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要我签竞业,签不签呢?这是一个问题
最近一位资深教育行业的资深从业者和我探讨了关于竞业协议的问题,提炼总结之后大概包括三个方面:
1、 为什么现在企业都流行搞竞业协议?
2、 听说竞业协议一般都是用来限制掌握了核心资源的员工的,教育行业似乎并没有什么核心资源,公司这样的做法合理吗?如果我仅仅是出去做了一些教育业务相关的事情并不挖公司的学生,这样协议还会生效吗?
3、 到底要不要签竞业禁止协议?
说实话,我看到这堆问题,其实我是对教育行业感到高兴的,因为竞业禁止协议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教育行业已经足够成熟了,才会重视这个协议在市场中的作用。
01
竞业协议是什么?
又是怎么出现的?
竞业禁止协议是一个法律文件,它本质是为了限制过度竞争,背后其实是商业的进化史。
最早的竞业禁止协议来自15世纪的欧洲,欧洲的工业围绕着各类工会组织展开的。学徒制是当时行业规范下的最主要雇佣模式,竞业协议是这套雇佣模式的一部分。通常来说,一个年轻人拜一个成熟的工匠为师,签署一个历时7年的合约,这个合同一般会规定学徒的工资(和没有差不多)、工作时间(一般是七年),不得不去竞争对手处工作,以及学成后,不得和师傅在同一区域竞争等内容。
一个著名的论断,因为太过有名被称为叫“熊彼得效应”。在熊彼得之前,经济学界通过研究发现,竞争会导致利润下降,而创新可以带来利润,因此为了追寻独占的利润,企业会在竞争压力下,不断创新。然而熊彼得的研究却发现,在一定的条件下,这个传统的基本规律会失效,过度竞争的市场中,会将创新带来的增长红利消失殆尽,导致该市场的经营者不愿意推动创新。所以,世界上的绝大多数国家都把对竞争的保护,进阶为对竞争的调控,我国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自然也不可能置身事外。
02
设置竞业协议是
市场竞争下的必然选择?
你可以假定一个场景,A公司依靠50人的研发团队,通过巨额投入搞出了一种新产品,融合大量的技术和资源,研发成本超过1000万美元。对竞争对手B公司大概有一年半的优势。结果B公司用年薪30万美元就把某个核心人才挖走了。然后只用了500万美元不到的成本,三个月内搞出了类似产品。那么问题来了,如果你是A公司你该怎么办,你是给每个人加薪到30万美元,让研发成本增加50%,还是推动竞业协议的签署更划算呢?
哈哈,你当然可以和我较个劲,选择给全体员工加薪到30万,也不肯推动竞业禁止协议。熊彼得的观点会告诉你一个更残酷的结果,公司可能会退出该市场,因为当研发成本到了一定高度后,甚至会导致该产品无利可图的时候,大家谁也不会去推动创新,逐利的资本也会选择撤资。
我们把视角放回教育行业,国家统计局官网显示,2018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82461元,比上年增加8143元。2017年教育行业平均工资为83412元,2018年为92383元。而相关资料显示,2016年教育行业平均工资为74498元。人均逐年上涨的背后,是资本涌入和推动的结果,也反映了行业人力资源素质的提升,高薪可以吸引到更优秀的人才涌入。为了避免产业内的国度竞争,竞业协议也就势在必行了。
竞业禁止是一种人力资源的商战策略,不是简单的客户供应链管理
03
我不挖公司客户,
公司还能让我签竞业协议吗?
有人问,我不挖客户,企业能让我签竞业禁止协议吗?当然可以。对于企业来说,避免客户流失只是目标之一,公司是不希望自己的竞争对手,能够获得和你签约的机会,保持公司的竞争优势。说白了,你是人才,是一把双刃剑,用好你,公司牛逼,留不住你,你转身去了竞争对手,公司利润受损。这个才是他整个雇佣、人力管理的核心。所以,你可以看到BAT、今日头条等企业都实施严格的竞业禁止协议。
比如今年6月份,腾讯的《一线》就披露了一个案子:“百度前员工李成刚因涉嫌违反竞业协议,被百度诉上劳动仲裁部门,面临共计100万余元的竞业限制补偿金退还及违约赔偿。李成刚于2011年7月入职百度,与百度签有竞业限制协议,从事技术研发相关工作。2017年12月8日,李成刚从百度离职,离职前再次与百度就竞业协议达成一致,根据竞业协议,李成刚离职之日起一年以内不得加入百度竞争对手公司及其关联公司,而在这一年中,百度则需要向李成刚按月支付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可是李成刚先生在还处于竞业限制期内的情况下,一边拿着百度给的竞业补偿,一边悄悄违约入职今日头条,百度声称李把公司的商业机密透露给新东家今日头条。在收集证据之后,百度将李诉上劳动仲裁部门,要求其立即停止违约行为,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并支付违约金共计100万余元人民币。
04
履行竞业协议需给出补偿,
员工风险依然存在
竞业协议虽然对于人才的求职和再就业影响巨大,但是是合法的。
首先,企业要求员工签署竞业禁止协议是有法律依据的。
根据竞业限制对象不同,竞业禁止可以分为高级管理人员的竞业禁止和一般雇员的竞业禁止。法定竞业禁止最为常见,我国《公司法》等企业经营领域的主要监管法律法规都有规定。比如《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一般雇员的竞业禁止,分为在职期间的竞业禁止和劳动者离职后的竞业禁止两种。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通俗地讲,你在职期间或离职以后都不可以干伤害公司利益的事情。你还会发现,劳动合同中是可以约定竞业义务的,在存在竞业义务期间,你不可以去竞品公司打工,更不能将企业的秘密泄露给竞争对手。还可以约定离职后可以维持相关的保密和竞业义务,只不过要给钱才行,给多少钱由双方约定。
没有约定给多少钱该怎么给?我国法律也有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同时《劳动合同法》第24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该法律上客观上讲是非常倾向于劳动者的,因为没给钱就可以申请已经签署的竞业协议作废,而且协议有效期不能超过两年,除非你们又再次签署相关协议。不过能连续签竞业协议的都不是一般人。我曾经遇到一个创业者,他的原来单位给他发竞业协议整整发了五年,他这五年游山玩水,远离本行业,但是仍然和他续签了几次。
另外,有的朋友会得瑟了。给这点钱就能把我锁定了?只要让新雇主替我支付违约金就好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九十条的规定,“对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情形,企业不仅可以与劳动者约定在劳动者违反竞业禁止协议时应赔偿用人单位的损失,还可以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
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还约定了“违约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所以,千万别得瑟。
其次,签不签是由市场决定的。你不愿意签的前提是你能承受被开除的风险。所以你可以选择离职,来捍卫自己不签竞业禁止协议的自由。不过目前来看,竞业禁止协议这件事情不会那么普及的,毕竟企业真要是人人都签,一方面说明公司其实没啥核心资源或者技术,因为是个人都能拿走。其次,维护合约的成本也太高了,不合算。
所以,大家先努力变优秀吧。
作者介绍
陆海天,湖南人,法律专业毕业,尚伦律师事务所前员工。创业黑马公司前记者,狮吼网联合创始人,梦疆咨询创始人,资深猎头顾问,长期深耕互联网、创业服务市场。公众号【熊叔一怒为苞谷】作者,欢迎各位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