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解」企业之间的借款要缴哪些税?附思维导图
对于大部分中小企业而言,银行贷款是资金来源的一个主要途径;但是,金融机构出于自身经营目标和风险把控的考虑,对中小企业的放贷比较谨慎,如此一来,企业与企业(非金融机构)之间的借贷就成了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另一条途径。
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贷被称为“民间借贷”,企业除了需要签订借贷合同外,与税务最直接相关的便是贷款利息。
根据相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借贷双方约定利率分为三个档次,予以区分对待:
(1)年利率0% - 24%的范围内,法律予以保护;
(2)年利率24% - 36%范围内的利息,可以自愿支付;
(3)年利率超过36%的部分无效,法律不予保护。
正常情况下,企业发生一项经济业务,通常需要考虑增值税、附加税费、企业所得税和印花税这几大税种。今天,我们就从这几大方面来一一分析企业之间的借贷需要缴哪些税。
增值税
首先,企业借贷行为中所收取的利息和利息性质的收入属于营改增项目中的“金融服务”,细分项目为“贷款服务”,所涉及的税率(征收率)如下:
1) 一般纳税人:6%
2) 小规模纳税人:3%
注意:贷款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误区:没有收利息就不用缴税了。
正解:企业之间的无偿借贷需要视同销售(不考虑社会公益的情况)。
2个例外:
1) 统借统还业务
财税〔2016〕36号等文中对统借统还业务表述得非常的官方,我用大白话翻译给大家听就是“统一借钱、统一还钱”。
举个栗子:
企业集团A从其他地方统一借来了1000万,年利率8%;分别给下属企业B、C、D各300万、200万、500万;只要A向B、C、D收取的利息不高于8%,那A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如果A向B收取的利息为10%,那么并非只对超过8%的那2%部分利息征收增值税,而是对全部8%的利息征收增值税。
2) 企业集团无偿借贷
这里指的是财税〔2019〕20号中提到的“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注意:
1. 此条优惠政策目前的截止期限是2023年12月31日,详见《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2. 此处只有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无偿”借贷才免征增值税,如果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借贷收取了利息,且不属于上述第一条提到的“统借统还”业务,则不免征,仍应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举个栗子:
企业B向企业C借款100万元,企业B和企业C同属于企业集团A。
如果C看在其与B同属于A的份上不收利息,那么C无需按“无偿借贷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如果C觉得虽然大家都同属于A,但钱不能白借出去,就算象征性的只收1块钱利息,那也不能免征增值税。
附加税费
具体指: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计税依据: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之和
税率见下表:
企业所得税
对于贷款方(债权人),大的原则是:有利息收入,缴税;无利息收入,不缴。
对于借款方(债务人),大的原则是:利息支出可税前扣除,但有限额。
怎么理解?
首先,在所得税处理上,企业之间的无偿借贷是不需要像增值税那样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因此,没有利息收入则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其次,“大的原则”指的是两个非金融企业之间没有任何关联关系;在这一前提下,利息支出的扣除限额按照《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不得超过按“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
举个栗子:
E公司向F公司借款100万元,年利率5%,即一年的利息为5万元,E和F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如果此借款期间,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为6%,则E公司支付的利息5万元可全额税前扣除;
如果此借款期间,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为4%,则E公司可在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为4万元,需纳税调增1万元。
最后,原则之外的特殊情况,是关联企业。
关联企业除了要符合上述规定外,额外还需满足2个条件:
1. 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2. 债资比有限制
其中,独立交易原则的具体规定可以参考《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条。如果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税务机关有权对“应纳税收入”或“应纳税所得额”进行调整。
关于债资比的具体规定,可以参考《财税〔2008〕121号》(财税[2008]121号)
计算公式如下:
不得扣除的利息支出 = 实际支付的全部利息 ×(1 - 标准比例 ÷ 关联债资比)
以非金融企业为例:
A公司投资100万元设立B公司,占100%股份;2020年B向A借款500万元,借款利率为5%,未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且该项借款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那么,B公司2020年度不得在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 25 * (1 – 2 / 5) = 15万元
印花税
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不属于目前的印花税征收范围,不缴纳印花税。
总结导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