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民事诉讼代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民事诉讼代理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所律师代理民事诉讼实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律师接受民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其职责是:在委托信授权范围内,参加诉讼活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第三条 律师担任民事诉讼代理人,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秉公办案,仗义执言。
  
  

第二章 收案

  第四条 收案应具备以下条件:
  1.委托人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或原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3.本案属于人民法院管辖;
  4.居住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外国公民及居住在国外的华侨委托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的,应有合法证明。
  5.不接受委托人无权诉讼和明显无理的案件。
  
  第五条 收案程序
  1.先由接待人员向当事人问明案情的基本情况,分析事实和证据的可靠程度,明确该案是否符合收案条件。
  2.对符合收案条件的,向该部的部长介绍,由该部部长指派承办律师,如部长本人承办需经主任、副主任审批。
  3.承办律师,应及时与委托人面谈,掌握案件的基本情况,然后进行收案登记,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条 收案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1.民事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协议发生法律效力后,只有人民法院按审判监督程序已经决定再审的条件,律师事务所才能接受当事人的委托。
  2.在当事人没有委托代理人时,可以由本所视情况指派两名律师担任同一案件中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但须明确主要代理人。两位代理律师对案件认识不一致时,不准向当事人透露,应通过律师事务所主任、副主任研究决定后统一口径。
  3.当事人已委托了一名代理人或收案后发现就本案已委托一名代理人时,应与该代理人交换意见,如意见基本一致,可以共同代理,否则,应向委托人讲明情况,由其任选一名代理人或就不同事项,分别授予不同权限进行委托。
  
  

第三章 订立委托代理合同

  第七条 收案后由承办律师以律师事务所名义与委托人签定委托代理合同。合同一式二份,一份由委托人保存,一份由承办律师附卷。
  
  第八条 代理权限是确定律师代理委托人参加民事诉讼活动范围,检验代理行为是否有效的基本依据。因此,双方在订立委托代理合同时,必须对代理权限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不应笼统地填写含义不明的“全权代理”、“一般代理”或“诉讼代理”。
  
  第九条 代理权限有一般代理和全权代理两种。
  一般代理是根据委托人授权,只能代理当事人行使其一般民事诉讼权利的代理,包括下列内容:
  1.代为起诉、应诉;
  2.代理申请诉讼保全或证据保全;
  3.申请回避,向法庭提供证据,询问证人、鉴定人和勘验人、要求重新鉴定调查或勘验请求调解,发表代理意见;
  4.申请执行;
  5.双方商定的其他可以代理的事项。
  全权代理是根据委托人的授权,在代理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同时,又可处理委托人的民事实体权利的代理。包括下列内容:
  1.代为承认部分或全部诉讼请求;
  2.代为放弃、变更或增加诉讼的请求;
  3.代为和解;
  4.代为反诉;
  5.代为提出或申请撤回上诉。
  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订立委托代理合同时,除接受一般代理外,还可根据具体情况,接受全权代理中一项或全项。
  
  第十条 委托人为法人的,双方所签委托代理合同还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四章 阅卷

  第十一条 承办律师凭本人执业证和委托代理合同到人民法院查阅卷宗。阅卷一般应在法院进行;遇有特殊情况需将卷宗携出法院,应经法院有关人员同意。
  
  第十二条 阅卷要认真细致,弄清当事人起诉或答辩的事实,诉讼请求或答辩的事实,诉讼请求或辩驳、反诉是否符合客观实际和法律政策的规定,重点分析判断证据及其来源是否合法、确实、充分。
  
  第十三条 阅卷应作好记录。记录要能反映出案件的基本情况,对事实不清、证据不合法、不可靠的要重点摘录。摘录材料要注明卷号、页码,摘录卷内材料不应断章取意,要保持其联贯性、完整性,不改变愿意。
  
  

第五章 调查

  第十四条 通过阅卷和向委托人了解之后,承办律师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经委托人提供证据和有关情况仍不能解决上述问题的,还应亲自进行调查。调查前要拟好调查提纲。
  
