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行政处罚程序常见问题汇总(2)

01

立案之前的调查材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立案前核查或者监督检查过程中依法取得的证据材料,可以作为案件的证据使用。”

02

接到移送的案件有异议,可以再移送回去吗?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立案查处的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移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03

集体讨论的参加人员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对本规定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案件,拟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这里的行政机关(部门)负责人既包括正职负责人也包括副职负责人,即:正副局长(书记)等。而有关机构的负责人、案件承办人、案件审核人员可以作为列席人员参会,但无权参与讨论。

04

办案期限的起止时间如何计算?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和第六十四条的相关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办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等原因可延期),这些决定包括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移送其他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因此,办案期限的计算是从立案之日起至上述行政处理决定做出之日止。

05

执法文书送达方式可以任意选择吗?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的相关规定:执法文书的送达方式是有先后顺序的,表现为一种递进的状态。首先要采用直接送达的方式,当面交给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或者其同信成年家属拒签的情况下可以现场采取留置的方式送达。对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才可以邮寄送达或委托送达,在以上送达方式都无果的情况下才可以采用公告送达方式。

另外,经受送达人同意的,也可以采用电子送达方式送达执法文书,此方式不存在顺序问题,由于送达相对便捷,建议首选。

06

哪些人可以签收执法文书?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受送达人是自然人的:本人、本人同住成年家属签收;

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受送达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以上受送达人的代理人、代收人也可以签收。

07

责令退款通知书何时发出?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价监竞争局关于责令退还多收价款程序有关问题的解答》(2020年6月24日)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式:

第一种方式: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环节,一并将拟责令退款,未退还部分将予以没收,以及将根据退还情况拟给予罚款等一系列不利后果一并告知当事人。
第二种方式:先向当事人发出责令退款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责令退款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拟责令退款的数额,一并提示当事人,未退还部分将予以没收,拒不退款将从重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就责令退款问题进行陈诉,申辩后,结合陈述、申辩情况向当事人下达责令退款告知书。待责令退款环节完成后,再视退款情况进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环节。

08

查封、扣押的财物或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灭失后如何处理?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中行政处罚裁量情形的规定:“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6)隐藏、转移、变卖、损毁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的,市场监管部门已依法对上述行为进行处罚的除外;……”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一)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

09

处以警告或小额罚款的案件都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吗?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六十六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自然人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即: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罚。

但是如果需要给予当事人没收财物、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的案件,不管是否给予警告或处罚数额多小,都不能适用简易程序,而应适用普通程序处理。

10

自由裁量理由可以做为行政处罚的依据吗?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规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适用要求。市场监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本意见及按照本意见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可以作为行政处罚决定说理的内容,不得直接作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与裁量基准规定不一致的,应当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作出说明。”

11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加处罚款是否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12

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如何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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