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在违法建筑案件中有效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维权指引
随着我国城镇化的推进和新农村的改造建设,无论是在城镇,还是在农村,政府部门对违法建筑的打击力度空前加大。其中,不乏一些不是违法建筑,或不应当认定为违法建筑的建筑被责令限期拆除或强制拆除等,严重损害了相关群体的合法利益。那么,在涉及违法建筑的案件中,如何通过法律途径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针对前述问题,法律研习所特推出违法建筑案件指引,以指导和帮助涉及违法建筑的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通过合法的途径有效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一、何为违法建筑
广义上的违法建筑是指一切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的建筑物、构筑物。具体是指违反《公路法》《建筑法》《土地管理法》《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防洪法》《文物保护法》《公路法》《草原法》《消防法》《电力法》《防震减灾法》等规定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
狭义上的违法建筑主要是指违反城乡规划相关法律法规的建筑物、构筑物。
在我国政府机关对违法建筑的治理过程中,所指的违法建筑是侠义上的违法建筑,具体是指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等规定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
二、违法建筑的认定标准
违法建筑的认定,有形式标准和实质标准,在具体认定时要做到二者统一。
形式标准是指:是否有合法有效的规划许可和建设许可证件:一是是否取得规划许可证, 二是是否按照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建设, 三是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是否属于超过批准期限不予拆除的。
实质标准是指: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是否符合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实质标准认定过程中,又会涉及违法建筑的形成时间和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制定时间问题,一般认为,在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实施以前形成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不宜认定为违法建筑,不宜按照违法建筑直接予以强拆拆除。具体的时间点有《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条例》《城市规划法》《城乡规划法》颁布施行时间。通常情况下,各省市县都会有具体的规定,通常认为1984年《城乡规划条例》颁布施行之前的属于历史遗留的搭建物,不属于违法建筑。
三、违法建筑的认定及拆除程序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综合执法部门、城乡管理部门等具体违法建筑查处职权的部门在执法的过程中,发现涉嫌属于违法建筑的,首先进行立案调查,核查是否具有合法有效规划和建设许可证件,以及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是否符合规划和建设证件的规定。如果不具体规划和建设许可证件或建设不符合规划和建设证件的规定,则会认定属于违法建筑。后续会要求违法建筑的建设人或所有人限期整改或拆除,并可能并处罚款等。如果在限期拆除的时间内,不拆除的,则可能根据我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予以强制拆除。
四、对违法建筑的认定或强制拆除不服,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
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对行政机关违法建筑的认定或强制拆除不服的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五、本不属于违法建筑,却被行政机关违法拆除了,能否获得赔偿?
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给行政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的违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在满足国家赔偿条件的情况下,行政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要求国家进行赔偿。如果本不属于违法建筑,但却被行政机关违法拆除了,该建筑的所有权人可以要求国家进行赔偿,具体的赔偿数额一般根据评估报告确定。
六、属于违法建筑,在行政机关拆除时,对违法建筑物内的私人物品造成损害的能否获得赔偿?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违法建筑因不具有合法性,故不属于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行政机关在违法建筑拆除时,如果程序违法,不负有对违法建筑的所有人进行赔偿的义务。但如若行政机关在强制拆除时,违反法定程序,对违法建筑的私人财物造成损害的,要依法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