  第十五条 调查应持律师事务所专用介绍信,一般由两人进行,如系一人调查,应有一名与本案无利害关系的第三者在场;被调查人是未成年人的,应请其监护人在场。
  
  第十六条 调查要作好记录。调查笔录要与被调查人陈述内容相一致,经被调查人阅读或对其宣读无误后,由调查人、记录人、被调查人和在场人签字盖章。如摘录其单位保存的有关资料,则应注明资料名称和卷、期、页码,并请该单位审核加盖印章。
  
  

第六章 代理意见的形成

  第十七条 承办律师查明案情之后,对于一般案件和自己有把握的问题,可以写出代理词,由所在部部长审阅,部长承办案件的代理词由主任审阅。
  
  第十八条 承办律师基本查明案情之后,对于本案的某些问题的认定自己没有把握或查不到有关法律政策依据时,应向部长汇报,集体讨论确定代理意见。
  
  第十九条 对重大、复杂的案件,应经律师事务所集体讨论,确定代理词的基本观点。
  
  

第七章 出庭前的准备

  第二十条 承办律师接到法院的出庭通知后应做好以下准备:
  1.拟出向证人等发问提纲;
  2.就对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可能对代理词反驳的问题,拟出答辩提纲;
  3.准备好拟在法庭上宣读、出示和引用的证据;
  4.进一步熟悉与案件有关的法律政策。
  
  第二十一条 承办律师在法院开庭前应与委托人交换意见,以便在法庭审理时进行配合。
  
  第二十二条 对于委托人在诉讼请求或答辩中的非法和无理部分,应耐心进行解释,劝告其放弃;如委托人不采纳律师意见,在法庭上应由委托人自己陈述。
  
  第二十三条 律师应按时出庭,并要服装整洁、举止大方,文明礼貌。
  
  第二十四条 没有特殊约定,承办律师与委托人共同出庭;代理离婚案件,必须由委托人共同出庭。
  
  

第八章 参加法庭审理活动

  第二十五条 律师出庭要模范遵守法庭规则,发言文明,态度谦虚,说明透彻有据,坚持合法合理要求。
  
  第二十六条 在法庭调查阶段,律师就本案的疑点,按提纲向对方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和勘验人发问,协助法院核实案情和证据;必要时申请通知新证人出庭,调查物证;重新签定或勘验,将新证据提交法庭。
  
  第二十七条 在法庭辩论阶段,律师要认真发表代理词,无论担任原告或被告方代理人,都应根据法庭调查情况对自己的代理词或代理意见做及时必要修改、充实,律师在法庭审理结束后,尽快整理出完整的书面代理词,打印或抄写后将正本送法院,副本留自己存档。
  
  第二十八条 法庭对案件调查,只要符合法律政策规定,应说明委托人接受法院的合理调解方案,尽力促成双方当事人和解。
  
  第二十九条 律师参加庭审活动要做出简要的出庭笔录,能反映出法庭审理的程序和内容,重点是反映出律师本人的活动情况。
  
  

第九章 法院宣判后的工作

  第三十条 代理一审诉讼活动的,如法院做出的裁判合理合法,律师应说明委托人服判,当事人坚持上诉的,律师不再接受其委托;如法院的裁判不当,律师应向委托人讲清裁判文书的不合法不合理部分,当事人是否上诉由其自己决定。如果委托人决定上诉,并继续委托律师代理的,原承办律师可继续提供其代理人,参加第二审诉讼活动,并另办委托手续。
  
  第三十一条 律师代理第二审诉讼的,人民法院做出的裁判合理合法,应说服委托人服判,按判决书或裁定书的要求执行;如果二审法院的裁判违法或显失公正的,可告诉委托人按民事诉讼的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和申诉。
  
  第三十二条 结案后,承办律师应按律师业务立卷归档要求,及时将卷宗装订、归档。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律师代理行政诉讼案件和接受非诉讼事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活动,均可参照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注意的几个问题:
  1.律师事务所受理的民事(包括经济)代理案件,不论争执标的大小,收费多少,都同等对待。
  2.对于“三养”案件中孤苦困难的原告人的委托,应优先收案,并可免费代理诉讼。
  3.律师不得接受当事人的礼品,不得在当事人家中食宿。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所的兼职律师和特邀律师。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经所务委员会讨论通过,于××××月×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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