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债业务政策要点
来源: 山东自律机制
作者:中信济南国际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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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国家外汇管理局不断改进外债业务管理模式,优化跨境融资相关政策,联合中国人民银行下发了一系列政策文件,多措并举便利企业跨境融资、防控跨境资金异常流动风险,为企业降低融资成本带来极大便利。外债业务办理中的要点有哪些?快来随山东小律划重点吧!
01
外债业务涉及的主要政策法规
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19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6]16号)
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
4.《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调节参数的通知》(银发[2020]64号)
02
我国现行外债管理模式
(一)投注差模式
1.该模式下,外商投资企业借用的人民币外债和外币外债合并计算总规模,总规模不得超过经备案的投资总额与其注册资本的差额(以下简称“投注差”)。其中,人民币外债按照发生额计入总规模;短期、中长期外币外债分别按照余额、发生额计入总规模。外商投资企业实际可借用外债额度等于外方股东资本金到位比例乘以“投注差”。
2.外商投资性公司的外债规模按以下原则管理: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 万美元的,其外债余额不得超过已缴付注册资本的4 倍;注册资本不低于1 亿美元的,其外债余额不得超过已缴付注册资本的6 倍。
3.外商投资租赁公司新借外债余额的最高限额为净资产的8倍减去上年度末风险资产总额。年度期间实际可借外债额度为该公司可新借外债余额的最高限额乘以外方股东注册资本金到位比例。
(二)“宏观审慎”模式
该模式下,企业和金融机构开展跨境融资按风险加权计算余额,风险加权余额不得超过上限,即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
1.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本外币跨境融资余额*期限风险转换因子*类别风险转换因子+∑外币跨境融资余额*汇率风险折算因子。其中:
①期限风险转换因子:中长期为1,短期为1.5;
②类别风险转换因子:表内融资为1,表外融资(或有负债)暂定为1;
③汇率风险折算因子:0.5。
2.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资本或净资产*跨境融资杠杆率*宏观审慎调节参数。
①企业按净资产计,银行类法人金融机构按一级资本计,非银行法人金融机构按资本(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计,外国银行境内分行按运营资本计,以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为准。
②跨境融资杠杆率:企业为2,非银行法人金融机构为1。
③宏观审慎调节参数:1.25。
03
外债账户开立
1.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签约登记后,可在所属分局(外汇管理部)辖区内选择银行直接开立外债账户。
2.一笔外债可开立多个外债账户,不同外债应分别开立外债账户。
3.因特殊经营需要,非银行债务人需在所属分局(外汇管理部)辖区以外选择开户银行,应当经所在地外汇局核准。
04
外债提款
1.无合理原因的,外债提款项下境外汇款人应当与债权人一致,外债还款项下境外收款人应当与债权人一致。
2.外债提款币种和偿还币种须保持一致(这两个币种可以与签约币种不一致)。
05
外债资金使用
1.外债资金的使用应符合资本项目收入使用负面清单相关规定。
2.境内机构与其他当事人之间对外债资金使用范围存在合同约定的,不得超出该合同约定的范围使用相关资金。
3.除担保公司外,外债不得用于抵押或质押发放人民币贷款。
4.除“搭桥”外,短期外债不得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等中长期用途。如审批部门或债权人未指定外债资金用途的,不限制中长期外债用于短期流动资金。
06
外债偿还
1.提前还款时,应当审核贷款合同中关于提前还款的条款,且债权人、非银行债务人均同意提前还款,并由非银行债务人提出申请。《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和贷款合同中没有提前还款条款的,不得提前还款。
2.银行为债务人办理对外付息时,应按照《外债签约情况表》上记载的利率等情况审核利息支付金额,扣除境内机构代扣代缴税费后净额对外支付。
07
外债注销登记
1.非银行债务人已登记外债符合以下条件的,在办妥最后一笔还本付息业务、关闭相关外债账户后,可向所属分局(外汇管理部)辖内银行申请办理外债注销登记:
①已登记外债未偿余额为零且不再发生提款;
②已登记外债完成所有还本付息业务且不再发生提款,但由于扣划手续费等合理原因导致未偿余额不为零,银行能够核实并确定未偿余额不为零的原因合理。
2.不符合在银行办理外债注销登记条件(如债务减免、债转股等)的,非银行债务人应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外债注销登记。
3.银行应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已关闭外债账户证明材料等,核实外债提款、还本付息、外债账户关户等情况。
4.银行审核通过后,应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办理注销手续,在非银行债务人《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原件上标注“注销”字样并加盖银行业务印章后退还复印件,原件留存。
08
注意事项
1.除财政部门、银行以外的其他境内债务人,应当在不晚于外债提款前3个工作日,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外债签约登记手续。
2.境内机构在境外发行债券的,均应在境外债券交割后15 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外债签约登记手续。
3.外商投资企业第一次办理外债签约登记时,应在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的书面申请中明确其选择的跨境融资管理模式,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变更。
4.政府融资平台与房地产企业,不适用宏观审慎管理模式。
5.外商投资性公司境内再投资企业借用外债比照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管理。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