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大商业秘密保护法则,你都懂了吗?

来源:乐辉商业秘密律师

按照法律规定,商业信息除了要满足秘密性、实用性外,还必须是经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因此,对商业信息采取保密措施也是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之一。秘密性即不为公众所知悉可以理解为商业信息在客观上的保密效果。

    如果商业秘密在客观上不具有秘密性,那么商业秘密就无从谈起,这是首要条件。但是,仅有客观上的保密效果,还不能满足商业信息作为商业秘密享有法律保护的全部条件,还需要权利人主观意愿的充分表示。如果商业秘密所有人主观上未将“不为公众所知悉”的商业信息视为商业秘密,没有通过合理的保密措施来证明其对商业秘密权利的明确主张,则该商业秘密所有人就不能成为商业秘密的权利人。
 
法律的宗旨是保护商业秘密所有人对商业秘密的合法独占,反对竞争者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的商业秘密,并不要求权利人的保密措施在任何标准下都万无一失,而只要求合理措施即可。在司法实践中,权利人可以采取如下保密措施:
 
    (一)制定保密规章
 
    作为现代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应当健全,尤其是对商业秘密的保密要求、商业秘密的管理办法等应尽可能全面、详细。
 
    (二)签订保密协议
 
    单位与正式员工、临时工,甚至试用期人员都要签订保密协议,对于可能接触商业秘密的人员离职时应要求其出具保守商业秘密的承诺书。
 
    (三)秘密内容分散控制
 
    将商业秘密的内容分割为若干部分,分别由不同的人员进行管理,尽量避免让一两个人掌握商业秘密的全部内容。
 
    (四)采取保密技术
 
    权利人应对商业秘密采取合理的技术性保密手段,如含有秘密的文件应加设密码,并注意每日更新。
 
    (五)设置保密措施
 
    设置保密措施,如保险柜、隔离区、监视屏,专用设备所在车间应定为保密车间等。
 
    (六)建立保密标识
 
    在秘密文件、秘密厂区明确表明“保密”或“车间重地,他人不得擅自入内”等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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