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机构开业“一件事”实施方案
场所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举办者办理法人登记后的养老机构,以及具备法人资格、经变更业务(经营)范围或主要职责,拟开展机构养老服务的医疗机构,可向所在地县(市、区)民政部门,申请养老机构开业“一件事”,由民政部门协调有关部门办理养老机构开业前应具备或选择服务的事项。包括养老机构备案、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备案、食品经营许可、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参保登记、税务登记、以及用水、用电、用气、电视、宽带网络报装等公用事业费用优惠办理。
材料完备、条件符合情况下,养老机构开业“一件事”从受理到办结不应超过 20 个工作日(不含公示、整改、邮寄等)。养老机构申请 6 个月后,仍不符合开业条件的,自动退回申请。
(一)开展主动服务。县(市、区)民政局指定一名工作人员,作为养老机构开业“一件事”民政专员。受理后,即主动与经办人联系,负责政策解读、部门沟通、材料流转、事项协办、进度跟踪等。其他职能部门应指定一名联络员予以配合。有需要的地方,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协助专员开展工作。
(二)实施一窗受理。县(市、区)行政服务中心至少应指定一个民政窗口受理养老机构开业“一件事”,统一受理民政、市场监管、建设、人力社保、医疗保障、卫生健康、税务、生态环境和公共事业部门等相关事项。装修、改建养老机构可在施工前申请。
(三)形成一套表单。全省逐步统一规范养老机构开业 “一件事”涉及事项的申报材料与表证单书,形成《浙江省养老机构开业“一件事”申请表》(见附件),做到“一套材料、一次采集、部门共用”。凡是单部门出具、受理窗口收取并认证或可通过单部门信息系统数据交换获取的,一律不再收取材料。
(四)规范材料留存。需要存档的纸质申报材料,由受
理窗口统一留存保管。经共享获取的,注明“该材料系部门共享获取”。不能通过共享获取的,由受理窗口扫描复印,注明 “该材料系窗口复印或扫描获取”。
(五)推动部门联办。理清事项办理先后顺序,简化部门之间办理环节,建立标准化办事流程,健全“统一受理、信息共享、后台流转、并行办理”线上线下一体化联办机制。申请人通过受理窗口提交办理事项及所需材料,经审核后,通过政务平台或民政专员转交相关部门,按职责同步审核办理申请事项。
(六)实施线上办理。省民政厅牵头开发养老机构开业 “一件事”线上联办平台,将养老机构开业“一件事”接入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 APP 等,实现电脑、智能手机等终端线上办理。
各地民政部门牵头负责养老机构开业“一件事”线上线下运行与联办,各职能部门协作配合,按要求及时办理相关事项,按政策落实优惠措施。
1.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开办的统筹协调和立项监督;负责养老机构的备案,养老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和预登记。
2.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养老机构职工的社保登记与办理。
3.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或备案管理。
4.建设部门负责养老机构新建、改建、扩建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5.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或备案。
6.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食品经营许可审批。
7.医保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单位医保登记。
8.大数据部门负责联办事项的数据共享和线上办理的信息化支撑。
9.税务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税务登记、税种认定、申领发票等相关事项的办理,落实好增值税等各类税费减免扶持政策。
10.水务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用水报装,落实享受居民价格政策。
11.燃气公司负责养老机构用气报装,落实享受居民价格政策。
12.电力公司负责养老机构的用电报装,落实享受居民价格政策。
13.基础电信企业、广电企业、华数公司负责养老机构电视、网络报装,落实优惠政策。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民政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及时协调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有关政务事项高标准办结。
(二)加强部门协同。民政部门发挥牵头作用,建立健全联办机制,加强事项整合、材料精简,推进养老机构开业 “一件事”顺利实施。建设、卫健和税务等部门要全力配合,狠抓工作落实,切实做好各自事项的流程优化和及时办理,切实服务好养老机构等。
(三)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电视、互联网、微信、报纸等新闻媒介展开宣传,提高养老机构开业“一件事”知晓度,便利社会力量开办养老机构,便利养老机构享受优惠政策,提升社会各界“最多跑一次”改革获得感。
(四)加强工作落实。11 月底前,各地民政部门指定专员,其他部门指定联络员。县级行政服务中心指定的民政窗口具备受理能力。12 月底,各地以市为单位上报总结,指出问题,提出针对性解决措施。2021 年以问题为导向,完善养老机构开业“一件事”,同步实现线上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