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说《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急需修订?和纳税人有关系吗?

9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修改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2020年10月10日前提出意见。

《征求意见稿》和原审理办法相比,有七点变化,大多数变化不过是措词更加严谨,从旁观者的角度看,不需要关注。真正有实质性的变化,就是第十一条审理范围的变化。修改后的第十一条如下(蓝字为新增内容)。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税务案件包括:

(一)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根据本地情况自行制定,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二)根据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督办的案件;

(三)应司法、监察机关要求出具认定意见的案件;

(四)拟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案件;

(五)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审理的案件;

(六)其他需要审理委员会审理的案件。

 “下列案件,不适用本办法,稽查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依法直接移送公安机关并报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一)被查对象为走逃(失联)企业的;

(二)公安机关已就税收违法行为立案的;

(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为什么要做这样的修改呢?

一般来说,稽查案件的审理流程是这样的,检查人员查完的案子,由审理岗人员负责审理,如果案情较大,还需要经过稽查局集体审理。如果案情重大,达到重大税务案件的标准了,还需要提请市局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

重大税务案件的标准是什么?有若干个衡量标准,其中,需要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案件就是一个标准。

毕竟追究刑事责任比追究行政责任,性质要严重许多。多一个环节审理,多一份谨慎。但现实的情况,却容不得人太过谨慎。

因为现在暴力虚开现象太多了,很多犯罪分子从注册公司,到虚开发票,到走逃失联,短平快,一般都是在短短数月之内,

税务稽查本身就是一个事后管理,等到稽查去查办这些公司时,已经是人去楼空。这时从检查、到审理、到稽查局集体审理,再到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所有这一套流程走下来,定性该公司为虚开发票涉嫌犯罪,再移送公安机关查办,也需要若干个月,这时候估计犯罪嫌疑人注册的第二批虚开的公司也已经结束使命了。

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不是一个专职机构,最初的设定就是只审理辖区内最重要的大案,但目前走逃失联户案件之多,基本占全部案件的一半以上,数量太多,流程太长,严重影响行政效率。

所以这次重大案件审理办法修订,着重修改了这一点,也就是如果被查对象是走逃失联企业,需要移送公安机关,不需要经过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直接移送,备案即可。

这项规定出台,将会极大提高行政效率,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加大了对涉嫌虚开发票犯罪的走逃失联企业打击力度。

有人会质疑,少了一道审理把关环节,会不会导致把原本不该移送的案件也移送了?不能否认会存在这种状况。

先回顾一下,什么是走逃(失联)企业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规定:走逃(失联)企业,是指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企业。根据税务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税务机关通过实地调查、电话查询、涉税事项办理核查以及其他征管手段,仍对企业和企业相关人员查无下落的,或虽然可以联系到企业代理记账、报税人员等,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企业实际控制人的,可以判定该企业为走逃(失联)企业。

也就是说,只要不进行纳税申报,而且又查无下落的企业,就是走逃失联企业,税务机关通过相关征管资料等各方面信息,认定其为虚开发票,涉嫌犯罪,移送公安机关的速度就大大加快了。

如果是真的涉嫌虚开发票的犯罪分子,走逃就走逃吧,已经移送公安机关,被公安机关盯上了,即使是一时逃脱,但一辈子会在被追捕的阴影下生活。

从经验判断,走逃失联企业90%以上都是虚开发票公司,但凡事都不能绝对,谁也不敢说100%都是。

如果有的并不是虚开发票的公司,老板纯粹就是自己不想干了,懒得打理了,也不去注销。只是自行不申报,想换个手机号想重新开始,这么做就错了,你等于自己放弃了为自己陈述申辩的机会。

对于非虚开发票的纳税人,我的建议是,无论如何不要失联,不要失联,因为失联的结果是,关闭了和税务机关打交道的通道,而选择直接和公安机关去对话。

公平和效率是对立统一的,追求效率的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公平的实现;追求公平又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效率的提高。

面对暴力虚开屡禁不绝的现状,虚开人员身轻如燕,快进快出。税务机关也不能自缚手脚,必须轻装上阵,才有可能扭转局面,所以说《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的修订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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