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31 每日一税】2021年第32周周末问答

【20210731  每日一税】

2021年第32周(2021.07.26-2021.07.30)周末问答

文/李冼

这是《每日一税》为您服务的2664天,愿今天又是美好的一天。

编者按:应广大读者朋友的要求,每周末与各位老师一起讨论本周每日一税思考题。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一、2021年7月26日:2020年,王五自行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险,年保费6000元,王五自行申报的个人所得税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4.40万元(注:不包括商业健康险),王五2020年应缴个税多少元?

答: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险,可按限额为2400元/年扣除。

王五个人所得税全年应纳税所得额=14.40-0.24=14.16(万元)。

王五应纳个人所得税额=141,600.00*10%-2,520.00=11,640.00(元)。

法规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

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

2400元/年(200元/月)的限额扣除为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标准之外的扣除。

二、2021年7月27日:M公司为住房租赁企业,2021年第三季度取得向个人出租住房含增值税收入1200万元,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假如M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租的住房是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M公司应纳增值税额=1200万元/(1+5%)*5%=57.14(万元)。

法规依据:《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

第三条 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提醒:2021年10月1日起,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

法规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

一、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

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适用上述简易计税方法并进行预缴的,减按1.5%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七、本公告自2021年10月1日起执行。

三、2021年7月29日:2021年6月,M公司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200万元,预缴企业所得税如何申报纳税?

答:根据现行税法规定,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属于股息、红利性质,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其中,发行方和投资方均为居民企业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可作免税收入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同时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法规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4号)

一、企业发行的永续债,可以适用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政策,即: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属于股息、红利性质,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其中,发行方和投资方均为居民企业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可以适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规定;同时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因此,2021年6月,M公司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200万元,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作免税收入申报。

参考依据:《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20210713〕

一、免税、减计收入、加计扣除优惠事项

企业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7行“减: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下的明细行次申报以下事项:

(一)免税收入

企业享受免税收入优惠政策时,应按照《免税收入优惠事项表》(表1)申报优惠事项名称和优惠金额。

表1:免税收入优惠事项表

序号

优惠事项名称

6

永续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6.“永续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64号)等税收政策规定,发行方和投资方均为居民企业的,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可以适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规定。投资方可申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永续债利息收入。

四、2021年7月30日: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法规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

二、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祝@所有人 周末快乐!

后语:很多朋友还没有养成阅读后点“在看”的习惯,真心希望大家在阅读后顺便点“在看”,以示鼓励!在探索税法奇妙的旅途中,我是您的向导,而您的成长则是我的指南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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