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如何理解?
问:关于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是只针对单独的采购项目中已经设定为资格条件的因素不能设定为评审因素?还是国家关于行业的强制要求可能被设定为资格条件的资质或条件均不得设定为资格条件?是否可以设定消防或者强弱电相关的资质作为加分因素?
答: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包含三个含义:(1)《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六项法定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2)凡是项目所处行业有国家强制要求和标准,必须在本项目中列为资格条件,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3)单独的采购项目中已经设定为资格条件的因素,不得再设定为评审因素。没有设定为资格条件的因素,在不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前提下,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求设定为评分因素。从您的提问来看,如果配电和消防资质与采购项目相关,并且没有列为资格条件,则可以设定为加分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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