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天一点《民法典》|生存还是毁灭|视频

今天的民法知识点是宣告失踪和死亡。
民法典第四十条至第五十三条。
【宣告失踪应满足的条件】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宣告死亡应满足的条件】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无论是失踪还是死亡,都必须注意三个层次】
(一)下落不明,是指自然人持续不间断地没有音讯的状态
(二)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
(三)由人民法院依据法定程序进行宣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根据失踪或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案例加成】
农民田某于2006年去外国打工时在途中遇海难失踪,从此查无音讯。2016年其妻胡某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田某死亡,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宣告田某死亡。由于年幼的女儿田燕一直身体不好,家中又没有足够的经济能力给田燕治疗,2017年胡某将田燕送给膝下无子的邻村姚某收养,并办理了合法的手续。2021年,失踪多年的田某突然返回,法院随即撤销了对田某的死亡宣告。田某要求与胡某恢复夫妻关系,并提出田燕的收养未征得他的同意,违反我国《收养法》,是无效的,要求撤销收养合同。姚某与胡某都不同意,田某诉至法院。
【问题】
1、田某与胡某间的夫妻关系是否还存在?
2、田燕的送养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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