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知道绿色食品认证是有严格要求的吗?

你知道绿色食品认证是有严格要求的吗?

一、认证制度

生产销售的绿色食品,必须达到以下标准:

1、产品或产品原料的产地必须符合绿色食品的生态环境标准;

2、农作物种植、及加工必须符合绿色食品的生产操作规程。

3、产品必须符合绿色食品的质量和卫生标准。

4、产品的标签必须符合中国农业部制定的《绿色食品标志设计标准手册》中的有关规定。

二、生产技术

1、生产资料使用要符合绿色食品生产资料使用准则。

2、生产应严格按照国家绿色食品生产技术操作规程进行,并建立产品生产记录,如实记载下列事项:

(1)使用添加剂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

(2)原材料购买记录,包括供货人、产地、采购量、采购时间等。

(3)农产品基地的生产记录,包括农药和肥料的购买、使用记录,必要的农事记录等。

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保存二年。

3、企业应具备经培训合格的绿色食品管理人员(内检员),全程监管绿色食品生产过程。

三、销售监测制度

1、产品在销售前,经内检员检测,方可进入绿色食品专营区销售。

2、应建立产品销售记录。

四、包装标识使用制度

经包装后销售的绿色产品,其包装物或者食品标签上必须标注以下几方面的内容:食品名称;制造者、销售者的名称和地址;日期标志(生产日期、保质期)和储藏指南;质量(品质等级);产品标准号;特殊标注内容。


无公害农产品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认证制度

生产销售无公害农产品的企业,必须在产品认证的有效期内生产销售,产品证书过期后须向农业部门提出复查换证申请,换证后方可继续生产销售无公害农产品。

二、生产技术

1、无公害产品生产基地必须严格按照认证批准的环境条件控制。不得擅自扩大无公害产品产地范围。

2、无公害产品的生产应严格按照认证批准的生产技术操作规程进行,并建立产品生产记录,如实记载下列事项:

(1)原材料购买记录,包括供货人、产地、采购量、采购时间等。

(2)建立质量记录档案,记载使用投入品(饲料添加剂、兽药等)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保证产品的可追溯性。

生产记录应当保存二年。

3、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过程中,应合理使用投入品,包括饲料添加剂及兽药等,禁止下列行为:

(1)使用未经国家或省批准的农业投入品;

(2)使用国家或者地方明令禁止或者淘汰的饲料添加剂、兽药等畜牧业投入品;

(3) 加工、储藏、包装等过程中不符合无公害农产品和国家卫生安全的行为;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的情形。

4、企业应具备经培训合格的内检员,全程监管无公害产品生产过程。

三、销售监测制度

1、产品在销售前,经内检员检测,安全质量符合有关标准要求,方可销售。

2、应建立产品销售记录。

四、包装标识使用制度

产品标识的使用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识,应当在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规定的产品范围和有效期内使用,不得超范围和逾期使用,不得买卖和转让。标识使用者应当建立标识使用的管理制度,对标识的使用情况如实记录,登记造册并存档,存期三年,以备后查。

地理标志农产品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认证制度

地理标志农产品必须通过国家农业部的评审,同时申请地理标志登记的农产品。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长期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证书持有人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提出变更申请:

1、登记证书持有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

2、地域范围或者相应自然生态环境发生变化的。

二、产地安全管理制度

1、地理标志农产品的生产应当在地标产品产地范围内,不得随意更改产地范围。

2、农产品生产者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农产品基地建设,改善农产品的生产条件,。

3、生产基地的大气、土壤、水体,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

4、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农用薄膜等化工产品,防止对农产品产地造成污染。

三、农产品生产安全管理制度

农产品生产者要严格按照地理标志农产品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进行生产,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追溯体系,加强自律管理,不断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积极进行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

(一)生产记录制度

如实记载下列事项:

1、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

2、植物病虫草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

3、必要的农事记录及收获日期。

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保存二年。

(二)农业投入品购买、使用制度

(1)要从持照经营的定点农资经销点购买农资。

(2)购买农资实行索证索票(登记证、合格证、发票等),并保存相关票证、产品说明书备查。

(3)农资实行专人管理、专人使用、定点妥善保管。

(4)科学合理使用农药投入品。严格遵守农药使用安全间隔期规定。

四、农产品销售监测制度

农产品在销售前,必须经内检员检测。同时做好销售记录。

五、包装标识制度

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应当按照生产经营年度与登记证书持有人签订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协议,在协议中载明使用的数量、范围及相关的责任义务。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持有人不得向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人收取使用费。

经包装后销售的地理标志农产品,产品包装的标识必须真实。

“三品一标”产品企业质量安全监管制度

平遥县“三品一标”产品企业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实行每两个月深入企业进行一次检查,同时要有检查记录等。主要检查内容包括:

1、证照是否在有效期内。

2、认证企业是否有内检员。

3、是否建立认证产品安全管理制度并予以落实,有无专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人员,质量控制体系是否完善。

4、认证企业是否按照制定的操作规程进行生产、包装、销售等,是否有完整的生产记录。

5、农业投入品和生产原料有无专人保管。购买农资有无索证索票(登记证、合格证、发票等),并保存相关票证,产品使用说明书备查。

6、产品的生产、销售记录是否健全。

7、指导企业严格按照农产品标准规程进行生产。

8、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培训。包括发放宣传资料,指导科学用药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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