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政策优惠
1、在企业所得税法中,作为免税收入的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如何界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2、请问什么叫权益性投资收益?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
3、企业所得税法对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收入确认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4、请问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是否需要备案?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不需要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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