和三年(1113),“提辖措置京东路坑冶司状:……一路新坑有人陈告便令措置下手开发,其所用钱本等,深恐所属不应副,乞所属以转运司系省钱物权行应副,候将来收到课利,申取朝廷指挥,依数兑还。……诏:应缘坑冶本司钱遇阙,许于常平司封桩耆户长钱内支借,余路依此,并免执奏。”[3](职官43之130至131)
宋朝的中央财政收入来自于各地,下达的购买任务也分散于各地,因此宋朝在安排政府购买资金时,经常采取截留上供和动用本地“系省”“封桩”钱物的方式,有利于节约财赋运输费用、减少周转环节、保证购买资金及时到位,其合理性是不言而喻的。王安石就指出:“移巴蜀物就与陕西封桩,非独省蜀人输送,且可以免自京师支拨之费。”[4](卷217)
然而,北宋后期,随着上供定额成倍成十几倍地激增,地方存留的系省封桩钱物锐减,中央下达购买任务时安排截留上供和动用系省封桩钱物为购买经费的预算,有时名实不符,无异于画饼充饥。如江西路“自崇宁行钞盐法,和买民帛率不得偿。虽朝廷命借封桩钱,而钱特空名。”[16](卷24《朝散大夫直龙图阁张公(根)行状》)宣和二年(1120)二月,“圣旨:东南六路和籴一百万石,许于六路提刑、常平司朝廷封桩钱内支拨一百万贯,余一百万贯截拨上供钱。”单从预算本身来看,并无多少问题。但实际上当地根本没有这么多的上供钱和封桩钱。如江南东路转运司报告,该路每年应上供之钱共计二十万三千九百余贯,还不够“年额”收买和“泛抛”收买的开支。这次被分配了十六万石的籴买任务,不仅“全阙上供钱截拨”,而且“提刑、提举常平司封桩钱各有占用窠名外,钱数不多,阙钱收籴。”两浙路转运司也报告:“今来所抛封桩米,约计本钱五十万贯,委无上供钱”可以截留。[3](职官42之41至42)
南宋时期,这种大开空头支票的现象愈演愈烈。朝廷三令五申必须在购买预算中落实资金,否则如何如何。如绍兴四年(1134)二月九日,“诏应今后遇有科敷及和买,监司郡守须契勘诸县实有合支钱窠名数目,方许施行。若违戾诏令,科率百姓者,监司郡守并一等科罪。”[3](食货38之16)绍兴七年(1137)九月二十二日,“明堂大礼赦:勘会应抛降之物,前后累降指挥住罢,其收买军器物料,并系朝廷酌量州军大小,各有所买分数,仍支拨可以指拟钱数收买。窃虑州郡并不依实价和买,因致科敷于民,及于数外抛科,或不即支还价钱,百端骚扰。可令提刑司觉察按劾以闻。其违戾去处,当职官重置典宪。仍许人户径诣尚书省越诉。”[3](食货38之17)实际上这些诏令根本没有多少约束力。
到后来,支用系省封桩钱物云云完全变成了中央向地方转嫁负担,只下达购买任务而分文不给的托辞。时人王炎一针见血地指出:“炎窃见湖州先准省札,日造铁甲一副。续准省札日造铁甲二副。且以二年为期,买物料、雇工匠,并令本州于系省钱内支用,岁终具夹帐备申,方行支拨用过钱贯。且系省钱,州郡所入者少,所支者多,户部所谓且于系省钱内支用者,是不欲直言不行给降,姑婉为之辞尔!”[17](卷22《上宰执(论造甲)》)
自上而下抛降的购买任务越来越多,而中央安排的购买资金却越来越少,地方负担愈益沉重。乾道九年(1173)六月,“臣僚上言:近年州郡,例皆穷匮,不能支吾。原其凋敝之因,有拣汰之军士,有添差之冗员,有指价和籴米之备偿,有纲运水脚钱之糜费,有打造岁计之铁甲,有抛买非泛之军器,有建造寨屋之陪贴,有收买竹木之科敷,有起发拣中厢禁土军弓手之用度,有教阅民兵保甲之支费。邮传交驰,使者旁午,是数十者,皆州郡之蠧,所以致阙乏之繇也。”[18](卷25下)这些购买事项,多数都是本应由中央预算拨付经费的,转嫁由地方负担,这是导致地方在执行时巧取豪夺的重要制度原因。正由于根子在中央,所以也就必然造成中央对于购买中的种种违法之弊,查处惩办不力,睁一眼闭一眼,名禁而实纵之。
综上所述,宋朝政府购买资金的调拨采取了实物运输、信用汇兑、异地结算、截留上供、动用“系省”“封桩”钱物等多种手段,并且分别表现出了实物调运的“轻赍”化,便钱汇兑和异地结算的信用化,截留上供、动用系省封桩钱物的本地化等趋势性特点。这些情况,既体现了财赋周转过程中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的制度取向,也反映出宋朝的财政分配不仅在收支方面与商品货币经济联系密切,而且在调拨周转方面也较多依赖市场交换、信用制度的发展及商业资本的运营。探讨宋朝政府购买的拨款方式,对于全面系统地研究宋朝财政分配活动的内部衔接状况及其运作实态,具有重要的学术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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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王炎.双溪类稿[M],台湾:影印四库全书本.
[18] 宋史全文[M],台湾:影印四库全书本.
[1] “封桩”是宋朝常见的官方用语,其含义较复杂,有时作动词用,意为封存桩管。故阅读文献时应注意甄别。关于宋朝财政管理体制中的朝廷封桩系统,请参阅本师王曾瑜先生的《北宋的司农寺》(载邓广铭、漆侠主编《宋史研究论文集》1987年年会编刊,河北教育出版社1989年版)、汪圣铎教授《两宋财政史》(中华书局1995年版)第三编第四章、包伟民教授《宋代地方财政史研究》(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版)第三章等成果。关于朝廷封桩系统出现之后对于宋朝政府购买经费管理的影响,我另有《宋朝政府购买的拨款系统》专文论述,将刊于《郑州大学学报》2005年第2期,可以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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