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税剖析:取得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的破解路径(上)
原创 何亚林 I 股云 I 2021-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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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何亚林律师 股云顾问团队
|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
企业在真实交易中收到异常增值税凭证的困局
取得异常凭证企业的救济途径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38号公告 (2020年2月1日施行)
普通企业
尚未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暂不允许抵扣。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者已申报但尚未办理出口退税的,除另有规定外,暂不允许办理出口退税。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除另有规定外,一律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者已申报但尚未办理出口退税的,除另有规定外,暂不允许办理出口退税。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应根据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规定对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已退税款追回。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处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收到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的企业在接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起2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查申请,并提交业务合同、银行凭证、运输仓储证明等有关说明材料;主管税务机关一般应自接收申请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完成异常凭证的核实;异常凭证经税务机关核实后,未发现异常情形,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抵扣或出口退税有关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允许纳税人按照现行规定,继续申报抵扣或办理出口退税。
纳税信用A级纳税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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