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 个体工商户退出经营,未及时注销,被判共同承担65万元债务!

现在个体工商户遍布大街小巷,繁荣了市场,活跃了城乡经济。在日常生活中,经常会遇到个体工商户转让后原经营者未办理注销登记,而承接人亦未重新申请登记并仍使用原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能否变更经营者?若个体工商户退出经营,未及时办理注销手续会有什么后果?让我们来听听高明法院法官为你解答疑惑。

案情简介

吕某经营一家压克力板厂,该厂于2011年8月注册成立,营业执照登记为个体工商户。2013年年初,吕某退出压克力板厂的经营,并将该厂转让给章某。吕某和章某并未办理变更手续,该厂工商登记没有发生变化,仍显示经营者是吕某。

自2014年起,熊某向压克力板厂供煤。2016年年底,熊某与压克力板厂进行对账,双方确认压克力板厂尚欠熊某货款共93万元。2016年12月,压克力板厂因经营不善,办理了注销登记手续。2017年5月,章某向熊某出具欠条,内容记载章某尚欠熊某货款76万元。2017年6月至同年8月,章某通过银行账户向熊某支付款项11万元。

2018年1月,熊某向高明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吕某和章某向其支付尚欠货款65万元。

法院是怎样判决的呢?

法官

“高明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属于买卖合同纠纷。熊某提交的《煤款对账明细表》、送货单等证据足以证明其与压克力板厂存在买卖关系,该买卖行为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买卖行为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本案中,案涉买卖行为发生在压克力板厂注销前,吕某作为该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经营者具有对外公示的效力,其对外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个体工商户实际经营者是谁并不影响吕某对外承担责任,吕某不能因此对抗善意第三人即本案原告熊某。熊某请求吕某支付尚欠货款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至于章某是否需要向熊某清偿货款的问题,欠条、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据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明章某是压克力板厂的实际经营者,其应对上述所欠的货款承担共同偿还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吕某与章某共同向熊某支付货款65万元。”

判决作出后,吕某不服提起上诉,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什么是个体工商户呢?

法官

“个体工商户是指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或家庭。想必大家对个体工商户都并不陌生,个体工商户涉及的领域非常广,我们平时看到的批发店、零售店、餐厅、培训机构多属于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涵盖了批发零售业、餐饮业、文化娱乐、教育培训、交通运输等领域,是繁荣市场经济的重要市场主体。”

个体工商户与有限责任公司有什么区别?

法官

“个体工商户不具备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而有限责任公司具备法人资格,其股东仅以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这就是有限责任公司与个体工商户之间最大的区别。”

个体工商户是否可以直接变更经营者?变更经营者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法官

“个体工商户是由一个自然人或家庭为单位的商事主体,经营者承担无限责任。个体工商户主体资格与经营者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具有不可转让性。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家庭成员间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由此可见,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在家庭成员之间变更经营者,自然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实行‘一废一立’制,即先由原经营者注销个体工商户,然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办理注册登记。”

本案中,吕某将其经营的压克力板厂转让给章某后,没有及时办理个体工商户的注销手续,导致自己需要为个体工商户之后产生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比起公司注销,个体工商户的注销手续相对来说还是比较简单的。也正因如此,当个体工商户退出经营,如果将经营资格转让给他人,应及时去工商登记部门注销原个体户,以免引起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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