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概念:合同效力补正(超越资质等级合同)

合同效力补正,是指当事人所签订的合同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导致合同不能满足有效条件,当事人可以通过事后补正或者实际履行来使合同满足有效的条件,促使合同有效。
合同无效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合同因明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不需要经过裁判认定,合同当然无效。另一种情况是合同虽然违反了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是否导致合同无效需要经过法院的裁判予以认定。许多法律、行政法规常常只是规定违反强制性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责任,但未规定合同无效。由于行政责任与合同效力不是同一概念,即便承担行政责任,也并非必须导致合同无效。这样,此类合同在签订后,人民法院作出认定之前虽然成立但不生效的,就并非不能通过事后补正或者实际履行来促使合同有效。
合同效力补正已经被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出台的司法解释吸收,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4条规定,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前述司法解释当中 关于合同效力补正的规定,在实践中起到了促进当事人积极履行合同、保证交易安全及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被许多法官和当事人借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4条规定是结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施工企业资质施行动态管理的状态相符的。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施工企业资质施行动态管理的现状来看,建筑施工企业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表明其在承揽工程当时尚未取得相应的资质,但是在工程竣工前取得与承揽工程相适应的资质等级,则表明其已经具备对承揽工程进行建设的施工能力。此种情况认定合同有效,与建筑法通过对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的管理,来达到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的目的并不矛盾。司法解释的规定明确补正时间为建设工程竣工前,审判实践上是被严格限制的,司法解释只规定超越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可以进行效力补正,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合同,没有允许进行效力补正。建设工程竣工,一般指工程施工完毕,承包人将工程竣工的相关资料提交给发包人,监理公司对承包人工程竣工的事实予以认可,并将建设工程实际交付发包人。这里的建设工程竣工时间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间是不同的概念。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间指工程施工完毕的时间,而工程竣工验收的时间是工程竣工之后,由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共同验收工程的时间。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形,如工程已经施工完毕,但承包人因发包人没有全额支付工程款等因素,出于将工程作为发包人支付款项的抵押或者主张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的考虑,没有将已经实际竣工的工程实际交付发包人,但承包人有证据证明工程已经实际竣工,可以认定工程竣工的事实,并依据竣工的事实对竣工时间作出认定。对于因合同解除等原因导致工程未施工完毕,一般应以承包人停止建设,将工程实际交付发包人之时,承包人是否取得与承揽工程相适应的资质等级,作为认定合同效力的事实基础。
(本概念选编主要引自《最高人民法院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特别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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