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岚观察】环境困境:“嵌入”和“脱嵌”的契约解释
【经岚观察】16139
环境困境:“嵌入”和“脱嵌”的契约解释
文/李志青
前言:最近读到中信出版社”新百家文丛“的两本新书,收获甚多。分别是上海交通大学黄少卿教授的《走出发展的陷阱》和复旦大学熊易寒教授的《平衡木上的中国》,两本书分别从经济学和政治学的视角讨论了当下中国在社会经济发展上所面临的深层问题,对于专业和非专业的读者都具有较强的可读性。在笔者看来,两位作者的讨论最终可以汇聚到一起,便是解决发展过程中的各种体制机制及其选择问题,这一点与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强调通过改革来纠正各种社会经济的扭曲,以及通过制度来锁定改革红利是不谋而合的。为此,笔者将结合自身的研究来陆续讨论两本书中涉及的一些共性问题,本文是头篇,供读者批评指正。
在《平衡木上的中国》一书中,作者熊易寒兄提到一个关于环境污染的案例,他用“嵌入”和“脱嵌”两个概念刻画了村庄中的村民与邻近化工厂之间的社会关系演变,从经济学的视角来看,这种演变非常有趣。有趣的地方在于,如果把村民与化工厂之间因为某种经济纽带关系而形成的“嵌入”视为一种“契约”的话,那么这种原始契约关系的终结,也就体现为两者在社会关系上的“脱嵌”。按照作者的理解,他认为这是市场经济发展到某个阶段后所带来的“脱嵌”结果,但从契约关系的视角看,市场仍然是原来的那个市场,只不过是市场中双方形成的契约关系发生变化了,从原先的某种补偿和被补偿的“隐性”契约,转化为抛却这种补偿关系的“显性”契约,在隐性契约中,没有合同,也没有规则,但这仍然是一个市场,在显性契约中,市场没有变,但需要签订合同和制定规则。那为何后者的契约关系就无法达成了呢?结合近期由于诺贝尔经济学奖的获得而再次名声大噪的“新制度经济学”(契约理论属于新制度经济学的范畴),可以做一些解释。
第一,在原生态的村庄经济生活中,化工厂要顺利嵌入进去,首先必须克服环境经济学中经典的“邻避困境”挑战,化工厂的内部成本“外部化”,给村民带来各种损失,在一方得益,另一方受损的局面中,解决的较好出路无疑在于“补偿”。在某种程度上,补偿的实质正在于实现了新制度经济学中非常看重的“一体化”思路,村民与化工厂的“一体化”的确可以解决环境污染的邻避困境,既然咱们都成为一家人了,那就自然是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在《平衡木上的中国》一书所提及的村庄案例中,一体化的另一个极大好处在于,甚至不需要显性的契约。通常情况下,即便是两家企业合并,也必须黑纸白字地讲清楚,但在原生态的村庄经济发展背景下,一体化的基础不是合同这种显性契约,而是信任这类隐性契约(为何会有信任感呢?需要进一步调查,也许化工厂的老板恰好就是村支书等等),也正因为如此,一体化的契约成本大大降低,按照科斯的话来讲,就是交易成本为零。化工厂一方还需要付出什么成本呢?其实很简单,就是解决几个劳动力的就业(反正正好需要劳动力),对农业生产的损失做些许补偿(在工农剪刀差下,农产品市场价格不高),总之,契约成本与补偿成本都不高,双方也都相安无事。尽管从《平衡木上的中国》一书的视角来看,这是一种社会学和政治学意义上的“嵌入”,即村民经济和生活与化工厂密不可分,但其背后还离不开经济学上的解释。
第二,那为何又会“脱嵌”了呢?这就与本次诺奖得主哈特等两人的理论有关了,在哈特看来,契约永远是不完备的,正如村民与化工厂之间的契约关系一样,不仅是根本没有合同文本,而且在其补偿与被补偿的关系中,也并没有明确的权利和义务之分,这样一来,就构成了典型的“不完备契约”关系。在双方之间的契约不完备条件下,同时,又伴随着市场条件的改变,这种不完备性所造成的缺陷变得越来越明显。原因在于,一方面,当化工厂出现易主/改制等情况后,新的工厂主与村民之间不存在“信任关联”,他们希望通过显性,而不是隐性的契约来保护自身的权利;而另一方面,在整体经济获得增长的背景下,村民在补偿上的要价在不断提高。这就意味着,交易成本与补偿成本都在上升,从而打破了原先的平衡关系。当然,背后的原因也不是这么简单,按照哈特的解释,在不完备的契约关系中,谁掌握了“剩余索取权”,谁就可以真正获得一体化后的好处,而哈特还认为,这个“剩余索取权”的获取取决于契约双方的博弈关系,谁拥有的资产专属性(物质资产)更多,谁就拥有这个“剩余索取权”。表面上看来,一定程度上,基于化工厂对于村民的优势地位,化工厂理应拥有这个一体化后的“剩余索取权”。但问题是,“脱嵌”后的化工厂面临着尴尬的局面。
一则,作为化工厂自身,他并不愿意支付任何一体化的成本(包括补偿成本),说白了,他现在根本不想要一体化了,虽然一体化可以带来长远的好处,但毕竟要付出短期的补偿成本,这对于刚刚获得某种“新生”的化工厂而言是极大的负担。由此,随后也就带来了邻避的困境,既然化工厂希望“脱嵌”,那么村民自然就要开始为了利益而抗争。
二则,更为要紧的是,“脱嵌”后,随着外部环境规制约束的加强,化工厂和村民之间已经失去了通过显性契约来实现“一体化”的可能,化工厂必须在内部和外部多个维度上满足最新环境规制的要求,这意味着,化工厂与村民之间的环境“契约关系”已经被市场经济中的环境“治理关系”所取代,在这个新的“治理关系”中,政府、企业和村民形成三方的博弈。在此,无论是企业,还是村民都已经失去了对潜在“剩余索取权”的控制。企业只可以在不同减排方式中进行选择,村民则仅可以在不同环境治理参与方式中进行选择,他们无法再“自行”安排相互之间的契约关系了。最终,村民在利益索取无望的情况下,走上社会抗争就成为必然选择。(未完)
(李志青 复旦大学环境经济研究中心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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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少卿,《走出发展的陷阱》,中信出版社,2016.3;
熊易寒,《平衡木上的中国》,中信出版社,201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