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总公司在上海有个独立核算的分公司,税局要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但为什么有些分公司又可以作为独立的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
广东总公司在上海有个独立核算的分公司,税局要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但为什么有些分公司又可以作为独立的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独立核算就应该成为一个独立的纳税人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这是一个大家都很容易误解的观点,总分公司独立核算与是否分开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是同一个层面的东西,一个是会计核算另一个是税款缴纳两者没有必然的因果关联。其实分公司无论怎么核算,都应汇总到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那为什么我们有些分公司又能够独自缴纳企业所得税,不用汇总到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呢?这因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若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也无法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其独立纳税人身份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所以,就会出现采用独立核算方式的分公司,由于进入了“核算方式影响纳税申报方式”的误区,以为独立核算则无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进而没有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的证明资料及所得税分配表,也就被税务局视为独立纳税人,独立缴纳了企业所得税。但是,分公司独立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并不能享受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必须按照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进行纳税。
以下内容参考阅读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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