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期发票处理,年年说,年年懵 !

公众号后台有读者发来消息,说公司有笔费用(当然默认已经发生了),然后发票呢,拿不回来,什么叫拿不回来,原因可能多种,可能发票2020年开了但是各种原因财务年底结账之前拿不到(比如出差人员没回来等),也可能发票要2021年才给开过来。
总之呢,就是财务年底结账之前发票到不了。
读者问这种怎么处理?
其实这种很好处理啊,学会计的都知道,我们会计做账就是一个权责发生制,凡是在本期内已经收到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一切费用,不论其款项是否收到或付出,都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反之,凡不属于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在本期收到或付出,也不应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
权责发生制属于会计要素确认计量方面的要求,它解决收入和费用何时予以确认及确认多少的问题。
业务已经发生,属于当期应该负担的费用,我们就应该计入当期,这个读者说的费用如果属于2020年期间的,那就应该及时在结账前计入2020年,这个和发票是否到达,发票能否取得并无必要联系,发票在会计核算上仅仅是原始凭证的一种而已。
那现实中,为什么我们会对是否取得发票这么在意呢?一方面会计核算当然讲求的是准确及时,真实合理,而发票作为一种原始凭证恰恰可以证明业务的真实。另一方面,也是最重要的一方面,那就是税法上的以票控税已经深入人心,已经左右了很多人的做账思维。
税法上,这里主要指的企业所得税。
你会计上这个费用计入不代表我企业所得税就要认可你这个费用,企业所得税不认可你就不能税前扣除,就要多交25%的企业所得税,而这个是否认可非常重要也是必须要的一个东西就是税前扣除凭证,而发票就是最重要的一种税前扣除凭证,凡是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都需要取得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没有发票你就没法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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