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新版)重庆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服务指南(含报告表等格式)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服务指南

(可在水土保持技术服务网www.stbc.cn—法律法规板块下载电子版附件)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重庆市水利局审批权限范围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申请和办理。

二、事项审查类型

(一)先审后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二)先批后核(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三、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第二十六条。

(二)《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三)《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

(四)《水利部关于下放部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权限的通知》(水保〔2016〕310号)。

(五)《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

四、受理机构

重庆市水利局。

五、决定机构

重庆市水利局。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1.审批对象:建设单位或个人。

2.市级审批范围

(1)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①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除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项目和水利项目外的其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审批;

②市级审批(核准、备案)征占地面积在20公顷及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审批,其中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重庆经开区管理范围内的项目和万州区境内征占地面积在五十公顷或挖填土石方总量五十万立方米以下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③跨区县(自治县)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项目审批;

④市级批准设立的开发区、高新区、产业园区等园区的区域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审批。

(2)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跨区县(自治县)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项目审批。

3. 豁免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情形

(1)征占地面积不足0.5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1千立方米的小型项目;

(2)社会投资的小型低风险建设项目(即工业项目、仓储项目,满足建筑面积不大于1万平方米、高度不大于24m,且不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或危险品)。

(二)准予许可条件

1.符合水土保持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2.符合水土保持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要求。

3.符合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通过条件。

八、禁止性要求

无。

九、申请材料目录

(一)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1.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表(原件2份)。

2.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原件10份,电子件光盘1张)。

(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1.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表(原件2份)。

2.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原件6份,另带未装订报告表原件1份,电子件光盘2张)。

注:涉密项目按国家保密规定执行。

十、申请接收

(一)申请方式:申请人可通过重庆市网上办事大厅提交电子材料,采取窗口报送、邮寄等方式提交纸质材料;也可到窗口申请和提交纸质材料。

(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一路58号市住房城乡建委1楼审批服务大厅水利工程窗口(8号)。

(三)联系电话:023-63858593。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一)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1.申请:生产建设项目开工前,申请人通过重庆市网上办事大厅https://zwykb.cq.gov.cn/向重庆市水利局提出申请。审批申请表可在重庆市网上办事大厅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板块中下载。

2.受理:由审批服务大厅水利工程窗口统一收件,并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做出处理,制作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决定书或补正通知书或不受理告知书。

3.审查:重庆市水利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评审(含现场踏勘),材料满足相关要求的提出审查意见;材料不满足相关要求的,提出修改意见,项目法人按要求修改完善材料,重庆市水利局组织专家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若需要听证的,由重庆市水利局组织听证。

4.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重庆市水利局出具准予许可决定;不符合条件的,重庆市水利局出具不予许可决定。

5.送达:申请人到重庆市审批服务大厅水利工程窗口领取或通过电子邮件发放许可决定,也可联系水利工程窗口申请邮寄领取。

(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1.申请:生产建设项目开工前,申请人通过重庆市网上办事大厅https://zwykb.cq.gov.cn/向重庆市水利局提出申请。审批申请表可在重庆市网上办事大厅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板块中下载。

2.受理:由审批服务大厅水利工程窗口统一收件,并在1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做出处理,制作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决定书或补正通知书或不受理告知书。

3.审核:重庆市水利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核。

4.决定: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庆市水利局出具准予许可决定;不符合条件的,重庆市水利局出具不予许可决定。

5.送达:申请人到重庆市审批服务大厅水利工程窗口领取或通过电子邮件发放许可决定,也可联系水利工程窗口申请邮寄领取。

十二、办理方式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

十三、办结时限

(一)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不含专家评审、听证等时间),特殊情况经重庆市水利局负责人同意,并与服务对象协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3.专家评审时限: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但根据专家评审的初步意见,申请人对有关材料进行补充完善的时间、专家复核时间除外。

4.补充完善时限:专家评审过程中,若报告原则性通过专家评审但需修改完善的,则申请人需在技术评审会后20个工作日内提交完善后的报告,逾期未报,则该行政许可事项作退件处理。

(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审批结果

行政许可决定。

十六、结果送达

申请人可到重庆市审批服务大厅水利工程窗口领取或通过电子邮件获取许可决定,也可联系审批服务大厅水利工程窗口申请邮寄领取。

十七、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条和第八条,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利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2.申请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补偿。

(二)申请人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九条和第三十一条,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依法取得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十八、咨询途径

(一)现场咨询:市住房城乡建委1楼审批服务大厅水利工程窗口(8号)。

(二)电话咨询:023-63858593(窗口);023-63851713(办公区)。

(三)网上咨询:重庆市网上办事大厅。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一)电话监督投诉渠道:023-89079000。

(二)现场监督投诉渠道:重庆市渝北区新南路3号水利大厦20楼局办公室。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事大厅地址: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一路58号市住房城乡建委1楼审批服务大厅水利工程窗口(8号)。

(二)可乘坐118路、403路、411路、413路、416路、421路、462路、466路、476路、818路、819路、871路、873路公交车至“鹅岭站”下;或乘坐轨道交通一号线在“鹅岭站”下。

(三)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https://zwykb.cq.gov.cn/(重庆市网上办事大厅)。

二十二、备注

(一)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指需要扰动地表、开挖回填土石方、改变原地形地貌或地下构造、损坏水土保持功能的所有生产建设和资源开发项目。

(二)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三)征占地面积在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应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征占地面积在0.5公顷以上5公顷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千立方米以上5万立方米以下的项目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附录:1.流程图

2.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表

3.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附录1-1

流程图(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附录1-2

流程图(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附录2

来源:重庆市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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