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智慧能源问题及建议

(一)问题

1.综合智慧能源项目作为一种新兴业态, 缺乏统一的设计、 建设、运营和管理标准, 缺乏成熟的开发模式和商业模式, 制约了综合智慧能源项目的开发。

2.综合智慧能源项目的用户主要是新城区、新园区和新建楼宇,这些用能主体多采用统一规划、 分步建设的模式。 综合智慧能源项目为用户解决一揽子能源供应, 是市政配套的一部分, 需要有一定的超前性,初期投资较大。用户的初始用能需求较低, 后期用能逐渐增加,但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这对项目投资决策是巨大的挑战, 后期运营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采用常规能源的审批标准, 很难满足集团公司的要求。

3. 集团公司综合智慧能源项目立项、核准、开工各环节审批程序繁杂,周期较长;综合智慧能源项目包含子项目较多,项目立项对口部门多,协调困难;整体立项不符合集团要求,若拆开单独立项,个别子项收益率可能又达不到立项要求。

4.综合智慧能源作为一种新的能源开发形式,涵盖领域广,涉足品种多。与传统能源的审批程序有很大的不同, 目前政府层面对此类项目还没有一个综合部门给与管理和审批。 如按照原有审批程序, 项目开发周期将大大拉长,增加了核准备案的复杂性和困难性。

5.燃气企业属于垄断企业,价格谈判空间很小,导致燃气价格过高;除个别省市外,其他地方政府没有出台天然气多联供补贴政策,与传统能源相比, 天然气多联供产品价格较高, 导致项目的经济性较差,收益率无法满足集团的要求。

6.综合智慧能源提供电、热、冷、水、气等产品,涉及到了国网公司、热力公司、 自来水公司等强势垄断企业,综合智慧能源业务的发展,损害了这些垄断企业的利益, 受到了这些垄断企业的严重干扰,项目开展困难。

7.综合智慧能源作为一个朝阳行业,未来发展空间巨大,因此,各大国企(电网公司和发电公司为代表) 、私企(协鑫、新奥为代表的新能源投资公司)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企业,也介入了市场竞争,抢占优质资源,市场竞争十分激烈。尤其是协鑫、新奥为代表的新能源投资公司,机制灵活,资金雄厚,决策迅速,在综合智慧能源领域已走在了前列。

8.综合智慧能源作为一种新兴业态,尚处于起步阶段,成熟运行的示范项目较少,很多地方政府和企业对综合智慧能源的了解较少,对于开发综合智慧能源项目存有一定的顾虑,不利于项目开发。

9.国家和地方政策过于原则化,缺乏具体执行细则,可操作性较差。

(二)建议

1.统筹集团内部资源,成立综合智慧能源专业化服务团队由集团公司统一组织已实施项目主要骨干和两大设计院成立集团公司综合智慧能源专业化服务平台, 打造为国内一流的综合智慧能源服务商, 为集团内部后续综合智慧能源项目发展提供更加全面、 专业的支持。

2. 加强政策宣贯和专业知识培训,加大人才培养力度

综合智慧能源作为一种新兴业态,涉及到了电、热、冷、气、水等能源品种, 对综合智慧能源从业人员的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原有的工程经验和知识体系已不满足项目开发需求, 急需对综合智慧能源从业人员进行技术培训。

建议由集团公司统一协调两大设计院和相关单位, 编制综合智慧能源培训教材, 加强综合智慧能源政策宣贯和专业知识培训, 推广先进的经验和做法, 并组织到建成或在建的项目单位学习交流, 尽快培养出一批满足综合智慧能源项目开发和运营的人才。

3. 建立综合智慧能源项目数据库,为后续项目提供参考。

综合智慧能源尚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 各种设计参数、能耗指标、运营数据较少,不利于综合智慧能源项目的开发和运营。

建议由集团公司统筹内部资源,建立综合智慧能源项目数据库,将各单位开发及运营综合智慧能源项目的各种数据进行梳理, 然后上传至统一的数据库,供后续项目开发及运营提供参考。

4.加快综合智慧能源管理办法和工作标准编制工作,为项目开发提供政策指引和工作指导。

目前,集团公司相继出台了综合智慧能源工作指导意见、 综合智慧能源项目前期管理办法等, 对各二级单位有序开展综合智慧能源项目提供了政策指引和工作指导, 对促进综合智慧能源发展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

建议集团公司统一协调两大设计院和相关单位, 加快综合智慧能源其他相关标准和管理办法的编制工作, 为综合智慧能源项目开发提供政策指引和工作指导。

5.简化综合智慧能源项目审批流程,加快项目开发进度。

集团公司综合智慧能源项目立项、 核准、开工各环节审批程序繁杂,周期较长,且对项目收益率的要求非常严格。

综合智慧能源项目的用户主要是新城区、 新园区和新建楼宇, 这些用能主体多采用统一规划、 分步建设的模式。 综合智慧能源项目为用户解决一揽子能源供应, 是市政配套的一部分, 需要有一定的超前性,初期投资较大。用户的初始用能需求较低,后期用能逐渐增加,但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采用常规能源的审批标准, 很难满足集团公司的要求。

建议集团公司简化综合智慧能源项目审批流程, 针对综合智慧能源项目的特点,制定收益率评价标准, 促进综合智慧能源项目的开发。

6.加强与政府部门和其他企业的合作,助力项目开发。

各二级公司在开发综合智慧能源项目的过程中, 涉及了到电网公司、燃气公司、热力公司、自来水公司等垄断企业,综合智慧能源项目损害了这些公司的利益,项目开发遇到了很大的阻力。此外,地方政府对综合智慧能源的了解较少,也是项目开发困难的原因之一。

建议集团公司与燃气公司进行沟通, 签署战略合作协议, 争取有竞争力的气价,并保证气源供应。

建议集团公司积极与国家各部位协商, 推动电改相关配套政策尽早出台,以破除电网公司阻力,促进综合智慧能源项目的开发。

建议集团公司加强与省级政府和大型企业合作, 发挥集团公司各层面资源优势,以争取优质项目开发权。

在当前政策不明朗的情况下, 没有地方政府的配合和协调, 很难突破电网公司的障碍。 建议与地方政府投资平台成立合资公司, 形成利益共同体,由地方政府出面解决电网公司障碍。

7.给予新成立的二级公司特殊政策支持。

新成立的二级公司人员紧张、 经费有限,为推动新成立二级公司的发展,特提出以下建议:

(1)综合智慧能源项目开发难度大,时间跨度长,新成立的分公司在综合智慧能源开发上存在专业力量不够, 人员配置不足的情况。为拓宽综合智慧能源开发渠道, 在综合智慧能源方面实现突破, 建议集团公司突破分公司人员限制, 为综合智慧能源额外单列人员及资金,专司综合智慧能源开发。

(2)新成立的分公司目前的综合智慧能源项目属于审查备案,周期较长,而目前项目比较复杂,需要外部支持,前期经费不足,希望集团能够在立项阶段部分放开权限,有利于项目前期开展工作。

(3)加强对新成立分公司综合智慧能源的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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