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T&N 业绩 | 金诚同达成功代理最高院以超过时效为唯一依据驳回3.28亿元诉讼请求的涉外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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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20)最高法民终763号终审判决,依法驳回万轩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轩置业”)金额为3.28亿元全部上诉请求。金诚同达高级合伙人王新军律师代表海南省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海房公司”)全权代理最高院的二审程序,团队张艳利律师全程参与。

原告万轩置业向海南省高级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海房公司返还投资款项、承担违约责任等,诉讼标的为3.28亿元人民币。由于万轩置业系香港公司,本案涉及到公证转递授权的撤销、香港公司代表行为的效力、准据法的确定等复杂涉外法律问题。金诚同达律师团队接受代理后,根据香港《公司条例》、香港公司注册处受理变更登记程序、委托公证人转递授权程序等,围绕万轩置业怠于主张债权导致超过诉讼时效为主进行抗辩,经过认真仔细的研究和证据收集工作,通过对最高院关联案件裁判标准的准确援引,最高院终审判决认定万轩置业3.28亿元债权主张均超过诉讼时效,并以超过诉讼时效为唯一依据,驳回万轩置业全部3.28亿元诉讼请求。

经检索,本案是迄今为止最高院审结的涉外案件中,以诉讼时效为唯一理由,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最高标的案件。本案对于涉外纠纷中诉讼时效起算、中止的准据法的适用,对于香港公司应当如何依照中国内陆法律主张权利等,具有标志性的示范效应。

合伙人简介

王新军

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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