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4月26日约1030时,“A”轮在广州港32SJ锚地锚泊修船期间发生火灾,在广州海事局组织、协调下,于当日1800时将火灾扑灭。火灾造成“A”轮严重损坏,构成水上交通大事故。
总吨:6263; 净吨:3767; 载重吨:10033吨; 总长:127.97米; 船宽:18.30米; 型深:9.90米; 船舶类型:杂货船天晴,能见度良好,偏北风2-3级,涨潮,流向偏北。2008年4月17日1130时,“A”轮在广州港32SJ锚地抛锚,等待办理船舶买卖交接手续。21日1130时,该轮原所有人与新的船舶所有人(以下简称新船东)进行船舶买卖交接完毕。22日约1600时,新船东指派13名掏污水井、清理压载舱淤泥的工人上船,船方将已不再使用的左舷小餐厅作为工人休息之处。此后,新船东又陆续安排了一些清洁工人、船舶修理人员上船,并将一些空置的船员房间和船员生活区的走廊,作为工人在工作之余的休息处。26日约0700时,13名清洁工人一起离开了小餐厅,进行掏污水井和清理压载舱淤泥作业,此后,再没有返回小餐厅。约1030时,轮机长在房间里和大副商谈事宜时感觉到有异常烟味进入,即打开房门查看,发现走廊里浓烟滚滚,已无法出去。随即关上房门,与大副分别从舷窗爬出到艇甲板,然后再下到小餐厅甲板层,发现小餐厅门窗有浓烟冒出和大火弥漫。此时,船长在自己的房间里也感到异常烟味。随即开门发现已浓烟滚滚。船长随即冲出房间,寻找火源,发现左舷的小餐厅墙壁、天花板都在燃烧,其它地方没有着火迹象。船长令机舱启动消防泵,但由于消防阀在几天前被修船工人拆掉,无法供应消防水。大副没有组织人员探明火情,船员也没有按照《船舶应变部署表》的职责分工进行灭火,灭火时,船员各自为战,一些船员使用灭火器往小餐厅内喷泡沫。由于灭火无效,船长又令水手长使用潜水泵抽水灭火,但潜水泵已被工人使用损坏。至此,船方自身已无法将火灾扑灭。随即,船长电话给代理和船东,请求支援。火灾时,由于受涨潮流影响,该轮小餐厅尾门迎风,加之船方自身扑救无效,火势很快蔓延到生活区其他船员房间及驾驶台。广州海事局接报后,即派出两艘巡逻船前往现场,并对附近水域实施交通管制,同时组织和协调了广州港集团公司、广州黄埔惠兴企业公司派出三艘消拖两用船及广州港、广州市公安消防局和东莞市公安消防局的“穗港消1”等三艘专用消防船前往施救, 1800时扑灭。根据广州港公安局火灾原因认定书认定:起火原因系“A”轮艉楼甲板层左舷小餐厅内电气线路故障所致。该船在买卖交接后即进行修理,船长未能履行职责,督促甲板部制定船舶修理计划,对轮机部制定的修理计划也没有进行审核,且未能对修船工人加强管理,导致工人擅自拆除消防阀;由于长期未进行消防、救生演习,发生火灾后,对火灾扑灭的指挥、组织不力。公司在安全管理方面,未按照ISM规则的要求对新聘和转岗人员进行知识培训;这些问题说明船舶安全管理混乱,是造成事故的潜在原因。该轮至今已33年船龄,属老旧船舶。经查,该轮多处甲板存在锈蚀、船舶生活区电线老化的严重状况,是客观存在的问题。加之管理混乱,发生火灾事故并非偶然。此外,这种在国内已属报废期限的船舶,却因悬挂方便旗而继续营运,由此形成的船舶安全隐患令人担忧。该火灾事故暴露出来的诸多问题,在国内一些规模较小、挂方便旗的船东方面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应引起有关方面的重视,为加强船舶安全管理,防止类似事故发生。现提出如下安全管理建议:(一)船长作为船舶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船舶的安全管理,按照有关要求严格执行消防救生等应急演习制度,有效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避免和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二)船东应切实承担起公司管理的责任,提高管理水平,在已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基础上,应严格执行<<国际安全管理规则>>规定加强管理,对所属船舶必须按照ISM规则的要求建立和运行SMS体系文件,必要时应考虑聘请专业管理公司对船舶进行管理。(三)进一步加强对老龄船舶的管理,确保船舶处于良好技术状态。由于这些船舶技术状况差,安全隐患突出,事故时有发生,有关管理部门应各司其职,加强管理,共同努力,使船舶处于良好状态,以保障船舶航行和停泊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